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伪造罪
2012年10月第30卷第5期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OFSOCIALSCIENCEOFJIAMUSIUNIVERSITY
Oct.,2012
Vol.30 No.5
浅析刑法中的伪造罪
李英伟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
[摘 要]以伪造这一行为方式为特点的犯罪,散见于刑法分则各章中。将其提炼出来,进行归类研究,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此类犯罪,对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伪造罪;犯罪构成;既遂;罪数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5-0039-03 伪造类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即伪造进行归类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对伪造行为犯罪的规定,根据其侵犯客体的不同,散见于分则不同章节中。但鉴于此类犯罪在犯罪构成特征特别是 伪造行为 这一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相似之处,有必要将其加以整理提炼,进行系统的研究。这里首先界定本文拟讨论的伪造罪的外延,伪造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伪造罪指单独以伪造、非法制造为行为方式的类罪,而广义伪造罪的行为方式则不限于伪造,还包括与伪造密切相关的变造以及后续行为如行使、取得、交付、买卖、投入流通、持有、运输等一系列犯罪,我们在狭义上讨论伪造罪。
一、伪造罪的范畴与分类(一)法定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顺序,具体包括的个罪有:1.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伪造货币罪(第170条),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伪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2.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3.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
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伪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罪(第375条第3款)。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种类,上述刑法分则按伪造罪行各自侵犯客体的不同,将之分别安排在不同章节中,其实就是一种法定分类。在这里,为了进行系统深入的讨论,本文拟对伪造罪进行另一种分类,而这种分类标准就是行为对象的不同,据此标准,可以将我国伪造罪概括为四大类:
1.伪造货币罪。这是伪造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有必要加以专门研究。
2.伪造有价证券罪。本处指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狭义)、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
3.伪造发票罪。包括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
4.伪造文书印章罪。包括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伪造罪的犯罪构成(一)伪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利益,按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层次的不同,可将之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在伪造罪中,根据其所在章节,可直接确定同类客体,刑法分则第3章和第5章又下设几个小节,这小节归纳的客体可视为同类客体项下的次客体,如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次客
[收稿日期]2012-09-10
[作者简介]李英伟(1981-),男,河北承德人,法学硕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