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弥尔顿为离婚所作的辩护
摘 要: 约翰・弥尔顿是17世纪英国著名诗人和政论家,同时也是英国诗人中引起争论最多的人物之一,而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他撰文反对被教会神圣化的英国传统婚姻的某些法律和道德基础。他冒当时天下之大不韪,挑战世俗,虽收效甚微,但激发了人民对婚姻(家庭)自由的思考。他为离婚所作的辩护是他作为人文主义者重视个人天性感受、强调现世幸福的体现,是构成他自由观的一个重要成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约翰・弥尔顿 离婚 辩护 现实意义 一、引言 弥尔顿出生在伦敦一个钱业公证人的家庭,生活充裕。父亲是一个虔诚的清教徒,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并擅长音乐。他从小就爱读书,特别爱好文学。1632年他获得硕士学位,却未如父亲所愿去做教会的牧师,而是回到父亲在霍顿的别墅自修达6年之久,准备写一部如亚瑟王传奇之类的史诗,以流传后世。1638年,弥尔顿取道巴黎到当时文化中心的意大利去旅行,国内革命爆发后他于1639年8月回到伦敦,负责教育起他的两个外甥来。受国内时局的影响,1641年,他站在独立派的立场上,选择政论和小册子作为其主要的武器,向君主政体和封建国教开火。 1643―1645年间,弥尔顿用英文连续发表了四篇论离婚的小册子,对当时有关婚姻的宗教条款、法律、道德基础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英国这个保守的国度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为离婚而辩论在当时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更不用说他讨论的还是没有过错的婚姻。弥尔顿受到了来自宗教及社会各界的敌视:长老派赶紧与弥尔顿划清界限;那时各种思想虽蠢蠢欲动,但市民们的思想还没有开始对家庭和财产进行论争,人们都被他的意见惊呆了。此时,他已脱离了长老派而变成“具有独立思想的人”,他的书被认为“有伤风化”,而他自己则“臭名远扬”。 二、为离婚而辩护 按照当代著名思想家昆廷・斯金纳的理论,任何陈述都必定是在特定场合、就解决特定问题而发出的,必定体现了某种特定的意图,因而有着特定的情境,超出这个情境去认识就只能是幼稚的。(马凌,2007:40) 说弥尔顿要做无病呻吟之姿态是绝对说不过去的。促成弥尔顿发表这些论离婚的小册子的直接原因与他新婚的第一任妻子玛丽・鲍威尔小姐弃他而去有关。我们在许多弥尔顿的传记中都可以读到相关的描写:“1642年或1643年初夏,弥尔顿突然到乡下去了,‘他周围的人当然谁也不了解原因,也不了解是否仅仅是出去散散心而已。’他离家大约一个月,回来时他就随身带来一个年仅十七岁的太太,来自于入不敷出却又随意挥霍的皇党家庭的玛丽・鲍威尔小姐……” 这位年轻的夫人与弥尔顿刚度过蜜月,就回了娘家。弥尔顿几次写信,催她回来,但这些信都如同石沉大海。后来,弥尔顿甚至派人去接自己的新婚妻子,但派去的人回来告诉他“受了某种污辱给打发回来了”。弥尔顿对这个事件感触很深,他很快就恍然大悟,他在这件事上失去了正确的判断力。他发现他自己跟一块土疙瘩结了伴,她不但现在不是他的伴侣,而且根本没有成为他的伴侣的可能。他的心灵并没有因为结婚而感到愉快温暖,这让他对自己冒险结婚深感失望。(马克・帕蒂森,1992:58,63) 另一个促成他写这些小册子的重要的原因则是他希望议会能改革英国极其落伍,甚至可以说是从不存在的离婚法令。英国一直沿用的都是天主教的世俗教规,这对于一个新教国家来说是很不常见的。而且,这个国家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正式的有关离婚的机制或条例:天主教认为结婚是圣事,是一种契约,婚姻只能有业已存在的障碍的基础下才能被取消,比如结婚双方有血缘关系或无性能力,或者长期分居,等等。(Roderick Phillips,1988:1―39)结婚是两个人精神和肉体的结合,而“离婚”仅仅只是分床睡和不在一起吃饭而已,根本就不用谈及离婚后还可以再婚。在民间,如果遭遗弃或通奸行为,受害方离婚是可以宽恕的。但到詹姆士一世上台时,世俗教规仍然不承认人们有离婚之后还可以再婚的权利。 我们不能不说弥尔顿有着一般人望尘莫及的高屋建瓴的姿态,他非但不强调个人情况的苦难,对于自己的私事避免提及,给好事者们留下无限遐想的空间,相反,他从自己的婚姻中看出了英国当时离婚制度的不健全、不合理,他匿名发行一本名为《论离婚的道义和纪律》的小册子,理性地分析了婚姻的制度问题。为回敬敌人和反对者,他又写了三个补充的小册子。在这些小册子中,弥尔顿显示了他对《圣经》超常的掌握和理解,并促使议会进行一项在他那个时代闻所未闻的改革:性格不合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而且离婚后双方都有再婚的权利。他认为政治观点的水火不容可以是离婚的正当理由,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理解和支持。受人文主义精神影响,弥尔顿认为幸福的婚姻是人生的一大乐趣,每个人都有权力去追求:“没有一样东西比婚姻更能为人们带来安慰和愉快。”婚姻在人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婚姻的不幸可以看成是人生的失败。当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夫妇一方没法满足另一方心灵上的要求时,另一方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当夫妻关系紧张、水火不容时,离婚就应该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这种离异与当时的自愿结合一样合乎“耶稣从未废除的神律”。 “谁不知道,在一个少女忸怩不安的缄默的背后,常常隐藏着缺乏生气和天性的懒散,这些缺点对于夫妻思想感情的交流是极为不利的。而在婚前,人们又没有机会去自由地接近对方,以求对她有一个比较完全的了解;等到能够觉察出这一切时,往往就为时已晚了。……结果,只是为了这样一个小小的错误,就铸成大错,失去了终生的幸福;而且也没有什么宽大为怀的方法,能把他从这种失误中解救出来。……一个已婚的女人,不仅无助于婚姻的崇高目的,而且几乎不是个有生命的人,这样的配偶,在男人的一生中,将会是怎样的一种安慰,怎样的一个助手!想起这些来都令人痛心,更不用说是亲身经历。”(梁一三,1987:59) 为了避免和消除这种状况,弥尔顿建议:凡是“由于根本无可改变的理由而使两人在心理上彼此嫌恶、不和或矛盾,并因此而妨碍了或可能妨碍婚姻的主要益处――阻碍了爱人之间的相互安慰和安宁的,就比天性的冷淡更有理由提出离婚,特别是无子女拖累和两相情愿时”。(梁一三,1987:59―60)弥尔顿也坚持认为离婚是个人行为,应由个人做出决定而不用世俗教廷同意。 同时,在评价婚姻时,弥尔顿把女性的需要考虑在内,赋予女性在婚姻中更多的自主。他认为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通奸这一古老的离婚理由远没有夫妻间缺乏相互间的慰藉和睦重要。他承认女性与男子一样有着完美的精神和道德天赋,重新将婚姻定义为在“家庭生活的必需和享受”中由精神上的慰籍而带来的相互帮助。他不认为妻子(wifehood)和女人(womanhood)的特性同时存在,(Diane K.Mccolley,2000:177)因此这可以解释弥尔顿有时蔑视女性的观点。 三、现实意义 作为人文主义者,弥尔顿重视个人天性的感受,强调现世的幸福。他反对被教会神圣化了的英国传统婚姻的某些法律和道德基础,是他反对主教制的辩论的延续。他呼吁放宽对离婚的限制,解除《圣经》和法律所不承认的不相称的心灵结合。他将两性间的相互尊重和沟通看得比妇女对男子的服从体贴更为重要,不漠视女性要求与其不相称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具有前瞻性。弥尔顿对于离婚所作的辩护是在“巨大的绝望中发自内心的激情的呼声;再一次证明了弥尔顿天性的高尚纯洁性,它不会像别人自我解嘲那样进行自我安慰;这样一种天性非但没有为求得自己的解救而发出自私的哀号,却一心一意为人和社会的共同事业而辩护”。(马克・帕蒂森,1992:66)三百多年后,即1857年,英国妇女才可以像男子一样获得离婚申诉权利,可见弥尔顿思想之超前。 然而,在小册子中他对一夫多妻制表示理解。他认为基督教的婚姻,是强迫人“在充满痛苦与奴役的性交磨房中碾磨(to grind in the mill of an undelighted and servile copulation)!”很多人对此不能接受。著名的“否定派”评论家艾略特说:“作为一个人,他令人反感”时,这可能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虽获得了遭受同样苦难的人的附和,但他的呼声并没人理会,性格不合可以离婚仍然是他个人的异想天开。当保皇军被击溃后,他还是接受了妻子的忏悔,接受了她和她的一家。他在这个时期所遭受的肆无忌惮的非难与攻击使他“生活在一个污蔑不敬的世界中”,后来他在用英语写小册子时就谨慎多了。 参考文献: [1]Diane K.Mccolley,“Milton and the sexes”,in Dennis Danielso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Milton[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0. [2]Roderick Phillips,Putting Asunder[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3][英]马克・帕蒂森著.金发�,颜俊华译.弥尔顿传略[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2. [4]梁一三.弥尔顿和他的《失乐园》.北京:北京出版社,1987. [5]马凌.阐释与语境:弥尔顿影响[J].新闻理论,2007,(4). [6]“Milton’s Divorce Tracts”,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18 Aug 2008,02:20 UTC.28 Sept 2008.http://en.省略/wiki/Colasterion#Colaster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