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讲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八讲 晚清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中华法系为何解体,中国法制如何走向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晚清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8)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
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只不过是点缀民主
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
第二,政体不同。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1、国内外的压力,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第一,删除六律总目。
第二,初步区分刑、民。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
第四,删除过时条款。
第五,增设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①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
第二,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第三,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和术语。
第四,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②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礼法之争”定义,焦点,结果,结论
2、民法的修订:
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和松冈义正协助起草,于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因辛亥革命暴发而未颁行。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编吸收大陆法系内容较多,后
两编,沿袭中国封建法律原则。
3、商法的修订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开始制定商事法规。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单行商事法规。1908年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改定商律草案》,内容较为完备。商事立法以1907年为界,此前商法有效,此后则未公布实施。
4、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但均为草案,没有生效。另外,1906年公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诉讼法颁行前的过渡性法典。1911年《裁判所构成法》、《法院编制法》虽生效,但无法实施,原因有二:一是人才,即专业人才不够,二是财政不足。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
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
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
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
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是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但后来的趋势是外国人极
力利用或滥用其观审权,而中国官员则滢甚至随意放弃其观
审权。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
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1868
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高官会审章程》,会审
公廨从此制度化。1926年,国民政府议定收回上海会审公廨,
1930年又先后撤消了国内其他几处会审公廨,挽回部分司法
主权。
3、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