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4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现状与完善
lZhengZhiYanJiulI☆政治研究☆I
论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
现状与完善
庞君焕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手段。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如何正确
运用并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中国的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本文通过考察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现状,发现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对其加以分析,提出通过立法
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划分等措施,以期使该制度能进一步完善,为促进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发挥更
大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7—0057—2.5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由行政机关执行,但根据强制执行标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人的不同,强制主体还有所差异。这种模式为行政模式。除此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之外,还有以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为主、司法机关拥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它作为实现行政法律规定的有强制执行权为辅的混合模式,如奥地利、葡萄牙。中国现
义务的手段,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因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此,如何正确运用该制度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接近于第一种模式。
重要环节,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为此进行着有益的探索,中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007年lo月、2009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年8月已经过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执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
行中的执行主体安排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来说是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着非常重要的。鉴于此,拟以本文对目前中国行政强制执行
手《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有关方主体予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行政
面的意见,多次修改,于2002年4月形成了《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征求意见稿)》,而该意见稿的说明则将我国现行的行政
一、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基本现状
强制执行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由于受到特定的历史传统和思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制度”,并对这一制度予以充分肯
想文化的影响,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定的评价。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司法机关行以行政机关为辅。在目前的体制下,行政机关并不当然地使,其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理论,强调行政权必须受司法拥有强制执行权,凡是法律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权制约,以保持权力平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机关成则该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为行政强制主体是其制度设置的例外,因为英美法系独特制执行,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制度中的作用。的普通法传统要求任何人、任何组织均受治于法律和普通由谁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法院。我们将这种模式称为司法模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
作者简介:庞君焕(1984一),女,山东聊城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08级宪敢专业研究生。
万方数据
ITheoryResearch
l掌—-—一埋_II●论
为,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只有少数法律、法规规
定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强制执行权,如《海关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等,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行
政机关和法院于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现行立
法没有显示出明晰的统一标准和界限。有学者对此进行过
研究分析认为:在现行立法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课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涉及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课以制裁
性义务的情形。这类强制执行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执行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
二、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缺陷
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都是各单个特别法规
定的,但随实际发展。许多立法已不合时宜,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明显。总体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行政机关拥有的自行强制执行权非常有限致使行政
权失落,给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带来影响,从而不利于行
政效能的正常发挥
由于只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致使大量行政执行任务艰巨,但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遇到
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除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外,
便束手无策。虽然《行政处罚法》等立法规定了征收滞纳金等措施,但并没有对相对人产生实质作用。由于人民法院承担了过多的强制执行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对接受申
请执行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在性质上与程序上的认识方面都未取得一致,因此。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带来了严
重影响,且不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效率。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过多,使法院负担过于沉重,削弱了法院自身的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
法院所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中执行
职能的体现,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将行
政强制执行权的主要部分划归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
处理方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且
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并不太多,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归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其结果是,许多行政审判庭的主要任务成了
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有些人甚至讽刺行政审判
庭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而其本身承担的行政审判功能反而被大大削弱。而且,因为经法院程序后行政强制执行
已经不再是原来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不能请求行政复议,而它又有异于行政诉讼,因而对其不服亦不能上诉,虽有申诉的救济途径,但这显然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3.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混乱,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目前执行中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
万方数据
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因法院承担了过多的执行任务,为提高效率,与行政机关“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
4洎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的难
度大
行政机关只能就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做出具体决定,且执行手段都是特定的。很多情况下,必须请求其
他机关协助才能实现其管理目的。但目前的立法中规定协
助执行的条款屈指可数,实践中又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银行、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强制执行,要求有权机关或单位协助执行非常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之设置存在着严重缺陷,已无法适应行政领域实践之需求。我国即将制定颁布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典,这为完善现行不合理的行政强制主体的设置提供了契机。
三、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完瞢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主体的设置,应着重从几个方面着手:
1.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强制执
行权划分标准
由法院全部承担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但若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归还给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司法权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监控恐不利于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与法治原则不符。对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的执行,须经法院审查,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合
法要求。因此,我们或许应当继续目前的这种将行政强制权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工的做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分工标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学习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亦要吸收其不成功的教训。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将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案件和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法院执行。不动产系人民之重大财产,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之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并执行,有利于人权之保障。另外,在世界各法治国家,人身自由系受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因此,对于影响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均须法院审查。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制度中,若行政机关适用“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裁定之。因此。在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问题上,笔者建议确定如下标准:有关人身强制和重大财产强制须经法院审查;其他
强制概由行政机关为之。这样既可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负
担,又能使人民重大权益得到保障。
2.扩大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改变目前的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做法,确立强制执行诉讼制度
对于涉及人民重大权益的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
IZhengZhiYanJiuI
I☆政治研究☆I
以义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合
行机关
法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强制执行。目前我国法院行政庭审理
如按上述设想,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大部分划给行政机的行政案件并不是很多,在确立上述标准、减轻法院负担
关行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行政强制执行
的情况下,确立强制执行诉讼制度,可起到加强对行政权
新的混乱。因而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该的司法监督、保护人民权益的结果。这一措施虽对现存的机关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执行技术的人员组成,以各级
行政诉讼制度的冲击较大,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运用,人民政府的名义专司行政强制执行。
仍可以借鉴并考虑。
四、结语
3.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和告诫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防止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之后,作为规范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
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过三综观德、奥等国的行政立法,无不对比例原则和告诫
次审议,目前尚未生效。行政强制权的配置比较集中地体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现了公权与私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草案第三次审执行方法的采用,应坚持由轻到重的原则,以达到执行目议稿中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为界限,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利益的伤害。告诫程序是指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的规定,行政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履行
强制立法显示了我国向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决心,我们
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很多国家,告诫
期待这部法律的早日颁布。
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德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法》第13条既是最典型的代表。
参考文献:
4.依据行政决定与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统一的行政权内[1]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
部分离的现代行政法理要求,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坚持以379—383.
行政机关为执行主体的前提下将执行机构与行使行政决[2]朱新力.外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定权的决定机构分离
132.159.
具体做法如下: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单独的执行
[3]李江等.行政强制执行概论[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机构,该机构与行使决定权的机构隶属于同一行政机关,1990:20.
但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制约和监督关系。由专门的
[4]李智华.严禁法院越权行使政府职能[N].人民法院抿1998一03—19.
[5]胡建淼.行政强制[H].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8.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决定。这种设置适用[6]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H].北京:北京大学于除前述情形以外的行政机关。由专门的行政机关统一行出版社,2004:363.
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保证执行行为的规范化,而且可以避[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免过于分散的强制执行所带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行政强制法(草案)).
费,减少行政管理的文本。
(责任编辑/肖莉虹)
5.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专门的行政强制执
■}蕾亡蕾e■t誓}坐jk・业1I蟹1Ik■}■}jk■皇jkjkj■?蕾皇■}jk!I‘}■}■}1I‘}■}■t■}■t—k■譬—蟹jk■}j●}■}■k■分jI叠j‘}jkjk誓}业业
(上接第148页)与志愿者一起包饺子,共享亲如一家的身体条件好的主动照顾不能自理的老人已蔚然成风。
幸福感受。今年重阳节,区级四个班子领导率领财政、劳三是树立价值观,实现回归自我。中心为老人设计了
动、有关乡镇的负责人,带着丰厚的节日礼品来到中心,与两个体现自我的价值体系,让老人在保障之余,实现个人老人们一起倾心互动,共度了一个愉快的老人节。
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第一,让中心五保老人在种(小菜
创造条件,让老有所为成为一种价值
地、小花园)、养(小鸡舍、小猪栏)、加(小手工制作)等生产老年人是社会的财富,也是敬老院大家庭的成员和主劳动中体现个人价值。区民政局在二八敬老中心东侧租赁人翁。我们充分挖掘老人的潜质,以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耕地9亩,由老人们种植各类蔬菜,以副养院,同时按月给地促进共享与共建的有机统一。
入住服务中心的老人发放10元零用钱,让他们有了劳作
一是成立监督组,实现民主管理。中心成立了由11名
的成就感。第二,让老人在社会义演、城区体验等社会实践
由院民推荐产生的民主监督组,对入驻中心的老人日常行
中体现公共价值。中心主动与利民开发区联洽,组织20多为习惯进行管理监督,同时,对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过程和名老人驱车参观了新城区碧水庄园、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这一举措,不仅使业园等标志景观,使老人们流连忘返,全方位感受到了建老人实现了自管、自律,更促进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国60年来家乡的巨大变化。67岁的五保老人汪吉荣感慨
二是组建瓦助组,实现院民互助。管理团队根据老人地说:“我在农村呆了半辈子,从没去过大城市,是中心让
的身体状况、性格脾气等,将性情相投的老人分在一起,10
我实现了这个梦想!”
人为一组,组成互助型“家庭”,大家相濡以沫,相互关爱,
(责任编辑/陈雅莉)
万方数据
59
论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
庞君焕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学理论
THEORY LEARNING2009,(27)0次
参考文献(7条)
1. 李龙 西方法学名著提要 19992. 朱新力 外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20033. 李江 行政强制执行概论 1990
4. 李智华 严禁法院越权行使政府职能 19985. 胡建淼 行政强制 2002
6. 杨海坤. 章志远 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 2004
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
相似文献(9条)
1.期刊论文 温晋锋. 王楠. Wen Jinfeng. Wang Nan 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理念与实践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2.期刊论文 苗卉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转变 -金卡工程2010,14(2)
(草案)于2009年8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该草案继续维持了"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主体模式是关系到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对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中主体模式的变与不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期刊论文 王海洋 浅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理论界2007(3)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4.期刊论文 阮锋. 杨建生. RUAN Feng. YANG Jian-sheng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比较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通过对不同国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比较,我国在重新设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时,应建立起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主体模式.
5.学位论文 盛建平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 2007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又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保证行政法义务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但这种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去解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如何配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而且其也是《行政强制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针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安排,笔者试图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配置的法理视角以及实践的视角,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的现状加以阐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起源,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配置所涉及到的法理问题,笔者认为其涉及到的法理问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厘清以及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权衡;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的现状,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淆、人民法院执行负担过重、行政效率不高、部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就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我国应当在《行政强制法》中确立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同时规定以强制执行方法为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标准。此外,笔者建议在立法中要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6.期刊论文 魏飞. 鲁国利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论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3,20(1)
文章分析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现状和弊端,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统一来行使;设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再加上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有序实现.
7.学位论文 杨玉良 论行政强制执行 2007
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调研起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2002年4月,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稿又经过历时三年的各方论证,2005年12月24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从立法上把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依旧分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而此
“二分法”在实践中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为,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散见于《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授权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极少极少,大量的是没有授权,那么行政机关在执行中难免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致使行政机关存在大量无授权强制执行现象发生,这违背了依法行政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精神。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是十分的必要的,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重新构建也是可能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实践工作进行思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在实践中混乱;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以法治权的机制。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制度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以权治权机制和分权制衡的观念。
法治的要义是制约公权和保护民权,而制约公权的关键是以法限权、以权制权和以民督权。这也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基本要求,但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给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很大,而又缺乏以民督权,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以法限权和以公权制约公权,来到达到保护民权的目的。
笔者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入手,指出了当前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比较、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执行体制。
选择该论文方向,目的就在于如何建立一种合理、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责任和应该遵循的程序,构建行政机关、相对方、法院三者关系的平衡和权力的制衡,既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同时又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识的合法权益。目的还在于学习、借鉴、参考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促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理论、立法精神、立法观念的转化,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体现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和体制。
8.期刊论文 李卫华. LI Wei-hua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设计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6)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归纳为三种模式: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模式、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模式.我国侧重于司法强制执行模式: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构建强制执行的权属划分体制,根本在于平衡行政效率和人权保障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以最轻方法达到目的原则、不得损害生存权原则等基本原则.
9.学位论文 查志刚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2004
伴随着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了异常繁荣的时期,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发展也不例外.跨入新世纪以来,对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日趋深入.中国自1996年推出《行政处罚法》之后,继而考虑制定与之相匹配的《行政强制法》.该法不仅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计划,而且立法工作已在全国人大法制委的领导下正式启动.加快对行政强制执行基本理论的研究、完善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日趋显得重要.该文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研究成果以及中国目前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中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做了充分的对比分析,拟通过与国外的理论研究比较论证行政强制执行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与归属,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程序及救济等方面的辩证问题,探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框架,提出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建立行政主导型的强制执行体制,以期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及其实施与执行尽微薄之力.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概述.这部分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及其理论基础入手,充分论述了不同的国家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理解与认识,其理论渊源是基于对民主与效率孰轻孰重价值取向不同.第二部分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这部分是该文的重点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行政强制执行在立法、执行权的分配、执行主体手段与程序以及法律救济方面各国的异同,分析了其形成的原因,并提出了在中国应基于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结合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优点,为中国改革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供有力的支持.第三部分是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的设想与建议.这部分主要基于上述各国的理论的优劣性提出了建立符合中国行政实际特征的行政主导型强制执行体制.第四部分是结论.这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建立行政主导型强制执行体制应在立法、执行权、执行主体、手段、程序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精心设计新体制以适应中国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ll200927026.aspx
下载时间: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