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
2010年第1期总第97期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
No.1. 2010Sum 97
试析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
尹维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本文从当事人的涵义出发,首先阐述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进而从完善诉讼权利体系、提高诉讼权利规范的完整性、清晰性、更新审判理念等方面论述了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与完善的途径,并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1-0034-02
一、对当事人涵义的界定
关于当事人,我国传统当事人诉讼理论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采取的是“实体当事人”,即利害关系当事人或者权利保护当事人的
概念和标准,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或相对方。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随着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民事诉讼当事人也从实体当事人概念的桎梏下解脱出来,作为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即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仅凭起诉状上列明的原告和被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体当事人是把当事人当作正当当事人或当事人适格来定义的。而形式上的当事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但它不一定是正当当事人,他可能会因诉讼的深入调查而被认定为不适格,进而被更换。由于本文旨在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程序救济机制进行研究,而当事人适格是民事诉讼权利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因此,本文所指的当事人仅为实体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
现了司法的温暖和人性。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要求当事人承担自我责任的前提。保障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程序的正当性,充分吸收不满,这正是程序具有的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都得到了尊重和保障,那么它的败诉就只能归结为自身攻击防御的技术力量的不足。“在得到公正保障的程序中,让双方当事人基于程序所提供的对等的各种权利和手段,没有进行充分的主张和辩论而败诉,应该对此负责任。”这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败诉,就要承担因败诉而带来的后果,即应对判决的既判力予以尊重。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和推进和深化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通过程序的合法性实现程序的公正性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中得不到尊重和保障,那么程序正义就无从谈起。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诉讼公正的实现,必须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点一滴的保护做起。应该肯定地说,这些年来法院系统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使我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在强调司法为民和程序正义的今天,各级法院的法官对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法院进行审判改革的不少内容,从强化合议庭职责到裁判文书的公开,从案件流程管理到错案追究都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密不可分。但是也必须看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上还有许多不足,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从立法、司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义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的第一句话,并且是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所没有的。但是,且不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很不充分,就是现有的这些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得十分虚弱,时常受到侵害。司法实践表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的危险主要来自于享有审判权的法院。例如,有的法官表现出一定的衙门作风,态度蛮横地对待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起诉以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堵塞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对当事人的阅卷请求,设置障碍或不按要求提供便利;法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再审申请、回避申请等不能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审查,往往按自身的便利行使手中的裁量权;随意超出审限;单方接触当事人或代理人;无理限制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受当事人辩论约束,“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甚至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机会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旧的官本位司法观念的残余,法官素质低,“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思维习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明确的原因,当事人权利意识不强,‘不懂、不会或不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方面的原因。但无论如何,法官或法院的原因是主要的,因此,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主要是规制法院的不当诉讼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实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配置一样,也主要是在处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跟法院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将当事人诉讼权利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中,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切实科学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完善的诉讼权利保障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民事诉讼领域具体化了,而且与司法为民的理念相呼应,拉近了人民与司法的距离,体
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途径
(一) 完善诉讼权利体系
如果诉讼权利体系本身就不完善,留有太多的易受攻击的弱点,缺乏自我防卫的手段,那么权利侵害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诉讼权利体系的科学化对诉讼权利保障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1. 增加当事人的有效性诉讼权利
与效性诉讼权利能够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不需要法官的审查批准,法官较难对这种性质的权利进行侵犯。例如,当事人的上诉权就属于与效性诉讼权利,只要提出上诉,就能引起上诉程序的启动,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所以在实践中上诉受到侵害的现象较少发生。而对于需要法官的裁量性审查才能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权利行使行为,如果法官背离权利设定的本意,加入态意和专断的因素就较为容易。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撤诉权的行使,需要法官的审查同意才能发生效力,这正是撤诉权的软肋。无论在实体形成层面还是程序形成层面,当事人享有更多的与效性诉讼权利对于形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制衡,减少诉讼权利侵害的频度,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2. 确立责问权,直接对抗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
责问权在诉讼权利体系中具有直接对抗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的功能,责问权在权利保障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当事人通过责问权的
收稿日期:2009-12-24
作者简介:尹维柏(1965-),男,广西全州人,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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