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blog.renren.com/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blog.renren.com/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blog.renren.com/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blog.renren.com/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 http://blog.renren.com/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意思自治,国私天才)
——达让特莱(严格属地主义)
荷兰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其中第三个原则创立了著名的国际礼让说)
{19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史}
3、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批判了法则区别说,主张各国相互依赖适用法律,使一个法律不论在哪国产生都是用一个法律。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4、国籍说法——意大利——孟西尼(主张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
提出三大原则:
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
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权原则。
5、国际礼让说—美国—施托里(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
主张解决的三个原则是:
1)一国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审判权。
2)法律无域外效力
3)根据一国礼让原则,一国法院可在不危机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
6、既得权说—英国—戴西
主张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只根据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并非外国法本身,英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
7、本地法说—美国—库克
8、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
讲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即两国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以外两者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和有发生的冲突。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即对政府利益的分析,哪国有合法利益就适用哪国法律,若两国都有合法利益,适用为法院地国的法律;如果两国有合法利益,而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为法院地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9、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
产生于美国司法判例。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从质和量的角度对该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2、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指法律冲突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债务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立遗嘱地等。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3、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4、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1、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该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他国的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3、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5、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院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司法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涉外领域直接适用内国法等。
6、外国法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为适用外国法而查明或者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制度。查明外国法是适用外国法的前提。
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1、国有化: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其政策和法令讲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通常认为国有化有三种形式:没收、征收、征用。
2、信托: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
1、破产普及主义:又称普遍性原则,与单一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在外国的财产;与破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到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具域外效力,如今占主流)
2、破产属地主义:又称地域性原则,与复合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应受到影响,它们仍应保留在破产人手中,除非被财产所在地国的债权人扣押或财产所在国开始另一破产程序。(只具属地效力无域外效力)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侵权的法律适用
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允许其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婚姻的制度。
2、跛脚婚姻:在一个涉及两个国家法律的涉外婚姻关系中,婚姻方式只符合其中一国法律的规定,那就将出现同一婚姻在一国有效而在另一国却不被承认的“跛脚婚姻”的现象。
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两种主要制度
1、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立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1、国际司法协助:国际私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者提供某些司法方面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2、域外送达: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3、域外调查取证: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的同意下在法院国境内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4、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地域管辖原则,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境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享有管辖权。
5、属人管辖原则:同样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主张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涉外民事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还有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6、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和”,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7、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平行诉讼与诉讼的竞合)对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的诉讼,后受理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效力而拒绝或终止本国诉讼的制度。
8、挑选法院: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本章后面三个为李桌韫同学在其袁发强版里提到,其他的各章名解梁和袁都提到了)
其他:
1、侵权双重可诉原则:指对于发生在法院地领域以外的被诉称侵权的行为,必须法院地法律与行为地法律均认为是侵权行为,法院才将其作为侵权之诉受理。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或在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