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装载机回收管理制度-上网认证系统
柳工装载机回收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扩大旧件的回收范围与业务量,提高旧件利用率并保证再制造业务的原料来源,同时为经销商置换销售而产生的旧机积压提供一种解决途径,打通柳工指定装载机型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价值链,实现柳工、经销商和客户的三赢。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柳工各直营公司、签约经销商。 2. 定义
2.1. 二手装载机回收范围:
仅包含以下机型及指定配置,其它机型或配置的装载机暂不在回收范围内。
2.2. 限制年限:整机出厂日期至整机返回当月之间8年以内的时间跨度。
比如:目前是2015年1月,限制年限是指2007年1月(包含1月)以后柳工出厂的装载机。 3. 定价原则
3.1. 装载机整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按回收标准价回收(见下表),标准价包含
17%增值税和含运输到柳州的费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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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不符合回收条件的扣款条款
3.2.1. 以整机出厂日期至回收当月为计算节点,当装载机超出限制年限时,按下表所列
折算标准价:
3.2.2. 返回的二手装载机实物与回收申请表不符的、或整机铭牌缺失的扣款2000元/
台,整机状态以再制造公司接收结果为准。
3.2.3. 所回收的装载机都能够正常启动(至少到达柳州后更换蓄电池也能够正常启动),
否则按照5000元/台进行扣款,且旧的蓄电池必须随机附带,否则扣款1000元/台。
3.2.4. 装载机启动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行驶并能够简单完成工作动作,否则按照“标准
回收价”的5%/台进行扣款。
3.2.5. 所有的核心零部件,如驱动桥、变速箱、油缸、阀、发动机必须符合柳工原出厂
配置,不能有副厂件,否则按照柳工对应零部件回收标准单件进行扣款,非指定配置的发动机扣款15000元/台。
3.2.6. 整车所有核心部件必须保持完整,因正常损耗造成的非人为遗失或破损的部件可
以接受,如驾驶室损坏等等,不作为扣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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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结算捆绑条款
经销商返回二手装载机时,必须采购相同台数的再制造发动机(对应二手机台数)、ZF箱(对应二手机有该配置时),否则不予结算。 4. 职责与分工
4.1. 各直营公司、各签约经销商:
负责对二手装载机整机真实情况的检查、拍照与提交;并填写《二手机回收申请表》,
传真或扫面件提交至再制造公司;
负责对通过审核的设备发运至柳州,并在接到再制造公司通知时开具发票; 经销商返回二手机时,必须随机携带一份该整机的《二手机回收信息表》,以便二手
机交接时物流公司与再制造公司的双方确认; 所回收的二手装载机结算方式均为配件抹帐。 4.2. 再制造公司:
负责接收并审核《二手机回收申请表》,对于没有申请表的二手装载机不予结算; 负责审核二手装载机回收的标准以及回收价格;
负责所回收的二手装载机到柳州后的接收及实物核实工作; 对于回收的二手机,负责收到发票后的整机款抹帐工作。
再制造公司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将有可能暂时停止二手机回收业务,届时将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再制造公司承担。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后市场业务事业部再制造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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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装载机发运回柳州时,必须随机携带一份该整机的《二手机回收申请表》,以便
二手机交接时物流公司与再制造公司的双方确认
再制造公司接收二手装载机时,如实物与申请表不符的,拍照留底以供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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