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出现的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君主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封建社会的儒学,由于西汉中期以后地位的变化而受到历代统治集团的重视,被认为是“致王道”之本。就它和法的关系而言,则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礼的阶级内容虽然和奴隶社会有了不同,但它“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面差外内、远近、新故之极”的作用,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据认为,用庆赏刑罚、劝善惩恶,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体现着“仁义恩厚”的礼,足以“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它的重要作用是更不应当忽视的。董仲舒以后,礼和法渐趋结合;只不过作为礼的具体表现的封建伦理道德,被赋予神秘主义色彩,使之似乎更加具有真理性的权威罢了.而且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孔子在主张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施“仁政”的重要性。 “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西汉初期的思想家,都谴责秦朝“专任刑罚”主张而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了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4、“三纲”的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西汉中期,倡导新儒学的董仲舒是宣
扬“三纲”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看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是上天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一般地说,在汉代,儒家的“三纲”论已基本形成,不过后来了稍有发展,儒家鼓吹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
综上所述,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顺达论文它以先秦难闻诸子百家的“仁、礼、德”的并重儒家学说为基础 , 通过“引经决狱”、“引经解律”的方式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 。 同时,该法律思想孕含着“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阳尊阴卑”的阴阳五行说及“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等。此后,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而寿终正寝,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 ,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