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
遗产分配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分析和整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中遗产分配规则,对理清遗产分配的思路具有重大意义。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依据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梳理。
一、遗产分配的依据:法律规定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首先依法根据被继承人的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进行分配,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以外的财产或者被继承人的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人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不得再立遗嘱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归属于扶养人所有的财产分配给其他人,如果立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遗赠人在生前与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关系虽未解除,但是扶养人可以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之后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遗嘱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内容无效;依据遗嘱分配后仍有财产或者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依据遗嘱分配遗产
(一)遗嘱的效力
分配遗产所依据的遗嘱必须有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与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无效;
7、指定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
8、指定了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无效;
9、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有碍于社会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遗嘱无效;
10、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二)遗嘱继承
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前,需要确定如下情形:
1、被继承人有无未出生的胎儿。如有的,分配遗产前必须为其保留份额。如果未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有,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有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若有,放弃继承权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被继承人有无需要清偿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有,遗嘱继承人应先予以清偿。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且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仍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以上情形确定之后,方可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产。
(三)遗赠
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人按照遗嘱接受遗赠前,需要确定如下情形:
1、遗赠人有无未出生的胎儿。如有的,分配遗产前必须为其保留份额。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中规定如果未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这里没有涉及受遗赠人受赠的遗产是否应当扣回。但是从为了保证胎儿出生后的生活来源的立法本意来看,关于胎儿的特留份应当适用于受遗赠。
2、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有,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
体情况确定。
3、遗赠人有无需要清偿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有,受遗赠人应先予以清偿。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和债务,且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4、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以上情形确定之后,方可按照遗嘱接受遗赠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情形下的遗产分配
(一)适用于法定继承的遗产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涉及的遗产;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涉及的遗产;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继承人身份及顺序
继承法规定了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且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情况如下:
1、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非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律上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法律上确认其婚姻关系。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胎儿。
(1)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自1998年11月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在1998年11月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关于扶养关系的认定。有无“扶养关系”是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没有相互继承权的主要依据。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扶养关系一般认为有两个标准,即继子女未成年及随继父母共同生活。一般认为如果成年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也应当认定为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应享有继承权。从实质上看,判断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依据主要为扶养人是否向被扶养人提供了经济支持、劳务上的帮助。
(3)继子女可以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继父母可以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的,还可以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
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代位继承人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7、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三)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规则
遗产优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及债务。剩余部分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多分或者少分。
1、可以多分的情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
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继承人以外可以分得遗产的情形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