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新闻节目受众浅析
中国电视新闻节目受众浅析
作者:曹照勇
来源:《科技传播》2015年第01期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脚步的飞速发展,电视新闻界的观念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升和发展。电视新闻节目的受众在21世纪的大传媒环境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受众的变化给新闻节目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电视;新闻节目;受众分析
中图分类号 G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0-0021-01
电视新闻节目把新闻信息以画面、声音、字幕等方式传递给了广大受众,影响着受众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而受众在有选择接受信息的同时,也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反馈自身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影响新闻节目的制作和发展。受众最简单也是最无意识的选择和“建议”,就是换台,收看别的电视节目。观众是电视新闻节目的对象,有了广大的观众,新闻节目才会有自己的品牌和威信,才能发挥本身的作用,才能吸引广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要做到这点,必须深刻的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受众——电视观众。
1 受众的概念
“较早的传播学者以传播方面为出发点,陆续提出了“枪弹论”和“有限效果论”等观点。其中“枪单论”又叫靶子论,流行于20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他是一种具有很大能量的理论,代表人物有罗杰森等。他把受众看成被动的接收者,无理由的接收媒介给予的任何消息,但缺陷是传播效果绝对化,把传播效果进行夸张的渲染,具有不真实性”。[1]
受众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接收信息的人,包括报纸杂志的读者、电台的收听者、电影电视的群众以及网络、手机的用户等。该理论作为开端的同时,也是一个极端的表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针对国内的战争动员和针对敌人的心里宣传战给了普通人和传播学者同样深刻的印象。同时,由于战后大众传媒的蓬勃发展,这期间人们对大众媒介威力的评价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出现了“传者中心论”。
从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随着广播这一新媒体的出现,人们对广告功能与效果的认识,从“无所不能”到“有所不能”的深入,传播学理论也经历了从“枪弹论”到“有限效果论”的过程。
“80年代以后,大众传播学的探索在我国新闻基础信息的学习中形成新的风向标,为新时期中国新闻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传统新闻观念也受到抨击,“受众”一词和“传播者”、“信息源”、“传播渠道”等名词越来越被新闻理论界使用,这开始标志着我国的新闻研究逐步与国际接轨”。[2]
2 受众的分类
“根据人口统计的方法,受众群体更深层次可以按照性别、年龄、职业、地区、教育等级等再分类成不同的低一层次群体。”
根据接触的传播媒体不同,可简单地划分为杂志报刊的读者、电台收听者、电影电视的观看者。不过,这三类受众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彼此交叉的,同一个受众个体,可以既是报刊杂志的读者,同时又是听众、观众。
根据接触新闻媒体的次数多少,可分为稳定受众和不稳定受众,而作为90后的我们对于新闻的接触则要属于稳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不断的文化积累需要新鲜血液的加入才能促成我们不断成长;另外根据受众不同的需求,可分为一般受众和特殊受众,一般受众指
进行正常新闻信息接收的人群,如学生等,而特殊受众是某些特殊新闻接收者,如聋哑人,而我国现阶段对于特殊受众的照顾还不是很全面,希望在未来电视新闻发展的更高阶段会对特殊人群有全面的关注,并把他们拉近一般受众的信息圈内。
3 受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关于受众的权利问题,它在不同的时间受众表现出了不同追求,显现出了不同的语言性质和合适
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和学术研究,我们认为受众主要的权利有一下几种。
选择权:这是受众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要接收和消化的信息或商品,有利于社会融合,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
知情权:受众有认识和了解有关方面真实状况的权利。“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告诉和通知大众传播媒介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怎么样获得真实的新闻消息,有权力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单位、行政机关等的有关公众消息和国内国外每天所发生的比较重大事件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通俗说,我们有权知道最近发生的一切真实的事情。
表达权:也称告知权。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生活现状的权利,而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中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监督权: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项权利。它是指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运行和传播者的宣传途径等有监督的权利,避免我们自身的权益遭到破坏。这项权利保全了受众受到单方面强买强卖的情况,让受众与大众传播存在互相牵制的关系。
隐私权:又叫免知权。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义务:受众的义务就是受众应做的分内事,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权利的必要限制之义务,帮助、促使传媒承担其应该承担地责任,以及抵制不良的文化传播和违法盗版的事情发生。这是对大众传播行驶监督权的必要表现,一但发现媒体有做出危害社会或个人的事情,要提出反对,不能置之不理。
4 受众观的演变
自从大众传播学成为一门科学以来,众多学者一直在研究和讨论什么才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中心。早期的传播学者从宣传的角度出发,把受众看作是被动的信息的接受者。随着研究的发展,传播学者们发现受众并不是单纯的、被动的接受者。真正实现从传者中心论到受众中心论的转变是在20世纪60年代。受众中心论的研究者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使用与满足理论是针对受众“使用”媒介以“满足”自身需求而言的。
受众观的一直在演变,我国近代报纸发展的早期,报人办报的主要目的是宣传西学,开启国人心智,鼓吹维新变法,受众处于从属地位解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新闻媒体完全被收为国有资产,并改造为党的宣传工具。“20世纪70年代,新闻发展出现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新闻媒介逐渐向本位回归。”20世纪80年代,“真、简洁、快速、灵活”成为以后电视新闻发展的方向。在20世纪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的80年代中、后期,以往那种一般化的报道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深度报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崛起。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和首都新闻学会调查组共同发起的北京地区读者、观众、听众调查,是我国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受众调查。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建成,说明我国对受众的研究有了专业的机构。20世纪的最后20年是中国新闻媒介发生重大变革的阶段。第一是理念的改革,从认识到新闻是一门专门学科,认识到新闻事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开始,到学习西方传播学的理念后开始探索新闻这一专业科学。中国新闻媒介越来越重视受众、贴近受众,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邓江虹.从受众心理看新闻报道的改进[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6:14-19.
[2]田新玲.受众话语权的尊重——电视民生新闻的政治价值优势[J].中国城市经济,2013,9: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