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考试题库(最全版含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案例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答: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案例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答: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案例六、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
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七、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 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1、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
2、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案例八、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答: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案例九、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问: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案例十、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答: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
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案例十一、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十二、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答: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案例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答: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案例六、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例七、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 问: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内容?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答:1、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
2、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案例八、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1、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2、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答: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案例九、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问: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案例十、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在今年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答: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案例十一、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十二、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明确了公务员的范围
[案例]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0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笔提示]公务员的范围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什么人可以担任公务员 [案例]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米,陈某未被某国税局招录。陈某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人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庭。2004年2月,陈某接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组织招考并按一定要求录用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这在现行“条例”中是没有的。现在看来,身高并不是国税局招考公务员的必备条件。因为税务局招考公务员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队员等特殊岗位必须重点考虑身体素质,税务局挑身高毫无必要。我国公务员招考中的隐性歧视还很严重,被明文规定下来的显性歧视也不少,比如乙肝歧视,比如前不久引起争议的“超过35岁不得报考”等等,急需清理。对这种歧视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司法实践去推动。但是,我国法院还没有违宪审查权力,陈某得不到司法救济也应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任职资格条
款,对用人单位随意增加招录条件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
[案例]1994年某省中考前夕,某劳改大队管教处处长汪某为使其子通过考试,借试卷在该队印刷厂印刷之机,指使在押犯石某进入印刷车间窃取试卷和答案。因汪某之子的答卷与标准答案相同,引起阅卷领导小组的注意,后经省教委调查,案件事实被查清。省劳改局根据《保密法》以及《条例》的规定给予汪某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汪某不服,向省监察厅提起申诉,认为自己只泄露了一门课程的考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
[案例]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9年5月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自1998年以来,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2000年6月,单位知道了刘某在外兼职的情况,即找其谈话,晓之利害,刘某口头承认了错误。2002年3月,当地税务部门找到刘某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刘某还在兼职兼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处分。“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何况我供职的是一家事业单位,本人仅是一个技术人员,根本算不上公务员啊!”对此处分,刘某有些想不通。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主笔提示]各国一般都不允许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兼其他工作,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笔提示]《条例》和《公务员法》中都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条例》提出的,被《公务员法》所吸收,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考核依法而行 [案例]孔某是某县原二轻局审计监察室副主任,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在199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未将这一结果通知孔某。2000年,孔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没能正常晋档,经询问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因二轻局已被撤销,孔某直接向县人事局仲裁办提出申诉。仲裁办受理该案后,即责成二轻局原负责人召集1997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及部分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组成临时述辩小组。该小组述称,1997年度,部分群众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响极坏,加之该同志在1996年度表现很差。所以,40%%的群众投了他不称职票,经考核小组讨论,评定为不称职。考核结束后,怕影响孔某治疗,故没有通知其考核结果。最后,仲裁办作出裁决:1、撤销二轻局的决定;2、孔某不参加1997年度的考核;3、对现已经分流的原负责考核的相关人员作通报批评的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二轻局将孔某列入1997年度的考核对象,违背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不通知本人,剥夺了被考核人的申诉权;将1996年的工作表现作为1997年的考核依据,更是有违常理。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严格了考核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考核中的主观臆断、有法不依等现象的出现。 公务员不得兼职“赚外快” 尤其不允许在营利性单位兼职。比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该条第二款作了更严格的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我国的《公务员法》吸收了以往制度规定的合理成分,对公务员兼职作出新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该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主要是考虑,目前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的做法是允许和必要的,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二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可以兼职,是工作上的需要;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对这种兼职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避免过多过滥;规定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则是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在处理兼职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本案中,刘某所在单位于1999年5月即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应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自然包括刘某这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的职务类别包括专业技术类,因此,在单位实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刘某就应当停止兼职兼薪,单位给刘某的处分是正确的。 专章规定公务员惩戒制度
[案例]某市电力局局长王某利用电力局独家供电经营的特点,以权谋私。1999年1月至10月,某企业在该市销售产品有求于电力局,王某先后接受该企业总经理齐某800元港币。2000年6月王某在解决某单位用电问题时,公开要求该单位为其子女提供就业机会。此外,他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并有嫖娼、赌博行为。2002年4月,经群众举报,该市监察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监察局认为王某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其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2002年8月18日,市监察局正式立案,对王某任电力局局长以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对此,王某并不以为然,不但无视监察局的合法传唤,还利用各种关系对监察局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一度使办案无法正常开展下去。在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下,撤销了王某电力局局长职务。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专列“惩戒”一章,列举了公务员的16类禁止行为并沿袭了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处分种类。公务员有着与一般公民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地位,有着“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因此,国家对公务员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较之其他
公民更严格的要求。行政监察监督是对公务员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正、勤政。如果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违法,则将超出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的限制,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量较小,属于行政违法,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对其给予撤职处分是适当的。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案例]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主笔提示]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消极影响。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本案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引咎辞职强化从严治政
[案例]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事故夺走243人的生命。国务院调查组最后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而违章操作是导致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有关领导干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密云县委副书记、密云县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北京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 2005年11月6日,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74万元。后经调查表明,这起特别重大矿难是由于违规生产、越界开采、滥挖乱采形成大面积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同时采空区地表又存有严重违章建筑造成的。如此重大的事故隐患,邢台县有关部门却从未下达一份执法文书。12月10日,邢台县委副书记、县长田德荣申请辞去县委副书记、县长职务,该县主管副县长、邢台市安监局长、主管副局长均提出引咎辞职,均获批准。
[法律规定]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主笔提示]2001年6月间,深圳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2003年11月20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自行引咎辞职的几种情况。中共中央于去年4月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区分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公务员法》将党内文件转变为具有了更广泛约束力的国家法律,从而将责任政府的概念得以深化。 按以前惯例,一个官员的行为有过失或不当,但是没有触犯刑律,也没有违反党纪政纪,往往难以追究其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
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政府,乃是一种责任政府。民众或政府设立一个官职的目的,乃是为了履行政府的某些职能。因此,如果官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他就该让出自己的职位给更合适的人选。引咎辞职是让出职位的一种“比较体面的方式”,它更多地类似于一种官员职业伦理的戒律,是对官员提出的一种道义性要求。因此,引咎辞职制度能否顺畅地运转,更多地取决于官员们的职业伦理水准,也即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健康的“官场文化”。它要求官员们有自己的体面和尊严,不会因为贪恋权力而赖在官位上。它也要求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空间,使得任何未能履行好自己职责的官员无地自容,上司也无法庇护失职的下属。如果这项制度不再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并成为行政运行的一个常态和惯例,则可称其为责任政府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
完善辞职辞退制度
[案例]章某系某县公安干警。1998年3月,章某在值勤中拦截一辆无证摩托车,回所途中受伤,章某以要车主陈某支付医药费为由收取200元现金,之后多次找陈某索要余下的医药费300元,影响恶劣,经教育批评,仍不思改正。1998年4月在办理身份证期间,章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将超标准收取的2520元现金截留手中。1998年5月,章某在办理某水库鲜鱼被盗案时收取罚款200元据为己有。1999年,经县政府同意,县人事局发文辞退章某。章某不服,认为自己受有工伤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了伤残待遇,不应辞退。市人事局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维持了原辞退决定。
[法律规定]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对辞职辞退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基本程序等作了系统的规范,新增了辞退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促进了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和公务员队伍“能出”问题的解决。本案中,章某身为人民警察,不应收取当事人任何名目的费用,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章某虽因公致残但未丧失工作能力,不适用“不得辞退”的
规定,因此,县人事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构改革,物资公司改制为企业,但离退休人员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离 提前离岗不同于退休 退休费标准。1996年3月,物资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宣告 [案例]李某1967年参加工作,系中央国家某机关的公务员, 破产,何某被分流安置,由市属某企业管理,仍按原标准领取离休费。 在199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中,根据工龄满三十年可以提前离岗的 1997年底,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精神,于1998年10月选择了提前离岗,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增加了离休费,但何某所在企业不同意为其增加离退休费,何某为此2000年8月,所在机关发现李某在离岗前有受贿3000元的违纪行向人事争议仲裁办提出申诉。该企业认为,何某分流到企业后,应执为。该机关根据人事部人办函[2002]14号和人函[2001]27号文件行企业的离退休费标准,不应执行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市人事仲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 裁办接到申诉后,迅速组织人员对何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 [法律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作出了“由该企业为何某按自收自支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事业单位标准增加离休费”的裁决,随后耐心细致地向企业领导解释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了有关政策规定,并督促其及时为何某办理了增加离退休费手续。 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规定]第一百条第1、2款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主笔提示]是否应给予李某行政处分,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是,确认李某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是否仍属于公务员。《公务员法》第88条对公务员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公务员自愿退休除了要具备工作年限的要求外,还必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李某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仍属于在职公务员,对这些人员的行政处分应按照在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现在看来,李某所在单位对李某的行政撤职处分仍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不服行政处分如何救济 [案例]胡某是公安局的民警,王某是胡某的朋友。王某因与邻居郑某存在矛盾,便请胡某去教训一下郑某。胡某到郑某家以公安民警的身份对郑某进行盘问,郑某要求胡某出示证件,胡某不予理睬。二人遂扭打起来,经鉴定,郑某被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胡某作出了处理:行政拘留10天,同时给予降级处分。胡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经过依法审查,受理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而没有受理胡某就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降级处分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申诉、控告程序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认为存在错误,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前者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制裁行为,后者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制裁行为。因二者性质不同,法律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给予相对人两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处分则没有法定救济手段,相对人只能依据法定隶属关系向内部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因此,在该案中,胡某的两个申请一个得到受理,而另一个没有得到受理。 严格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案例]何某原为某市物资局干部,于1985年12月离休。次年,何某所在单位改制为物资公司,单位性质由行政机关改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按自收自支单位的标准为何某增加了离休费。1994年县乡机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主笔提示]人事争议仲裁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从机构组成成分看,它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与申诉控告程序的显著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案件范围是:(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公务员法》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申请仲裁程序,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将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与司法救济渠道相衔接,最终用法治手段解决人事争议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对于保障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某县某局2006年为了 严格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优质人才,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提升了该局的领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年度考核中,有15%的同志评定为优秀,年底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这样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题中有3处错误 第一处:“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公务员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副局长是领导职务,不能在考核录用环节录用。 第二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没有“合格”这种等次。 第三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都应该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 2.某县公安局公务员丁某2005年10月23日被辞退,并从11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但是直到2006年10月6日才收到辞退处理通知书。丁某于2006年10月7日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认为丁某应当在被处理后 30天提出申诉,现在已经超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人事局处理正确吗? 判断:错误 理由: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期限是从接到人事处理通知书之日起算30日内,而非受到处理之日起算。丁某06年10月6日接到辞退通知书,10月7日提出申诉,没有超过期限。 3.海关老李本来担任秘书处副处长职务,后来领导认为他学历和专业知识都不能胜任这个职位的工作,因此把他调到办公室担任副调研员。老李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工作30年没犯过错误,领导不应该给他降职。因此向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不予受理。人事局处理正确吗? 判断:正确 理由:因为副调研员与副处长是相同级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因
此不算降职。因此不属于申诉范
4、某市体改委公务员老张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记过行政处分,半年后,国家体改委系统撤销,因此老张被分配到市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由于他已经改正错误,计委同时也撤销了他的行政处分。市计委的处理正确吗? 判断:错误
理由:其一,受到行政处分后表现良好不再犯新错误的,应该解除行政处分,而非撤销;
生,但乙医生是市医院的员工,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医院赔偿损失。
(2)A市医院在赔偿后可以向乙进行追偿。对于乙因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医院可以根据雇佣关系要求乙对医院的损失进行赔偿。 2.【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依据该法,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其二,受到记过处分的,解除期限至少是1年,而题中的半年是不够的。
5.王某系某报社记者,被单位无故停发3个月工资,王某认为是单位领导对他的打击报复,遂向市监察局提出控告,监察局决定不予受理。监察局的决定是否正确? 判断:正确
理由:因为国家公务员控告的申请人应该是国家公务员。王某是报社员工,不是国家公务员。 2.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答案要点】
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案例分析题
1.甲因病住进A市医院,由医生乙实施了手术。但手术后,甲腹部一直疼痛不止。到B区医院检查发现体内有异物,再次开刀手术,取出了上次手术遗留的针头。甲向A市医院请求赔偿,A市医院以手术前甲已在手术书上签字,同意“任何责任事故,医院均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问:(1)甲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2)如果A市医院进行了赔偿可否向乙医生进行追偿?
2.金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20万元,又在北京市某区租房1间,几番周折,终于申办成立了以金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6年8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金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交纳税额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
(1)甲应向A市医院要求赔偿。虽然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是乙医3年免税期过后,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则构成违法行为。
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都要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④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和诉讼。所以,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