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09-0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的,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