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协议(金禧)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
出卖人: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购人:
认购物业:北京富力金禧花园
鉴于出卖人与认购人于2011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编号为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现双方就认购书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认购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出卖人公示于售楼处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以下统称“预售合同”)的全部内容。出卖人承诺:按照上述公示且为认购人所知悉的预售合同条款与认购人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
第二条 认购书第四条修改为:
认购人应当于签订认购书时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认购人须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携认购书正本及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或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及公司印章到出卖人指定地点签署认购人上述已知悉并同意其内容的预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本人不能到场需受托人代签合同的应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预售合同签约程序、购房须知将以出卖人已拟就并公示于售楼处的文本为准。
第三条 认购书第五条修改为:
认购人未在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解除认购书并不另行通知认购人。出卖人解除认购书的,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而无需通知认购人。
第四条 认购书第六条修改为:
在签署预售合同前,非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该商品房不能出售,出卖人须于十工作日内向认购人退还定金且不作其他赔偿,认购书自动终止法律效力。
第五条 认购书第七条修改为:
在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出卖人有义务为认购人保留该商品房而不得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否则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后,认购书自动终止效力,出卖人无须作出其他赔偿。
第六条 认购书第八条修改为:
该商品房的认购人为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认购人不得转让认购书之任何权利义务或变更认购人的名称。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须与认购书同时签署,其构成认购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认购书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若本补充协议与认购书的条款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双方因认购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