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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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 儿媳无赡养公婆义务
谢女士的公婆退休金很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生活费和医药费基本上都是由他丈夫和小叔分担的,每月各承担赡养费500元。一个月前,她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生活变得困难了。由于谢女士每月只有1100多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就没有按月支付赡养费。公婆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谢女士咨询,她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律人士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谢女士丈夫去世后,谢女士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
陪雇主饮酒出事故,雇主要负责
问:半年前,我受钟某雇佣,在他家从事房屋装修工作。一日工作间隙,钟某邀我一同外出喝酒。其间,因我不胜酒力且还要回他家工作而不愿多喝,但钟某提出剩下的工作量已经不多,多喝几杯也无妨。我醉酒驾驶摩托车回他家继续上班途中,因撞到墙壁,左腿摔断,落下八级伤残。当我要求钟某给予赔偿时,遭其拒绝,理由是我摔伤完全由于自己酒后驾车所致且不在上班期间。请问,钟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钟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你回钟某家上班是雇佣活动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虽然你是在回钟某家途中受伤,但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钟某指定但尚未完成的任务,更何况喝酒是受钟某邀请,明显属于为了“履行职务”,也“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即虽喝酒不是上班期间,但可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
另一方面,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你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你在此期间遭遇伤害,决定了钟某难辞其咎。
再一方面,你应自负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钟某的劝酒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和自制力,却听之任之。尤其是你本应预见醉酒驾驶摩托车回钟某家上班的危险性,却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那患者照片做宣传,未经同意构成侵权
问:王女士因患不孕不育症,曾到一家医院治疗。治愈后生下了一名男孩。前不久,她应邀参加了该医院组织的治疗不孕不育讲座。期间,医院安排她与其主治医师在诊室合影,她为表示感激,也为留个纪
念当即同意。不料,近日她发现该合影被悬挂在医院的门口、走廊及大厅处,同时还出现在医院拍摄的电视广告上。,医院的行为是否侵权?
答:尽管王女士确已治愈且照片内容属实,但医院此举同样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方面,医院侵犯她的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她已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同时,医院无论将她的照片置于院内外,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因此,医院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
另一方面,医院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的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医院利用王女士的合影,直接向公众公开其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信息,明显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