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流程
项目招投标流程
一、项目具备招标条件
项目审批立项、建设规划许可、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消防审查等相关报批程序完成,可以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
由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根据设计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招标人审核签章确认。
四、确定招标方案: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
1、实行公开招标的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2、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日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4、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5、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6、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包括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踏勘现场或标前会议
如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标前会议的,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时间距离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九、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十一、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在指定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十三、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署: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七、招标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委托招标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委托代理人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委托代理人开展招标工作;
4、对委托代理人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委托代理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本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委托招标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备案情况向招标人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招标人审查同意;
6、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
7、不得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积极提供;
9、委托代理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委托代理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委托代理人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招标人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委托代理人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 [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 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招标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doc 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②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10项审核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6‰=0.36万元 (500.100)万元×3.4‰:1.36万元 (1000—500)万元x 3‰=I.5万元
(3000一1000)万元x 2.7%0=5.4万元 合计8.62万元
③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
④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另加收3—5%,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的,由受益方支付;审增审减率超过5%的,由编制方(如已由建设方审查,由为审查方)支付。 ⑤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CH-01-0501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规范文本)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 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
招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甲方为顺利、依法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已通过【 】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壹】比选; 【贰】比选失败后直接确定; 【叁】其他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 则
(一)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
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
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 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
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
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
(一) 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
资或股权关系。
(二) 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
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 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保证
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 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
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
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 甲乙双方都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
理服务费用,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招标代
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 乙方郑重声明: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内容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 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 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
(三) 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 (四)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五) 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助评标(评 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 (七) 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八) 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
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尽其他通知义务;
(九) 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 (十) 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
(十一) 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 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 项目负责人(1人)
姓名: 身份证号:
2. 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委派2名;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可委派3名;2亿元以上的,可委派4名)
①姓名: 身份证号: ②姓名: 身份证号: ③姓名: 身份证号: ④姓名: 身份证号:
四、代理期限
(一)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
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
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 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
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
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 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 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
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 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
标结果通知书;
6. 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 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本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
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 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
服务费;
9. 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
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 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
出解释;
3. 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
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 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
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 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
6. 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上一步没有备案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7. 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
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积极提供;
9. 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
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 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委托事项
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 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义务);
12. 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
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之【 】收取。
【 壹 】规定收费标准; 【 贰 】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 【 叁 】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
(收费的依据为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改办价格
[2003]857号)。公开比选的必须以乙方在《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另行约定的无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待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审查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的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
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
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
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 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 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 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5.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 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 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
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
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
赔偿损失。
(四) 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除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甲方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完成的外,甲方应重新通过比选确定招
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
八、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
理服务费无权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
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 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
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
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
甲方。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四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
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对方,若因
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一)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二) 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歧义,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
制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
外)。
(三)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壹】双方自愿提交 (仲裁机构名称,如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
算和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
继续执行。
十、附则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
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参
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二) 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备案
后生效。
(三)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 份。其中,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三
份备案(备案后,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
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四)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
(五)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
下:
甲方(招标人):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
地址: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六)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但补充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补充条款之前的正文条款相抵触,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以正文为准。如无补充条款,则打上斜杠“/”。)
甲方: (单位公章) 乙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权人: 或被授权人:
合同订立时间:年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