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
一个学期以来在孙老师的课堂上我学得了不少法律知识,尤其是老师精选的一些个案,通过深入剖析人物的行为、思想对我的人生观和价值关多多少少有了影响。
我们《法律与生活》的课程采用的多媒体教学和资料、案例、影音同步教学使我们能更快的接受相应的知识并将课堂与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我们切身的体会到法律与生活的息息相关。
首先是李某某的强奸案。
近日,李天一涉轮奸案一事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话题,不仅是一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问题的大讨论,更是一次被冠以“中国特权阶层典型案例”进行全民大声讨。作为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在父母自幼百般呵护和已有的光环笼罩下,李天一成就了同龄人不一样的金色童年,而似乎也正是因为如此也造就了李天一今日的“非凡经历”,开车撞人到劳教改造,再到今日的轮奸,每一次似乎在父母的殷切庇护下都使舆论一片喧嚣之后归于宁静,足见作为特权阶层的巨大影响力和固化。
在对于该事件的认知和解释中,公众舆论似乎并没有作为一个有失偏颇的独断者,而是尽量显示着自己的公平角色扮演。除了对于特权阶层利益固化的探讨之外,还涉及到对于未成年人教育、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平等多方面的探讨,可见社会公众给予了事件本身全方位、多角度的探讨,更以法理的标准来进行尽可能公正似的对待。这种近乎多元化角度的探讨本无可厚非,而当它对事件本身的解决和处理发展到影响的程度之时,我们就不得不需要开始进行“降温”了。民意不可违,而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的是以法为准绳,更需要以法为念的民众尊重司法,信赖法律的力量和公正。
思想的多元化给予我们思考和处理问题不一样的思路和方式,而这种多元化的结果不应该超越民众的思想愿望和民主社会法律尊严的真正落实,尊重民意,是国民之幸,崇尚法治,是国家之幸,利国利民,方显国家治国谋略之气,终其民族发展存亡之道。
无论事件最终的处理会是如何,都将会在民意与法律之间寻求一个积极公平的平衡点,毕竟,国家发展民意是核心,而法治就是国家民主化进程的不可或缺
的一剂随身药剂,而以法律为依据的民意将会是未来各类社会事件乃至重大问题解决的重要机制。
其次是酒驾事件。
因为最近醉酒驾车的关注度很高,在结束上次课的时候老师又结合当前醉驾的实事为我们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法律知识。这里面涉及到高晓松和李启明及孙伟铭的案件。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望都县人民法院昨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关于孙伟铭案,相信大家一定并不陌生,但还是先让我们来简单的回顾一下案情: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驶别克轿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本案一审判决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孙伟铭毫无例外地成为了国内首位因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舆论界广泛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大快人心,是为民除害之义举,更有网民在网上发帖:应该灭孙伟铭满门!当然这只是部分激进人士的做法,来看看我们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本案的看法吧:该判决结果凸显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孙伟铭的罪名未变,依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鉴于孙伟铭的真诚悔过、赔偿受害者家庭、《谅解书》的签订,终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孙伟铭案是一个标本,对于警告那些醉酒驾驶的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只有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酒后驾车的长效机制,才有可能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而不是仅仅只靠专项打击,更不该树立孙伟铭这样的“榜样”。应该本着尊重所有生命、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司法、改善立法、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得更远······
还有就是今年的3.15事件。
201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同全国消协组织一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坚定支持消费者维权,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认真促进法律法规修改,督促行政保护、舆论支持更加有力,我们坚信你我一同携手,溪水必将汇成洪流,“让消费者更有力量”,让我们生活更美好。
今年曝光的产品有四个。
1.苹果对国内外客户售后双标准,无视中国产品“三包”规定;
2.大众汽车 江淮汽车 存在安全隐患(这两家今天都宣布对有问题车辆召回);
3.个人手机信息泄露 :第三方软件通过cookes 盗取用户手机信息
4.网易 查看用户个人邮件
总之.3.15组织,维护了市场的秩序。不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申诉和讨公道的地方。
还有看了一部普法影片《被告山杠爷》。
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是一个地处偏远,比较落后的村落。虽然落后,但却是个模范村,原因正在于身为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的山杠爷,有自己的一套村规。其实这套村规在我看来是以孝敬老人、善待他人等道德规范来约束村里人的,然而道德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他不是强制性的,它让人们自觉遵守。一旦村民违反村规,道德将失去它原来的效力,而山杠爷政治违规村民所采取的措施则是非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耳光,并被停止了党员登记……最严重是他用“游街”的办法教育村里一个不孝的儿媳强英,却逼出了人命,使自己成了被告。 就山杠爷的行为而言,初衷是好的,而他作为一村之长,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把村子治理得这么好,年年评模范,他本人也深得村民的拥戴。但他在治理村子的过程中却采取的行为却属违法行为,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山杠爷必会承担法律责任。
对山杠爷的行为,我概括为十六个字——情有可原,法不容情,普法不力,乃成悲剧! 山杠爷个人的悲剧,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地方普法不力,人民法律意识几乎为零造成的。就像影片中的王公安,只是觉得堆堆坪治安很好,很少出什么乱子,就不闻不问。殊不知,我们敬爱的杠爷是采取了怎样的非法手段,才治理出一个“太平盛世”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普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普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依法治国,从娃抓起。梁启超先生曾在《少年中国说》中这样写道:“少年强,则国强。”我诚以为然。依法治国也应该从年轻一代抓起。
影片中,我们看到,杠爷那一代人已经老去,无法肩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但我们却有幸看到了新的希望——杠爷的孙子虎娃,在学校里学习到了关于法律的基本常识!我想从他们这一代人开始,法制观念会深入人心的。
还有复旦大学投毒案。
经警方介入,黄洋的死因被确认为同寝室同学林某投毒,最初,公众把焦点集中在了林某的投毒动机上,于是有了各种猜测。由于黄洋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因嫉生恨的说法普遍被认可。但是,据警方后来公布的审讯结果,这起投毒案竟是一些琐事引发的宿舍矛盾所致,并非完全出于嫉妒。这些琐事包括:共用饮水机分摊水费没有达成一致、黄洋睡觉时爱打呼噜等等
下面让我们看看媒体的评论:
《人民日报》:当我们痛恨于这些残酷的行为时,我们是否也想过,在他们受教育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是否像重视他们的学习成绩那样,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
《环球时报》:中国的小学、中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家长们需要思考:究竟是超常的学习能力重要,还是正常人的思维和心理更重要。
《京华时报》:在竞争的压力下一路飞奔,其实很容易造成一些高学历人才的精神偏陋或心理失常。不能反思与改变及此,而以工具心态说青少年心理学、人格养成,怕只是空谈。
让我们听听微博的声音:
@财经龙门阵:这令人再次想起当年轰动一时的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知识用来杀人,心理扭曲黑暗。
@宝宝笑到老-罗燕: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对中国教育界产生严重质疑中国大学生的素质有待提高!
@水天七色:其实最令人恐怖的不是有毒物质,而是人心。那漠视生命的心,扭曲的心灵,震惊社会。
@好女孩:黄洋事件一出,我表示对高智商这一群越来越有看法了。高智商往往体现在,优点好到极致,缺点坏到极致,偏执,高傲,挑剔,过于追求完美都是他们的标签,对吗?
@鸽子兰花:复旦大学黄洋事件提醒我们,只育“才”,不育“人”,结果必是“人才两空”。
室友林某是直接谋杀黄洋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动机为何,作为“天之骄子”,特别是作为立志成为“救死扶伤”的医生的人,林某用自己医学特长,处心积虑地害死了自己的同学,甚至还很淡定地前往医院探望黄洋并与其父亲进行交谈,如此种种,都让人感到无比震惊。
2013年10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至今,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下面谈谈我对法律与生活的理解
法律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 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秩序,并是仁慈和爱,而不是刑罚。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圣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
生活中的法律无处不在,只有懂法才能在生活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与生活》这门课上我受益良多,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知道了该如何 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总之,在老师生动形象的语言下,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已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有的可以鞭策自己好好学习,有的可以警示自己好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