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01-10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应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待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转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就是有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红星公司20×1年度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一项自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根据国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该项资产的价格为300万元,捐赠过程中红星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进口关税1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除发生的进口关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红星公司20×1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 。
(1)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纳税调整。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就是有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本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310万元,而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价值是300万元,而不是310万元,因为其中10万元进口关税是红星公司自己支付的,不是所得,所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6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