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运营资质租赁协议
03-12
协议
(甲方) :
(乙方) :
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厂房、设备(下称出租物)用于生产经营,
甲方的出租物已经取得生产必须的许可证书,为更好的履行租赁合
同,双方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已经取得下列许可证书(包括但不限于):1、硫酸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压缩、液化气体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气瓶充装许可证;4、排放重点污染物许可证;5、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6、安全生产许可证;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8、环保证明;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证明;10、在线系统网上账号(国
控在线网上账户、数据上报网上账户等)等。本条所列许可证书与出
租物不可单独分割使用,为了履行租赁合同,甲方有条件的允许乙方
使用本条所列许可证书及账号等。
二、因乙方已承租甲方土地、厂房,为保障乙方顺利生产,甲方
自愿配合乙方需要,甲方同意上述资质、证件、帐号、软件、系统作
为出租物的一部分,由乙方免费使用,甲方不再单独收取租赁费用。
三、因使用上述证件每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
运营费;2、环保检测费;3、14000环境体系监督审核费;4、环保
在线维护费;5、特种作业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6、砷渣处理费;
7、可能产生的环境违规罚款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或凭甲
方对外付款凭证及甲方发票再向甲方付款。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