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管理规定
罐区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储存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罐区及辅助设施运行良好有效,减少因罐区及辅助设施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油港(实华)公司所有罐区所有燃料油罐和成品油罐及其辅助设施的管理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油罐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3.2 储运队是成品油罐区、燃料油罐区及所有泵房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罐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储运队队长是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油库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储运队职工负责现场的监督、巡检及设备实施的操作。罐区的所有设备设施应设定相应的责任人。
3.3 罐区管理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油品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 罐区管理要求
3.4.1 罐区管理要符合油罐区的工艺要求。经过设计、调整使油库生产现场的物流、人流处于最佳状态,以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
3.4.2 罐区管理要以安全为前提,做到操作安全、物放稳妥、防护得力、道路畅通、消防方便;
3.4.3 罐区管理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规定标准。
3.4.4 油罐区内严禁烟火,严禁在罐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4.5 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油罐区,油罐区内禁止使用手机和无线通讯设备。
3.4.6 罐区内部和罐区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罐区设备设施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作业票”。
3.4.7 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等)。
3.4.8 罐区的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有效。
3.4.9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要求,精心操作,防止油品的渗漏、外溢、溅洒。
3.4.10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罐区。
3.5 泵房管理要求
3.5.1 泵房内各种设备和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土和油污。
3.5.2 泵房内的空气中油气含量应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3.5.3 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工艺流
程图等应安全、正确,并张挂墙上。
3.5.4 泵及阀门的状态要与当前的作业要求保持一致。
3.5.5 操作通道和走台同安全通道结合考虑,应坚固畅通。
3.5.6 泵房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及手套,不准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和地面。
4 附则
4.1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4.2 本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