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参保养老保险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开始实行,2014年10月1日前(改革前)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改革后退休人员按新机制合理衔接。
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根据改革办法,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单位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一、二类公益事业单位
该办法规定的参保单位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4〕6号)精神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缴费办法
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基数、比例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只用于本人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按该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
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同时,改革办法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原省内已有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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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人社部表示,将于2016年正式启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根据此前测算,有望进行投资运营的养老金,总规模大约在2万亿左右。
当前,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养老基金积累快速增加,现行政策规定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今年8月份,已在业内筹备十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养老金除了像从前那样存银行、买国债,还可以投资股市,让百姓的养老钱得到更好地保值增值。
不过,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分布在省、市、县三级,将分布在各地的结余基金,特别是分布在市县的结余基金逐级归集到省一级,是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重要前提。所以,目前人社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委托投资基金归集和划拨的办法。
养老金投资运营的规模、以及投资具体开始的时间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两大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投入市场难免存在风险,因此养老金入市一直是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受到民众的强烈关注。目前养老金进入市场的脚步,已经走到了何处?这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
市民表示,随着物价的上涨,养老金其实一直在贬值着哩,比如同样是2000块钱,现在跟十年后肯定不是一个概念。钱放到银行里面,它也会贬值,养老金如果是不做投资,单纯的放在那里,那肯定也会贬值。
按此前政策,养老金只可以存银行、买国债。截止2014年底,我国养老金累计结余量,超过了3.5万亿;但从1993年以来,养老金的年均收益仅为2%左右,CPI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却达到了4.8%。据测算,养老金贬值量,已接近1300亿。
8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给养老金提供了超过20种投资途径,除了传统的存银行、买国债,还可以拿出不超过资金总量的三成,来购买股票、基金类产品。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此前表示,扣除各地需要预留的一部分支付费用后,3.5万亿结余的养老金中,大约有2万亿可以实际用于投资。按《办法》规定的3成上限换算,最多将有6000亿养老金可以进入股市。
同时,他还强调,保障资金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才是投资的出发点,养老金不具有托市的功能。至于第一批资金究竟何时能入市,还需要交给市场来评判:股市的波动也好,还是大家所说基金进入市场是不是为了所谓的托市或者救市,这都不是我们基金的功能和责任。基金到了托管机构、投资机构,也是根据市场情况由这些机构自行运作的,政府并不直接操作,所以时间也好、时点也好,是完全由市场机构根据市场情况来具体确定的。
可能很多人都记得,《办法》正式出台,是在8月23号的下午5点。这个时间点,距离征集意见稿首次面世,相差56天。或许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个话题,实际已经在业内热烈讨论了将近10年。让专家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就是这种将地方资金收归中央、统一投资的方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虽然截止2014年底,全国养老金结余量有3.5万亿。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各地养老金统筹层次不一,大量资金沉淀在2000多个市、县政府手中,动辄上千万。哪怕只是存入银行,无论对于地方政府还是银行,都有好处。如何将这些散落在地方政府手中的钱收上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主任熊军指出,“养老金每统筹上去一个层次,就会少一个层次的收入。这实际上,是个财政事权和财权的关系问题。”
对此,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昨天表示,将分布在全国省、市、县三级的结余资金,特别是市县一级的结余资金归集到省一级,是眼下养老金投资运营的重要前提。人社部正会同财政部制定资金归集和划拨的具体办法,确保养老金投资运营可以在2016年正式启动。
李忠表示,规范资金在委托地方和受托机构之间划入和划出的流程。各地的结余资金都将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归集和划拨。我们将抓紧开展工作,按照2016年启动实施的目标,尽快出台办法,确保地方委托投资资金及时到位。
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此前也表示,无论在省一级还是市县级,养老金都在财政专户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把这些钱集中起来,具有可操作性。余蔚平称,有的集中在省级管理,有的可能分散在市县一级。但是,不管是省级统筹还是市县统筹,基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起来是有可能的。
截止2014年底,包括广东、浙江、北京在内的9个省市,养老金结余已经超过了1000亿。其中,排名第一的广东省,累计结余已达5128亿元,占到全国总量的六分之一。这9个省的结余加起来,更是占全国6成;另一方面,还有包括黑龙江、宁夏等3个省、自治区,已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除了资金结余量的多寡,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也是影响各地将养老金投入市场速度的重要因素。尽快提高养老金的筹调剂能力,势在必行。李忠表示,第三季度末,我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目前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已有初稿,将适时上报国务院:“我们正研究制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目前已经开展了相关基金模拟运行测算,并已形成了方案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