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8年4月28日,经第三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者独立性提出异议时,该候选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当选,但经提名人同意,可作为董事候选人参加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四)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
1、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相同。
2、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下:
(1)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董事会表决时,提名董事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与提名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2)由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监事会表决时,提名监事回避,股东大会表决时,与提名监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3)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提名股东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进行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六)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
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