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不适用减轻处罚
(从轻、减轻的法定条件)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简易程序不适用减轻处罚?
理由:第一:进行减轻处罚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而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非常严格,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无法判明。因此,立法本意是减轻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执法实践中,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都是一些案情简单、明了,危害性不大,处罚较轻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并当场纠正到位又没有造成后果的,则应适用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进行减轻处罚需要一认定过程。通过上述分析和法律的规定,减轻处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规定的四个条件,当场均无法查明,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的这样一个过程来完成,而这个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过程就是一般程序诸多环节的中一个环节。因此,减轻处罚是在一般程序中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