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我委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我委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我委名义作出的涉及我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我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工信部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全县工业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我委各类工业总体规划、工业发展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四)我委重大财政资金的确定、安排和调整;
(五)我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我县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突发工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工业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重大应急措施;
(八)其他需要我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具体实
施:
(一)南昌县工业发展五年以上规划;
(二)南昌县特色工业产品发展五年以上规划;
(三)工业推广体系建设;
(四)工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第五条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为依据,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框架内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工业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内设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条 主任对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等委领导(以下简称分管委领导)以及委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助主任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我委立即决策的,可以由主任临机决定,并在委党委会上通报;也可以由分管委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及时向主任报告,并在委党委会上通报。
第七条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 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任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委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
议,由主任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委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我委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委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我委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委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主任交承办单位承办。
(二)调查研究 列入我委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汇总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供决策依据。
(三)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南昌县政务公开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
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五)公开听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1、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人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委办公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主任决定提交委党委会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
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委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委领导发表意见;
5、主任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决定。主任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主任的决定与委党委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委党委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委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结果公开 由我委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或知晓。
(八)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我委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机关各科室、委下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我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委机关各科室、委下属各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我委提出。我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八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