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对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对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杨军 梁国武 刘欣泽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渎职犯罪;侦查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对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而且,对证据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改变,这些新的证据规定对渎职案件的侦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新刑事诉讼法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这使得侦查人员讯问的谋略和技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突破口供的难度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证据大部分以言词证据为主,物证和书证相对较少,并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容易出现反复,窜供、翻供现象增多,固定言词证据难度加大,以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将举步维艰,这就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侦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视野要开阔,证据收集的种类要齐全,内容要客观。改变以往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实现侦察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二)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规则的确定对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渎职犯罪中言词证据较多,而且证据较单一,容易形成“孤证”。采信“孤证”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渎职犯罪证据一般都以言词证据为主。一旦提供证据的人翻供,必然会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陈述,此时这种证据在法庭上被采信的可能性也小。而且言词证据还具有易变性,由于渎职犯罪案件中证据多以言词证据为主,再加上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和犯罪人急于逃避惩罚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出现证据反复的情况。若此时没有其他有利的证据来加以佐证,则会出现证据链条的不稳定性,案件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其的采信度也大大降低,极易出现无罪判决或撤回起诉的结果,使得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由的惩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对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固定言词证据,摆脱非法言词证据反复变动的局面,成为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难题。(三)凸显物证、书证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凸显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在不同诉讼环节证据认证过程中,不容易发生歧义、具有较高的采信度和证明力的特点。但是多数渎职案件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就给侦查工作中发现、收集各种物证,确定犯罪地点和场所增加了难度。“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更加注重言词证据收集程序上的合法性;除了重视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更要发挥言词证据在发现、获取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上的重要作用,还要善于用物证、书证反过来抑制被告人翻供的企图。(四)重视证据补强规则
证据补强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证据补强规则,旨在根据刑事审判认证的要求,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增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及时对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在侦查阶段予以补强,防止丧失补强证据的侦查取证时机,使整个证据体系符合认证的标准。补强证据规则提醒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瑕疵的证据及时补正。做好这些证据补强工作的目的是:一是使法官采信被告人供述,并结合其他证据定案;二是在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使法官采信被告人原有供述定案;三是在被告人原有供述无法采信的情况下,依据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定案。二、积极应对新法修改,改进渎职犯罪侦查工作(一)更新执法理念,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模式
适应新刑事诉讼法首先要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更新取证方式,尽快转变轻证据、重口供以往的工作做法。其次要树立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向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转变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第三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向证明实事的办案观转变,坚持证据为本;第四要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转变,坚持物证为本;第五要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向强调可采信的社会证据观转变,证据合法性是可采信的核心。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发挥地级市院的主导地位作用,改变过去零打碎敲的办案模式,建立侦查活动统一指挥机制,变“分散侦查、单兵作战”为“侦查一体化”。下级办不动的,上级来办;本地办不了的,异地去办。基层检察院查处不了的案件,上级检察院采用督办、交办、参办的形式进行处理。(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运用、固定证据的能力
在侦查取证思路上,要强调按犯罪构成设计取证方案,扎实开展取证工作,增强针对性,实现及时性,为有效侦破案件和以后的成功诉判打牢基础。在侦查取证范围方面,首先要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及时转化固定视听材料证据;其次,要及时收集同案人或知情人、证人言词证据;第三,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及时固定。在取证方法上,要坚持动态取证与静态取证并举,正面取证与反面取证相结合,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其他证据的印证;既重视讯问、询问、查帐等一般静态取证,更要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反侦查活动等进行动态取证。在固定补充加强证据方面,要积极探索运用视听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等办法:一是采取对首次讯问12小时及关键环节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二是在关键环上反复讯问;三是采用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等补强证据的方法,以解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等一对一证据中口供易变的难题。(三)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为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案件办理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放纵犯罪,一方面,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另一方面,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必要时设置专门预审人员,加强对所办案件的预审,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开展。(四)提高反渎干警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