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中的"国家保护"之理解
摘 要 电力设施的损毁,不单是国家财产和电力企业的损失,而且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影响相关行业的生产发展,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文就电力设施的特点、损毁的现状及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通过实例来解读《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关键词 电力设施 损毁危害 国家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57-02 电力设施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总称,既包括已经建成和投运使用的电力设施,也包括正在建设中的电力设施。例如供电部门和变电所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以及输变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及标志牌等。电力设施的产权归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所有,如何理解《电力法》第一章总则专列一条(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的意义,提高公民自觉守法,从而保护企业及公民自身利益是十分有益的。 一、保护电力设施的必要性 电力生产的特点是生产、输配、消费环节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整体性强,联系紧密,只要一个部位发生问题,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全局的安全。然而,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居民服务的公用事业,在生活中,人们处处离不开电。如果停电,交通信号灯熄灭将造成城市交通的混乱甚至导致交通瘫痪;商店停业、医院停止手术;公共场所如大型超市的人群拥堵、高层楼房中的人员被困电梯;通信中断;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用水。现代化大都市的经济、生活将陷于瘫痪。如: 2005年5月25日莫斯科南部地区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停电造成大范围停水、交通设施瘫痪、通信中断,给莫斯科市民的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后在总统普京的授命下,启用了战备电源来保障民用电力需求。2008年中国南部地区冰灾造成大量电力设施损坏,大面积停电,郴州连续十几日入夜漆黑一片,京广线一百多列客车受阻,火车站大批旅客被迫滞留…… 因此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会中止供电,直接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二、仅靠电力企业难以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等特点,受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看似“钢铁长城”的电力网络,实际是很容易受到各种外力的影响而发生事故,真可以说是“不堪一击”,仅靠供电企业自身来维护有一定难度。因为设备薄弱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导致整个电力网出现运行事故。一杆钓鱼竿、一棵树、一辆吊车、一张锡箔纸、一个风筝、一根施工钢筋都可能成为电网事故的导火索,造成电力系统破坏,产生严重后果。 (一)外力破坏使电力设施受损 由于某些利益主体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考虑其他设施的安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时常发生汽车撞杆、野蛮施工、打井、建鱼塘钓鱼、开山放炮、攀登铁塔、围塘挖堰、非法取土等损坏电力设施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电网故障和停电事故大幅度上升。仅2006年安徽省六安市就先后发生6起车辆撞杆、3起施工机械挖断地下电缆事件,造成跳闸停电事故。事故的影响面也逐年增大。2009年4月5日云南马家营村口,10多名工人在拆除一楼房,他们先把房屋下面挖空,然后将房子拉倒,当整个电梯房倒下后,就砸倒了路边的电杆,同时附近两根电杆也被拉倒,电线上冒出一团火花,造成附近上百户居民和商铺停水停电。 (二)违章建筑和违章搭接使电力设施受损 由于在建项目规划时未能充分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导致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严重不足。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例如:2006年北京丰台云岗一居民户在架空电线下违法搭建大棚,结果一场大风将大棚的薄铁板顶刮飞后,恰好搭在架空电线上,造成该地区停电达数小时。 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电信电缆线、广播电视闭路线、居民电话线等弱电线路搭建在电力线杆上,如2008年北京市开展的废弃弱电线缆清除工作中,就发现70%的电力线杆存在弱电线缆违规搭挂现象,多数电力线杆搭挂线缆在20条以上。这些私自搭挂的线缆不但成了城市空中垃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更威胁到用电安全。违规搭挂行为由于缺乏系统的电力安全施工技术培训,极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影响输电线路正常运行 在输电线路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堆放易燃易爆物、售卖和飘放气球、放风筝、钓鱼等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起的线路外破跳闸事件时有发生,给供电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如马鞍山一农民在高压线下焚烧油菜秸秆,秸秆灰尘触及一条220KV高压线,导致该条线路跳闸断电一小时。 由于人们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不足,当前用电及电力设施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仅2009年《金华政报》(2009年第6期)公布金华市全市用电及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就达40项之多。另外日益严重、高发的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案件,更是严重影响电力生产的安全运行,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三、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一)保护电力设施要集全社会之力 大量的案例说明,电力设施的保护单靠电力企业是不够的,要集全社会之力才能做好。同时,电力设施的损毁,不单是国家财产和电力企业的损失,而且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影响相关行业的生产发展,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大、社会影响大、造成损坏的价值大,因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二)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由于电力设施的安全涉及国家和政治安定、经济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提高和公共安全,我国电力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具体体现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全体公民对保护电力设施意义的认识,全民参与电力设施保护,自觉地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保护电力设施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公民自身利益的最大保障,这就是电力设施的特殊待遇――“受国家保护”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