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公安局提供的尸检鉴定到底有多少疑问?
-----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之二
第二次特别说明:律师团又增加两员大将!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深圳)徐天明律师志愿报名参加律师团。刘洋律师和徐天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建树。刘洋律师曾担任赴法国追索圆明园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特别说明:律师团又增加了一名成员。金柱刚才才看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24日20时给我发来纸条:怪侠:我志愿报名参加律师团,不知合格否?如果可以,算我一员吧,谢谢! 。许昔龙律师长期浸淫于刑事法律业务,为多起全国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担任过辩护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具实力的大所之一,现已有两名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和许昔龙律师加入律师团。钱卫清律师和许昔龙律师为那些著名大所的著名刑辩律师作出了榜样,律师团因为有你们的加盟而更加具有实力、更加充满信心!杨金柱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向钱卫清律师和许昔龙律师致以崇高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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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前天发表了《北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多少疑问? ----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之一》 。该文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09年11月19日出具的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了以下五个问题:
一、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二、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
三、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
四、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
五、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上述五个问题只占了杨金柱所提问题的十分之一,算是给北海市警察下了点毛毛雨。
杨金柱前天发表《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之一》提出五个问题以后,网友们给我发私信、发纸条,询问我是否能够真的提出50个问题。网友们还说:如果律师对一个刑事案件提出50个疑问,则这个案件肯定是一个冤案,四个律师放出来只是迟早的事情。
杨金柱历来有话就说有屁就放,从不打诳语。恭请网友们看我慢慢地将50个问题一一道来。
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年11月19日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后,侦查机关从2009年12月10日到2011年1月28日之间要六个犯罪嫌疑人对该鉴定结论签字。六个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情况如下:裴金德从2009年12月10日托到2011年1月28日才签字认可,杨炳就在2011年1月28日首先拒绝签字,后“经思想工作,已愿意签字”,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个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现根据这一情况继续发问。
六、为什么不对死者黄焕海的肝脏、肺脏、肾、骨骼、牙齿进行硅藻检验进行溺死排除?
对于不明死因的溺死者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中,首先必须查明死者是属于溺水死亡还是生前死亡被人抛入水中。查明这一事实只需要对死者尸体的肝脏、肺脏、肾、骨骼、牙齿做一个简单的硅藻检验即可。这是法医学的一个基本常识。
在诊断溺死的许多方法中,由于硅检查技术简单,稳定,结果可靠,因此目前它是一种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方法。准确的硅藻计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易于鉴别溺死和非溺死,尤其是在作人工复苏后,死后肢离或腐败等情况下,其他方法不能诊断溺死时。据报告,生前溺死者肺、肝脏的硅藻检出率约100%,心血只有50%,肾32.5%,心27%,脾14.3%,骨髓14~20%。虽然各家报告的检出率不同,但相当比例的生前溺死者,器官组织中检不出硅藻,因此,除肺以外,其它器官检不出硅藻并不能绝对排除溺死。
由于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没有对死者黄焕海的尸体做一个简单的硅藻检验就草率断定黄焕海属于生前死亡,故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黄焕海死于溺水的可能性。
杨金柱特别奇怪:该案的几个犯罪嫌疑人怎么都知道法医学的这个基本知识,拒绝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
七、为什么裴金德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48天以后才对该鉴定结论通知书签字?
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009年12月10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第一被告人裴金德送达(2009)0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但裴金德签字的日期却是48天以后的2010年1月28日,而死者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收到该通知书的日期却是2009年12月11日。
杨金柱有两点疑惑需要向北海市警察请教:
其一,为什么在2009年12月11日将裴金德没有签字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让死者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签收呢?
其二,为什么裴金德2009年12月10日收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却要拖延48天之久,直到2010年1月28日才签字?
八、为什么裴贵2009年12月10日收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而办案警察却在48天以后才在该鉴定结论通知书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裴贵拒绝签字”呢?
与裴金德一样,裴贵在2009年12月10日收到(2009)0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死者黄焕海的父亲黄祖松收到该通知书的日期也是2009年12月11日。
与裴金德不同的是,裴贵在2010年1月28日仍然没有签字,两名办案警察于2010年1月28日注明“犯罪嫌疑人裴贵拒绝签字”。
杨金柱需要向北海市警察请教:两名警察为什么不在裴贵2009年12月10日拒绝签字的时候予以注明,而要等到裴金德2010年1月28日签字以后才注明“犯罪嫌疑人裴贵拒绝签字”?这里面的奥秘一般人看不懂,难道我们作刑辩律师的还看不懂吗?
九、为什么办案警察对六个犯罪嫌疑人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前后相隔47天之久?
案卷材料显示:办案警察于2009年12月10日对犯罪嫌疑人裴金德、裴贵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但办案警察对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杨炳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日期却是2010年1月27日,前后相隔47天之久。
杨金柱有一事不明,恭请北海市警察赐教: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杨炳就六个人当时都关在看守所,但六个人却受到不同待遇,这里面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奥秘?你们在这段时间里对他们又干了什么事情?难道你们以为中国刑辩律师都是吃干饭的、看不穿你们的把戏?!
十、为什么办案警察要对拒绝签字的杨炳就作“思想工作”?这种“思想工作”又意味什么?
杨金柱作了25年刑辩律师,阅卷无数,第一次在侦查案卷中看到这么好玩的东东,真正地领教了北海市警察的办案水平!高!真正的高!高家庄的高!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10)2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显示:该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送达日期是2010年1月27日,两名办案警察在2010年1月28日注明:“犯罪嫌疑人杨炳就拒绝签字”,并加盖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大印。
但杨炳就后来又签字了。两名办案警察又在下面注明“经思想工作,已愿意签字”。天啊!北海的警察原来是这样办案的!
杨金柱认为:北海的警察是中国最NB的警察!杨炳就拒绝在该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表明他不肯承认他打死了黄焕海,面对生死命案,在一天时间之内经过两名办案警察的思想工作以后,居然又承认打死了黄焕海!可见两名办案警察作“思想工作”的水平之高!
杨金柱查遍公安部的办案规范,没有看到警察在办案时要对犯罪嫌疑人作“思想工作”让其承认打死人。现在,杨金柱强烈建议在公安部的办案规范中加上一条作“思想工作”的规定。以后如果国外敌对势力攻击中国人权时,外交部发言人即可拿出这条规定作为挡箭牌:中国的刑事罪犯都是作思想工作以后才承认有罪的,中国的人权比西方国家强五倍都不止!
杨金柱在此强烈建议公安部把北海的警察都调到公安大学去当教授,将其作“思想工作”的秘诀传授给全国公安。如此一来,必将减轻全国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压力,给中国式“维稳”做出巨大贡献!
但杨金柱有一事向北海警察请教:你们是否有胆子将你们作思想工作的秘诀公开一二,也让中国的刑辩律师们开开眼界、学习一二,免得你们老是将中国的刑辩律师们送进牢房?!
十一、为什么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思想工作以后仍然不肯签字?
杨金柱推断:北海警察既然对杨炳就作思想工作后使他承认打死了黄焕海,取得了巨大的办案成果,也就必定会对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名犯罪嫌疑人作思想工作的。
但北海警察为什么就作不通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呢?
杨金柱在此恭请北海警察能否说一说作不通他们四个人的思想工作的原因?也让中国刑辩律师们受教受教。
十二、为什么在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以后,北海市警察居然不再次进行鉴定呢?
无论是公安部的办案规范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21条的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拥有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北海警察却明目张胆地非法剥夺了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四名犯罪嫌疑人这一法定程序权利!
杨金柱不知道北海警察是否保留了死者黄焕海的尸体。如果死者黄焕海的尸体已经被火化了,那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北海警察这一次要倒大霉了!
十三、为什么犯罪嫌疑人黄子富受到与杨业勇、杨炳就两名犯罪嫌疑人不同的选择性执法?
案卷材料证实:黄子富和杨业勇、杨炳就一样,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从来没有承认自己去过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也同样地在鉴定结论上拒绝签字,但杨业勇、杨炳就两人没有被起诉,而黄子富却仍然关在看守所。
杨金柱恭请北海警察说一说:为什么要对黄子富进行选择性执法?
六位律师今天就要赴北海了,杨金柱就以此文为六位律师送行、壮胆!
北海警察看了我今天提出的几个问题,胸脯上是否会出一点毛毛汗?杨金柱不得而知!
今天就到这儿,明天再提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