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要求
大陆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香港设立机构相关规定 机构形式: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1。 基本条件:
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2。
业务内容: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3。 公司管理:
(一)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 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 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申报及设立流程:
(一)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
申请材料5。
(二)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6
(三)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7。 1
2
3
4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一条 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7
(四)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
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8。 报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 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
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 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
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 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
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9。 报送及批复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10。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11。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12。 风控隔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13。 报告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8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四条
10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五条
11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六条
12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七条
13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二) 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 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四) 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14。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15。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二) 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
(四)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 发牌或注册: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需要申领牌照或注册17。非认可财务公司须要申领牌,认可财务公司需要进行注册18。
可豁免情况:
(一) 已获得证券交易牌照或期货交易,而资产管理业务完全附带于证券交易业务或
期货交易业务,则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19。
(二) 涉及期货及证券交易,如果交易对象仅为专业投资者,可豁免领取牌照或注册20。
(三) 如果仅为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己方全部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
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有关投资意见或服务21,则可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 14
15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九条 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条
16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一条
17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2.2节
18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3.1, 3.2节
19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3节
20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6节
21
(四) 作为信托公司,如果投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作为注册信托公司指责,可豁
免申领牌照。
注册成立:
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22
胜任能力:
合适的业务构架,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23。
负责人员:
(一)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24;
(二) 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如果角色
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25;
(三) 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26;
(四) 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27;
(五) 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28;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i29:
财政资源30:
申请表格32:
22
23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1节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2节iogjasjfgjasdfjasv
24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3节
25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4节
26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5节
27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6节
28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7节
29《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 條见尾注
30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10节----表1
31相关业务需要速动资金见《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三部第6 条,第四部
32
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投资额度: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33。 检测管理:
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34。 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三条
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投资额度: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33。 检测管理:
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34。 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三条
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四条
业务开展:
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i
资质:
(一) 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
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
重大处罚;
(四) 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i。
业务申请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 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 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 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 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 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 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 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i。
投资额度申请材料(交予国家外汇局):
(一) 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
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 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 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i。
*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与书面批复。
投资监管:
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i。
信息披露: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托管银行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i。
资金流动:
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香港子公司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i。
尾注:
條: 129 “適當人選”的斷定L.N. 12 of 2003 01/04/2003
(一) i證監會或金融管理專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考慮某人是否就本部任何條文而言的適
當人選時,除考慮其認為有關的任何事項外,在不抵觸第134條的情況下,亦須就該人考慮以下事項—
(a) 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
(b) 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如申請一旦獲准則該人將會執行的職能的性質;
(c) 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
(d) 有關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而上述有關人士—
(i) (凡該人是個人)是該人本人;
(ii) (凡該人是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是該法團及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
(iii) (凡該人是認可財務機構)是該機構及該機構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
經理(《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及主管人員。
(二)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證監會或金融管理專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考
慮某人是否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的適當人選時,可—
(a) 考慮以下人士就該人作出的任何決定—
(i) (如屬證監會的情況)金融管理專員或(如屬金融管理專員的情況)證監會;
(ii) 保險業監督;
(iii) 積金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不論該當局或機構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而證監會認為該當局或機構所執行的職能,是與該會的職能相似的;
(b) 考慮其所管有的關乎以下人士的任何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該人提供—
(i) (凡該項考慮是與根據第116或117條批給的牌照或申請該牌照有關的)該人
就或將會就該牌照或申請(視屬何情況而定)所關乎的受規管活動而僱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將會就該類活動與該人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
(ii) (凡該項考慮是與根據第116或117條批給進行某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就
某類受規管活動根據第119條所作的註冊,或申請該牌照或註冊有關的)將會就該類活動為該人或代該人行事的任何其他人;或
(iii) (凡該人是某公司集團中的一個法團)—
(A) 該集團中的任何其他法團;或
(B) 該法團或(A)分節提述的法團的任何大股東或高級人員;
(c) (凡該項考慮是與根據第116或117條批給的牌照、根據第119條所作的註冊,或申請該牌照或註冊有關的)考慮該人是否已設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及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該人遵守任何有關條文中所有適用於該人的規管性規定,而就此尤其須考慮按照第128條提供的資料;及
(d) 考慮該人正經營或擬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