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专项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精准扶贫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预算内投资精准扶贫专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确定的区域和方向,并使用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精准扶贫专项以脱贫任务为目标,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抓手,提高资金使用准度和效益,全力助推脱贫攻坚。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下达
第四条 按照鲁政办发〔2016〕29号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安排精准扶贫专项,具体规模根据省预算内涉农投资年度总规模和脱贫任务确定。
第五条 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用于支持鲁政办发〔2016〕29号文件确定的20个脱贫重点县及第一书记帮扶村等重点扶贫区域。
第六条 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的原则,以切块方式安排到项目县,根据省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统一下达。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投资,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省、市充分授权,由县级统筹用于扶贫脱贫项目,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产业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等,专项投资应于投资计划下达当年执行完毕。
第八条 有关市和项目县(市、区)要根据脱贫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超前谋划,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筛选。
第九条 县级政府对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实施负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渠道不同、投向相近、建设内容相似资金的统筹使用,不断提高投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根据脱贫规划和省预算内精准扶贫投资规模,项目县(市、区)组织编制具体脱贫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按程序经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报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要加强省预算内投资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按实施方案用于扶贫脱贫。市、县
扶贫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具体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期限规范实施,按期建成发挥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投向和实施效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省预算内精准扶贫专项投资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时、科学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部门沟通衔接,会同省扶贫办,做好省预算内投资精准扶贫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