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要求
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 ³³³-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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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要求
(送审稿)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ow–Rise Assembled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Light-Weight Steel Framing
2004-³³-³³ 发布 2004-³³-³³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制品与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长安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土木系、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上海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阿依艾工程软件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绪红、童悦仲、郭彦林、弓晓芸、张莉若、刘承宗、于千、冯菊莲、娄乃琳、袁政宇、张海燕、姚智敏、李正春、王英锐、叶菲、胡永生、徐磊、刘永健。
目 录
前言
1 范围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1 2规范性引用文件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1 3术语和定义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 4 分类与代号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3 5 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4 5.1 材料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4 5.2构造的一般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4 5.3楼盖的构造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8 5.4墙体的构造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13 5.5屋盖的构造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2 5.6 紧固件连接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5 5.7防火与防护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5 5.8 保温、隔热、隔声与防潮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8 5.9 设备安装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29 5.10 构件的制作与安装要求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31 6 检验与试验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32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²33
1. 范 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分类与代号、要求、检验与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两层或局部三层的独立或联排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本标准未规定的,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标准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当引用标准被修订后,应使用最新版本的引用标准。
GB /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6725-2002冷弯型钢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5782 六角头螺栓—A和B级 GB/T 5780 六角头螺栓—C级
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 GB/T 5282~5285自攻螺钉 GB/T 14210 墙板自攻螺钉
GB/T 3098.1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 GB/T 15856.1~4 自钻自攻螺钉 GB/T 9775 普通纸面石膏板 GB/T 11978 耐水纸面石膏板 GB/T 11979 耐火纸面石膏板 LY/T 1580 定向刨花板 GB/T 9846 胶合板
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 JC/T 868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JC/T 869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GB/T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 11981建筑用轻钢龙骨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J 118 民用建筑隔热设计规范
GB 7107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法及成品化学成份允许偏差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T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75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顶梁、底梁或边梁 track
布置在墙的顶部或底部以及楼层系统周边的U形钢材。 3.2 楼面梁 floor joist
支承楼面荷载的水平构件。 3.3 过梁 header
墙面开口处将荷载传递到相邻近的竖向受力构件的水平构件。 3.4 屋架斜梁 rafter
按屋面坡度倾斜布置的支承屋面荷载的屋架构件。 3.5 斜挑梁 rake overhang
屋架斜梁在纵向外墙处的悬挑部分。 3.6屋架 truss
由屋架斜梁和屋架横梁通过节点连接而成的三角形平面构架,主要承受天花板及屋面荷载。 3.7 屋脊 ridge
两个斜屋面顶部相交所形成的水平线。 3.8墙柱 stud
组成墙体单元的竖向受力构件,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 3.9主柱 king stud
与墙等高的承受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受力构件,位于门窗洞口的过梁两端。 3.10 辅助柱 jack stud
在过梁两端支承过梁的竖向受力构件,其长度不超过墙体高度。 3.11 过梁支承短柱 cripple stud
在过梁跨中支承过梁的竖向受力短构件。 3.12 墙 wall
一种平面或曲面竖向构件,它主要承受各种作用产生的平面内的力,有时也承受平面外的弯矩和剪力;可分为承重墙和非承重墙。 3.13 侧墙 sidewall
纵向外墙。
3.14结构面板 structural sheathing
直接覆盖并连接在柱或梁上的板,用以承受荷载和对柱、梁起侧向支撑作用。 3.15 扁钢带 flat strap
由钢板切割而成的板带,常用作支撑中的拉条或传递拉力的构件。 3.16 U形截面构件U-shaped member
由薄板冷弯而成的普通槽形截面构件,包括腹板和翼缘。 3.17 C形截面构件C-shaped member
由薄板冷弯而成的卷边槽形截面构件,包括腹板、翼缘和卷边。 3.18 L形截面构件 L-shaped member
由薄板冷弯而成的角形截面构件。
4. 分类与代号
4.1 分类: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构件分为槽形(U形)截面、卷边槽形(C形)截面和角
形(L形)截面构件。 4.2 代号:
U形截面构件采用如下代号表示:
mm
为单位
翼缘宽度,以mm
为单位
腹板高度,以mm
为单位
U
表示普通槽形截面
构件数量
C形截面构件采用如下代号表示:
板件厚度,以mm为单位
mm为单位
翼缘宽度,以mm为单位 腹板高度,以mm为单位
C表示卷边槽形截面。 构件数量
L形截面构件采用如下代号表示:
板件厚度,以mm为单位
短肢宽度,以mm为单位 长肢宽度,以mm为单位 构件截面形式:L表示角形截面 构件数量
4.3 示例:
2个腹板高度90mm、翼缘宽度为35mm、厚度0.84mm的U形截面构件表示为:2U90×35×0.84。
2个腹板高度90mm、翼缘宽度40mm、卷边宽度10mm、厚度0.84mm的C形截面构件表示为:2C90×40×10³0.84。
2个长肢宽度50mm、短肢宽度40mm、厚度0.84mm的L形截面构件表示为:2L50mm³40mm³0.84mm。
5. 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国家标准GB /T 700规定的Q235钢和国家标准GB/T 1591规定
的Q345钢。当采用Q235-A钢时,要求提出冷弯试验合格的保证条件;对于需要焊接的构件,尚应提出碳含量上限的交货条件。当有可靠依据时,可以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 5.1.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在同一结构中采用不同牌号的钢材。
5.1.3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构件时,应符合GB/T 6725的规定。 5.1.4 普通螺栓的材料应符合GB/T 3098.1、GB/T 5782或GB/T 5780的规定。
5.1.5自攻螺钉的材料应符合GB/T 3098.5、GB/T 5282~5285、GB/T 14210的规定;自钻自攻螺钉的
材料应符合GB/T 3098.11、GB/T 15856.1~4的规定。 5.1.6锚栓的材料要求与承重结构的钢材要求相同。
5.1.7 膨胀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5.1.8 石膏板的材料应符合GB/T 9775、GB/T 11978或GB/T 11979的规定。 5.1.9 定向刨花板的材料应符合LY/T 1580的规定。 5.1.10 胶合板的材料应符合GB/T 9846的规定。
5.1.11 压型钢板应符合GB/T 12755的规定,若采用夹芯板则应符合JC/T 868~869的规定。 5.1.12 当采用水泥木屑板、水泥纤维板作墙板时,其材料应符合生产企业相应标准的要求。 5.1.13 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屋面及外墙饰面等围护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规定的
性能要求。
5.1.14 粘胶、胶带、硅胶等粘接密封材料均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提供质保
书或试验论证资料。
5.1.15 当采用进口材料时,除应经商检外,还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应符合供货国或生产国相应标
准的要求。
5.2 构造的一般要求
5.2.1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可参照图1建造,每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尺寸为:最大长度
18m,宽度为12 m;单层承重墙高度不超过3.3m,檐口高度不超过9m;屋面坡度取值宜在1:4~1:1范围内;斜挑梁悬挑长度不超过300mm,其他悬挑构件悬挑长度不超过600mm。当住宅的
尺寸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梁
屋架
支座加柱
支座节点
非承墙体构件
图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表1 常用构件尺寸
表2 卷边的最小宽度
5.2.2 构件的钢材厚度在0.46~2.46mm范围内,常用型号见表1和表2。U形截面(图2)一般用作顶
梁、底梁或边梁, C形截面(图3)一般用作梁柱构件,L形截面一般用作连接件或过梁。 U
形截面构件和C形截面承重构件的厚度应不小于0.84mm。
腹板高度(腹板高度(外(外缘至外缘)
翼缘宽度(外缘至外缘)
图2 U形截面 图3 C形截面
5.2.3 同一平面内的承重梁、柱构件(图4),在交接处的截面形心轴线的最大偏差要求小于15mm。
图4 同一平面内的承重构件的轴线允许偏差
5.2.4 梁、柱腹板开孔及开孔补强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梁、柱的翼缘板和卷边不得切割、开槽或开孔,只允许在梁、柱腹板中心线上开孔(图
5),两孔的中心间距不小于600mm,孔至构件端部(或支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250mm。孔长不应超过110mm;梁的孔宽不应超过60mm且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0.5倍,柱子或其他结构件的孔宽不应超过40mm且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0.5倍。
5.2.4.2 当孔的尺寸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图6的要求用钢板或U形、C形钢补强,其厚度不小
于构件的厚度,每边超出孔的边缘不应小于25 mm,ST4.2连接螺钉的间距不应大于25 mm,螺钉到板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0mm。
5.2.4.3 当腹板的孔宽超过沿腹板高度的0 .70倍或孔长超过250mm(或腹板高度)时,除按5.2.4.2
款的要求补强外,还要符合构件强度、刚度和稳定的计算要求。
5.2.5 承重梁在支座或集中荷载作用位置的腹板任一侧应设置加劲件(图7)。加劲件厚度不小于
1.09mm(U形钢)或0.84 mm(C形钢),长度为梁高减去10mm或50mm。加劲件与构件的连接不少于4个ST4.2螺钉。
5.2.6 梁或柱用扁钢带拉接时,扁钢带尺寸不小于40mm³0.84mm,用ST4.2的螺钉将扁钢带与梁或
柱翼缘连接。沿扁钢带方向每隔3.5m设置一个刚性支撑件或X形支撑(图8和图9),且在房屋端头或楼面开孔处必须设置刚性支撑件或X形支撑,必须用2个ST4.2螺钉将扁钢带与刚性支撑件连接。刚性支承件采用厚度不小于0.84mm的U形或C形短构件,其截面高度为梁或柱高减去10mm或50mm。 X形支撑截面尺寸与扁钢带相同。
5.2.7 U形钢顶梁、底梁或边梁的拼接参见图10,多个构件不宜在同一柱间拼接。
孔长度
大110mm)
端(最小洞
开孔中(最小ST距不腹板及冲孔中心线
图5 构件腹板上的开孔 图6 构件腹板开孔的补强
钉,0.84mm角钢,去50mm
图7 承重梁的加劲件 图8 刚性支撑件
或柱
至少.2螺钉
,尺寸不小于0.84mm
图9 X形支撑 图10 U形钢顶梁、底梁或边梁的拼接
5.3 楼盖的构造要求
5.3.1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楼盖可参照图11建造。楼盖及其构件的强度、刚度、稳
定以及楼盖的振动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楼
图11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楼面构造
5.3.2 楼盖系统与基础或承重墙的连接要求
5.3.2.1楼盖系统与混凝土基础、木地梁或承重墙的连接应符合表3和图12~图18的要求。 5.3.2.2锚栓与基础的连接尚应符合5.6.5条的要求。
5.3.2.3刚性支撑件与楼面梁的连接可以通过U形、C形加劲件或角钢连接,也可以将刚性支撑
件的腹板弯折后直接连接。
表3 楼盖与基础或承重墙连接的要求
边
梁
ST4.2螺钉
楼面通钉
图12 楼盖与木地梁的连接
2个ST4.2 螺钉折,2个ST4.2螺钉
图13 悬臂楼盖与木地梁的连接
U形防潮
图14 楼盖与混凝土基础的连接
最大悬挑加劲件的腹板4个翼缘各2个ST4.2螺
图15 悬臂楼盖与混凝土基础的连接
2个将加劲件腹或设角钢,
每侧2个
至面梁
梁
图16 楼盖与承重外墙的连接 图17 悬臂楼层与外承重墙的连接
悬臂梁(嵌套或背靠背)
U形钢
面梁钉,
图18 承受楼面荷载和屋面荷载的悬臂梁与外墙的连接
梁
图19 支撑在承重内墙上的连续梁 图20 支撑在承重内墙上的梁
5.3.3 楼面梁与U形梁的连接要求
5.3.3.1 楼面梁与承重内墙U形顶梁的连接(图19,图20)采用2个ST4.2螺钉。连续的单构件梁
在内支座处应设置加劲件,且沿内墙长度方向宜设置刚性支撑件,其间距为3.5m,与梁的连接方式参照图15。
5.3.3.2 楼面梁与其端部U形边梁的连接采用2个ST4.2螺钉(上、下翼缘各1个)。当设有支座
加劲件时,加劲件的翼缘采用2个ST4.2螺钉与U形边梁连接(图16)。
5.3.4 楼面梁在外墙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mm,在内墙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90mm。
5.3.5 楼面铺板与楼面梁的连接采用头部直径最小为8mm的喇叭形或平头ST4.2螺钉(图21),在每
块板周边的螺钉间距为150mm,中间部分的间距为250mm。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其以上或基本风压为1.5kN/m2(标准值)以上时,每块板周边和中间部分的螺钉间距均为150mm。 5.3.6 当楼面梁跨度超出3.5 m时,应依据下列方法之一对楼面梁的下翼缘侧向进行连接:
5.3.6.1 采用ST3.5螺钉将石膏板吊顶与楼面梁下翼缘连接,螺钉间距300mm。 5.3.6.2 按5.2.6条的要求,采用扁钢带拉条与楼面梁下翼缘连接(图22和图23)。 5.3.7 楼板开洞要求
5.3.7.1 楼板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中横梁的跨度不应大于2.4 m,且其截面高度和厚度应与
相邻的楼面梁一致。
5.3.7.1 洞口横梁与楼面梁采用50 mm x 50 mm的角钢连接,角钢厚度不应小于楼面梁厚度,角
钢每肢均匀布置4个ST4.2螺钉(图24)。
5.3.8 楼盖悬挑梁的要求
5.3.8.1 楼盖悬挑长度不应超过600 mm,承受两层楼面荷载和屋面荷载的底层悬挑梁可用双肢型
钢(嵌套或背靠背),其向内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8m(图18)。
5.3.8.2 在悬挑梁支承处,沿支承墙体方向,每两个悬挑梁之间应设置一个刚性支撑件。刚性支
撑件为0.84mm厚的C形钢或U形钢,其截面尺寸与悬挑梁相同。刚性支撑件的每个翼缘通过3个ST4.2螺钉与楼面铺板或下部构件连接,刚性支撑件与悬挑梁的连接方法参照图15。
楼面梁
钉,0.84mm角钢,支撑件高度减去10mm
4mm
图21 楼板的连接 图22 楼层扁钢带拉条设置
U形钢腹板弯折用2个ST4.2螺连接U形钢与梁
U形钢腹板用2个连接U形钢与梁
图23 刚性支撑件与梁直接连接
图24 孔口横梁和楼盖主梁连接
5.3.9 构件的拼接:楼面梁的拼接必须依据设计要求,U形钢顶梁、底梁或边梁的拼接应符合5.2.7条
的要求(图10)。
5.4 墙体的构造要求
5.4.1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墙体可参照图25和图26建造。墙体及其构件的强度、刚度、
稳定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连接
图2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墙体构造
图26 承重墙
5.4.2 墙体与基础或楼盖的连接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 4 墙与基础或楼层的连接要求
5.4.3 承重墙要求
5.4.3.1 承重墙连接的螺钉规格、形式及数量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 5 承重墙的连接要求
5.4.3.2 承重墙顶梁与底梁钢材壁厚应不小于柱的壁厚。
5.4.3.3 外墙的外侧墙板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1 mm的定向板或12 mm厚的胶合板,内侧墙板可采
用厚度不小于12 mm的石膏板;(图29)。内承重墙两侧墙板均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外墙与内墙的两侧墙板均可采用厚度12mm的水泥木屑板。
5.4.3.4 墙板的长度方向应与柱子平行,墙板的周边和中间部分都应与柱子或顶梁、底梁连接。
墙板的覆盖长度不应小于墙长度的20%。在外墙的转角处(或端部),墙板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5.4.3.5 在外墙平面内应按设计要求设置X形剪力支撑系统。
5.4.3.6 承重墙的墙体转角处应设置锚栓(图30),当基本风压大于1.25kN/m2(标准值)、地面
粗糙度为B 类时,尚应按表4的要求设置的锚栓。锚栓的埋置深度应符合5.6.5条的要求。
5.4.4 应采用下列任一方法满足轻钢承重墙柱侧向支撑要求:
5.4.4.1 在承重墙的两面安装墙板材料(见图29和表5)。
5.4.4.2 在承重墙的一面安装墙板,另一面设置扁钢带拉条(图31)。
5.4.4.3 在承重墙的两面设置扁钢带拉条(图32)。
5.4.4.4 上述扁钢带拉条按5.3.6条的要求设置,高2.4m的墙设在1/2高度处,高2.7m墙和高3.0m
的墙设在1/3和2/3高度处。
ST4.2螺钉
100mm³0.84mmφ3.8³75mm普通钉
图27 墙直接与基础连接 图28 墙通过木地梁与基础连接
螺钉连接
图29 墙板作为柱间支撑
双ST4.2螺钉固定墙钢
ST4.2 螺钉,间距墙
图30 拐角柱锚固
柱
0.84mm扁钢带
支撑件
与柱
扁钢带与刚性支
图31 一面扁钢带、一面墙板作为柱间支撑 图32 两面扁钢带作为柱间支撑
5.4.5 柱和其他承重墙构件的拼接必须依据设计要求,顶梁、底梁的拼接应符合图5.2.7的要求。 5.4.6 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拐角可采用图33所示构造。
顶梁
剖面图
图33 拐角构造
5.4.7 所有承重墙门窗洞口上方必须设置过梁,过梁可采用箱形、工形或L形截面,其截面尺寸应
符合设计要求,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5.4.7.1 箱形截面过梁:由两个相同型号的C形截面组成(图34),箱形截面过梁通过U形或C
形钢与主柱相连。
5.4.7.2 工形截面过梁:由两个相同型号C形截面钢背靠背组成(图35),工形截面过梁通过
角钢连接件与主柱相连。
5.4.7.3 箱形(或工形)截面过梁与主柱连接的螺钉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表6的要求,其中一半
螺钉用于连接件翼缘(或肢)与过梁的连接,另一半用于连接件腹板(或肢)与主柱的连接。连接件的长度为过梁高度减去10mm,厚度不小于墙柱的厚度。
5.4.7.4 L形截面过梁:由两个相同型号的冷弯角钢组成(图36),L形过梁的短肢和墙体顶
梁的搭接采用间距300mm的ST4.2螺钉,长肢与主柱及过梁支承短柱的连接采用2个ST4.2螺钉。
5.4.7.5 过梁两侧柱的数量:过梁每侧的主柱和辅助柱的数量应符合表7的要求。主柱、辅助
柱、过梁支承短柱的尺寸和厚度与相邻的墙柱相同。主柱和辅助柱应采用墙板互相连接(图34和图35)。
2列钢顶梁
或C形钢的翼缘和腹板各4个ST4.2螺钉
2列ST4.2螺钉,间U形过梁支承间距不超
两端用U形梁相过翼缘将U形钢和柱连接
柱
翼缘和弯曲的腹板将U形钢和柱连接
柱
板
2个ST4.2螺钉
图34 箱形截面过梁构造
表6 过梁与主柱的连接要求
U形钢顶梁
上、下翼缘ST4.2螺钉50mm角钢,厚度与墙柱相同,
背靠背C形钢过梁
为过梁腹板高度减去10mm,每
ST4.2螺钉,连接柱与过梁2列ST4.2螺钉,间距600mm
过梁支间距不超过ST4.2螺钉
柱
侧ST4.2螺钉,间距300mm,连接墙板与柱
图35 工形截面过梁构造
图36 L形截面过梁构造
表7
洞口每端需要的辅助柱和主柱总数量
5.4.8 非承重墙的构造要求
5.4.8.1 非承重墙的C形截面构件最小厚度可采用0.46mm。 5.4.8.2 非承重墙中柱子的高度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5.4.8.3 非承重墙及其门窗洞口、墙拐角、内外墙交接可参照图37~图41建造。
表8 非承重墙的柱子高度(m)
面梁时的连接
连接
交叉墙
图37 非承重墙
梁
缘每侧1个螺钉,板2个螺钉
图38 门架 图39 窗架
接处切割
形钢翼缘板
顶(
U形钢90°顶(接处切割钢翼缘板每侧1个螺钉,2个螺钉
接处U形或C形钢
顶(
图40 非承重过梁 图41 窗台U形构件
5.4.9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其以上时,承重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5.4.9.1在建筑平面两个主方向的外墙或内墙上应设置剪力墙,剪力墙所围成的矩形建筑平面的
长宽比不大于4:1。建筑平面的凸出部分不宜超过1.2m,如果超过1.2m,需设置剪力墙(图42中的虚线)围成两个矩形平面。
5.4.9.2 剪力墙的两端由X形剪力支撑系统组成(图43),剪力支撑系统应从基础到顶层布置
在同一平面内。X形剪力支撑一般采用40mm³0.84mm的扁钢带,扁钢带可交叉布置在柱子的任一侧,两端采用ST4.2螺钉与柱子端部连接螺钉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4.9.3 剪力墙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剪力墙的长高比和剪力支撑所在平面的高宽比均不大
于2:1。
5.4.9.4 剪力墙的一侧(或外墙板)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1 mm的定向板或12 mm厚的胶合板,
另一侧(或内墙板)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或在剪力墙两侧采用水泥木屑板,连接螺钉的形式、数量和间距符合表5的要求。
5.4.9.5 剪力墙的一侧也可铺设0.69mm厚的钢板代替木质墙板,其连接采用ST4.2螺钉,在板
的中间部分螺钉间距300mm,板边缘的螺钉间距100mm。
图42 剪力墙的平面布置
墙板
锚栓
锚栓锚栓锚栓
墙板
锚栓
图43 剪力墙
5.4.9.6 除应按图30的要求在剪力墙转角处设置锚栓外,还必须在X形剪力支撑系统的边柱设
置锚栓(图43)。设置锚栓的边柱通过抗拔连接件将上层柱子与下层柱子连接(图44和图45)。抗拔连接件的钢板厚度为2.5mm,采用ST4.2螺钉与柱子连接。剪力墙的底梁与基础的连接可参照图27,锚栓的间距应符合表9的要求。
5.4.9.7 剪力墙的顶梁通过檐口连接件和通长的扁钢带与屋盖连接(图46)。檐口连接件沿剪力
墙方向设置,其间距不大于1.2m,且在X形剪力支撑系统边柱的顶部必须设置檐口连接件。
第二层楼的
墙柱子
底墙墙板
支座加劲件,与
顶
等高(负公差3mm)
抗拔连接ST4.2螺栓连接
第二层楼的柱子布置
基2个ST4.2螺栓,连接边梁和加劲件的翼缘
力墙柱子
抗拔连
图44 剪力墙上设置锚栓的柱子 图45 上下层柱子的抗拔连接
图4.4.21 上下层柱子的抗拔连接
表9 剪力墙底梁与基础连接的锚栓间距要求
带
锚栓
墙体顶最小
图46 檐口连接件和通长扁钢带 图47剪力墙的底梁与基础的连接
5.4.10 当基本风压为1.5kN/m(标准值)及其以上时,除承重墙应符合5.4.9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5.4.10.1 墙柱间距达600mm时,定向板或胶合板墙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5mm。
5.4.10.2 屋面斜梁应通过抗拔连接件与支承柱子或过梁连接。上层柱子或过梁支承短柱应通
2
过抗拔连接件与过梁连接。抗拔连接件采用30mm³0.84mm的扁钢带和ST4.2的螺 钉。
5.4.10.3 外墙的上层墙柱与下层墙柱应采用30mm³0.84mm的扁钢带和ST4.2的螺钉拉接。 5.4.10.4 外墙可直接与基础连接(图27),也可通过木地梁与基础连接,外墙柱子通过30mm
³0.84mm的扁钢带和ST4.2螺钉与木地梁连接(图47),螺钉数量符合表10的要 求。柱子底梁通过连接钢板与木地梁连接(表4和图28)。
5.4.10.5 一般采用直径13mm、间距小于900mm的锚栓将外墙与基础连接。当基本风压大于
1.8kN/m2(标准值)时,在锚栓布置区段端部2.5m范围内的锚栓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表10 扁钢带拉条与木地梁连接时的螺钉数量要求
5. 5 屋盖的构造要求
5.5.1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屋盖系统可参照图48~图54建造。屋盖系统及其构件的
强度、刚度和稳定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屋架C90³U形钢
图4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屋架构造
顶梁
顶梁
4个ST4
钉连接梁
图49 屋架节点连接
图50 屋架节点加劲件
图51 屋脊构件连接 图52 屋架横梁连接
50mm³50
图53 屋面开洞 图54 横梁与主梁连接
5.5.2 屋盖系统的连接(图49~图52)要求:
5.5.2.1 屋架(横梁)与承重墙的顶梁、屋面板与屋架斜梁、端屋架与山墙顶梁、屋架斜梁与
屋架横梁或屋脊构件的连接要求见表11。
5.6.2.2 承重墙洞口上的屋架必须支承在过梁上。
表11 屋盖系统的连接要求
5.5.3 屋架横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 mm,在支座位置及集中荷载作用处宜设置加劲件(图50)。 5.5.4 屋架横梁的水平支撑要求
5.5.4.1 上翼缘水平支撑:屋架横梁上翼缘的水平支撑采用厚度不小于0.84mm的U形或C形截
面,或40 mm × 0.84 mm的扁钢带。支撑与横梁采用1个ST4.2螺钉连接(图48)。
5.5.4.2 下翼缘水平支撑:横梁下翼缘可采用石膏天花板或通长设置扁钢带起水平支撑作用,
石膏板的固定采用ST3.5的螺钉;当采用40mm × 0.84 mm的扁钢带时,扁钢带的间距不应大于1.2 m。
5.5.4.3 扁钢带水平支撑与横梁上(或下)翼缘采用1个ST4.2螺钉连接。沿扁钢带设置方向,
在扁钢端头和每隔3.5m设置刚性支撑件或X形支撑,扁钢带与刚性支撑件采用2个ST4.2螺钉连接(图22)。
5.5.5 屋架斜梁要求
5.5.5.1 屋架斜梁的斜支撑不应小于C90×40×10×0.84截面,其长度不应超过2.4 m,与屋架横梁
及斜梁的连接每端不应少于4个ST4.8螺钉。当屋架斜梁设有斜支撑时,斜支撑与屋架横梁的连接处应搁置在承重墙上。
5.5.5.2 屋架斜梁与屋脊构件的连接可参照图51。连接件采用不小于50mm ×50mm的角钢,其厚
度应不小于屋架斜梁的厚度。连接角钢每肢的螺钉不小于ST4. 8,均匀排列,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5.5.5.3 屋脊构件采用U形或C形钢的组合截面,其截面尺寸和钢材厚度与屋架斜梁相同,上、
下翼缘采用ST4.8螺钉连接,螺钉间距600mm。
5.5.5.4 屋面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600 mm。
5.5.6 屋架斜梁下翼缘水平支撑要求:屋架斜梁下翼缘的水平支撑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84mm的U形或
C形截面,或40mm×0.84 mm扁钢带,支撑间距不应大于2.4 m,支撑与屋架斜梁下翼缘采用2个ST4.2螺钉连接。当采用扁钢带支撑时,应按5.5.4条的要求设置刚性支撑件或X形支撑。 5.5.7 拼接要求:除屋架横梁外,屋架斜梁和其它构件不宜采用拼接。屋架横梁只允许在跨中支承点
处拼接(图52),拼接的每一侧所需螺钉数量和规格应和屋架斜梁与横梁连接所需螺钉相同。 5.5.8 屋面或天花板开洞要求
5.5.8.1 屋面(或天花板)的洞口采用组合截面纵梁和横梁作为外框(图53和图54),组合截面
的C形和U形钢截面尺寸与屋架斜梁(或屋架横梁)相同,洞口横梁跨度不应大于1.2m。 5.5.8.2 洞口横梁与纵梁的连接采用4个50mm³50 mm角钢,角钢的厚度不应小于屋架横梁或屋
架斜梁的厚度,角钢连接每肢采用4个均匀排列的ST4.2螺钉。
5.5.9 屋架采用桁架结构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5.6 紧固件连接要求
5.6.1 紧固件包括螺钉、普通钉子、射钉、拉铆钉、螺栓和扣件等,其连接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6.2 螺钉连接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5.6.2.1 螺钉采用自钻自攻螺钉和自攻螺钉两种(如图55所示),螺钉的头部有六角头、盘头、
沉头和半沉头等形式。自钻自攻螺钉用于0.84mm厚以上的钢板的连接,自攻螺钉仅用于石膏板等结构板材与0.84mm厚以下的钢板之间的连接。
自钻自攻螺钉
自攻螺钉
图55 螺钉尖头形式
5.6.2.2 常用的自钻自攻螺钉或自攻螺钉规格为ST3.5、ST4.2、ST4.8(其螺纹外径d分别为
3.53mm、4.22mm、4.80mm),其长度范围为13mm~76mm。 5.6.2.3 螺钉的构造要求
连接钢板与钢结构所采用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应小于ST4.2,螺钉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d或13mm,取较小值,边距不小于13mm。
连接石膏板与钢结构所采用的自攻螺钉规格不应小于ST3.5,其他结构板材与钢结构的 连接所采用的自攻螺钉规格不应小于ST4.2,边距不小于10mm,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5.6.3 锚栓连接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5.6.3.1 轻钢楼盖或墙体与砌体或混凝土基础通过锚栓连接,锚栓离底梁端部(如基础转角或门
洞处)的距离应小于300mm。
5.6.3.2 锚栓宜选用下部带弯钩的M13,锚栓在砌体基础中埋置深度不应小于380mm,在混凝土
基础中不应小于180mm。
5.7 防火与防护要求
5.7.1 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防火设计除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防火标准要求。 5.7.2 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分类
5.7.2.1根据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条件及扑救难度等
情况,居住建筑定为二类建筑。
5.7.2.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2的要求。 5.7.2.3 可不进行防火保护的钢构件
洞口上方的钢梁需满足下列条件:洞口所在的墙为承重墙,且洞口宽度不超过2.00m;洞口所在的墙为非承重墙,且洞口宽度不超过3.00m。
电梯入口的钢结构框架、电梯导轨、梯箱、梯门以及梯井内的相关支撑件等。 金属楼梯。
外走道、外阳台、外楼梯、防火梯、雨棚、外挑檐等结构的金属支撑及连结、紧固部件。
5.7.3 建筑长度和楼层面积要求
5.7.3.1 未具备消防通道穿过的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长度不应超过表13的要求。 5.7.3.2 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每层楼的最大允许长度可在表
13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按局部面积计算。
表12 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①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② 室内装饰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表13 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建筑长度和面积
注:其防火间距应按相应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7.4 防火间距要求
5.7.4.1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筑之间、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与其它结构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的要求。
5.7.4.2 两座建筑相邻,任何一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制。
5.7.5 燃烧性能要求
5.7.5.1若燃烧性能在本节内的有关条文被要求作为必要的技术指标,这些指标应与
GB/T8625相一致。
5.7.5.2 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含阁栅)、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居住单元内的车库,除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0.6h外,其制作材料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 5.7.5.3 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如果管道内的液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50°及其以上,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粘结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外壁温度低于5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5.7.5.4 填充材料:如果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这些材料的
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5.7.6 火灾的封锁要求
5.7.6.1 连续屏障应被组合成一个连续屏障,以抑制烟火的扩散。防火隔离物上必要的开口,
应采用具有相应防火能力的门、窗、帘、板等配件加以保护。
5.7.6.2可燃建筑的倒塌:连续于或支撑于不可燃防火隔离物上的可燃建筑构架,在建造时,
应保证火灾情况下不因可燃建筑物倒塌而引起防火隔离物的倒塌。
5.7.6.3 横梁和托梁造成防火隔离物厚度的减少:承架在防火墙或防火隔离物上的内部横梁、
托梁等构件,不应造成防火墙或防火隔离物材料的减薄。
5.7.6.4 居住单元的防火分隔
居住单元之内的分室隔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居住单元之间的分户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7.6.5 车库的防火分隔
独立建造的车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防火隔离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与其 它建筑间距大于3.30m时,对其隔离物可不作耐火极限的要求。
当车库建筑于(或连接到)居住单元,并只为这个居住单元使用时,该车库应视作 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其防火隔离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通向居室内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气密性良好;遇火自动关闭;耐火极限不低于0.60h。 5.7.6.6 内转角小于65º的外墙、防火墙
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30m。当转角 两侧墙的任一面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窗口、洞口为固定式乙级防火采光口时,
其水平间距可不受限制。
5.7.6.7 天窗:天窗与外围墙面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若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天窗外围墙面上的门为遇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窗口、洞口为因定式的乙级
防火窗。
5.7.7 冷弯薄壁型钢构件的防护要求
5.7.7.1 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承重和非承重构件的最小金属镀层应满足表15的要求。一般
使用条件下,承重构件或外墙非承重构件的双面镀层重量不小于185g/m2, 其他非承重构
件双面镀层重量不小于125g/m; 处于恶劣环境的构件,其双面镀层重量不小于275g/m。
5.7.7.2 轻钢构件可采用以下镀层形式:锌镀层;锌加5%铝合金;55%的铝锌合金。
5.7.7.3 除采用5.7.7.1款和5.7.7.2款镀层形式外,也可采用其他符合设计要求的金属镀层。
表15 最小镀层要求
22
5.8 保温、隔热、隔声与防潮要求
5.8.1 保温与隔热要求
5.8.1.1 分隔空气调节空间和非空气调节空间的建筑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与隔热措施,其最小热
阻值R或最大允许传热系数值K应符合现行建筑热工标准GB 50176和GBJ 118的要求。
5.8.1.2 厂商对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应予以合理的标识,对长度等于或大于300mm的保温材料必
须标注热阻R値或提供证明热阻R值的技术文件。当采用离散的保温材料时,安装者应提
供原始安装厚度、沉降后厚度、覆盖面积和保温材料用量等资料,应在每30平方米的屋
顶面积范围内的屋架上设置厚度计量标识。
5.8.1.3底层架空层上的楼板如果没有设置保温材料,并且架空层没有对外通风措施,则架空层
地面应采用连续的渗透系数不超过(5.7 x 10-11kg)/( Pa · s · m2)的隔气层材料覆盖,架空层
外墙的最小热阻值R或最大允许传热系数值K应符合现行建筑热工标准GB 50176和GBJ 118
的要求。
5.8.2 隔声要求
5.8.2.1分隔住宅建筑单元或分隔住宅建筑单元与公共空间之间的墙体、楼板及屋顶应满足空
气声计权隔声量大于或等于45dB的要求。楼板和屋顶的计权标准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
等于75dB。
5.8.2.2 轻钢住宅应采取消声措施:设计上应有消除水管膨胀和收缩、水流突然停止产生噪音
的措施;为减轻空气流动产生的噪音,应采用弹性垫将楼层轻钢构件与管道隔离,并
将缝隙密封;为减小水流产生的啸声,应采用足够尺寸的水管和阀。应采用高质量、
低噪声的空调器、燃炉、荧光灯镇流器等家用电器。
5.8.3 建筑围护结构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汽凝结现象的发生。对没有采取通风措施的外墙及屋顶,应进
行墙体及屋顶内部冷凝受潮验算,按设计要求设置的的隔汽材料,其渗透系数应不大于(5.7 x 10-11kg)/( Pa · s · m2),并宜设置在保温材料温度较高的一侧。
5.8.4 建筑围护结构中所有的节点、接缝、穿孔、门窗和顶棚嵌入式灯具等空气渗透来源处,应采用
密封、填缝、覆盖、包缚或其它措施来限制空汽渗透,其空气渗透性能应符合GB 7107的要求。
5.9 设备安装要求
5.9.1 水管安装要求
5.9.1.1 水管管道宜布置在结构内部(图56)。
5.9.1.2 布置在钢构件里的水管应由钢支架固定。当钢支架厚度为0.46 ~0.69 mm时,采用的固
定螺钉规格为ST3.5;当钢支架厚度大于0.69mm时,固定螺钉规格为ST4.2。
5.9.1.3 采用铜水管时,为防止铜的腐蚀,在铜管穿过钢构件的地方应装塑料套管与钢柱隔开;
当铜管平行于钢构件时,可用绝缘材料包裹铜管以分开铜管和钢构件(图56和图57)。
料套或其他绝缘材料管
塑料套管
路
图56 管道和配线穿过钢构件 图57 排水管道或空调穿过钢构件 5.9.2 电气配线系统安装要求
5.9.2.1 电线宜布置在结构内部,当电线穿过钢构件时,应采用塑料绝缘材料或套管保护电线的
绝缘层不受损伤(图56)。
5.9.2.2 电控箱应通过钢支架与钢柱固定(图58)。当钢柱壁厚0.46~0.69mm时,采用的固定螺
钉规格为ST3.5;当钢柱壁厚大于0.69 mm时,固定螺钉规格为ST4.2螺钉。
柱
或C形钢
U形钢支表板或电控箱
图58 仪表板或电控箱
装饰钉
图59 壁柜 图60 装饰板与墙的连接
5.9.3 暖通空调系统和管道安装要求
5.9.3.1 暖通空调系统管道宜布置在结构内部(参见图57)。
5.9.3.2 管道支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0.84mm厚的U形或C形钢,管道支架与钢柱连接的自攻螺钉
不应小于ST4.2。
5.9.4 壁柜安装要求(图59):
5.9.4.1 在钢柱之间采用木支架安装壁柜,木支架与钢柱宜采用带喇叭头的紧固件连接。钢柱
壁厚在0.46~0.84 mm之间时采用尖头螺钉,壁厚大于0.84mm时采用六角头或平头螺
钉。
5.9.4.2 在钢柱之间采用厚度不小于0.84mm的U或C形钢支架安装壁柜,钢支架与柱用2个螺钉
连接。
5.9.4.3 壁柜石膏板与钢柱的连接采用规格为ST3.5喇叭头自攻螺钉。
5.9.4.4 内装饰板和其它装饰附件与钢柱的连接可采用以下任一方法:建筑胶粘结;采用建筑
胶粘结后,用一对装饰钉交叉钉入装饰板,使其固定在U形钢(图60);采用自攻螺
钉固定;在轻钢构件上预置50mm×100mm木垫块,以便用装饰钉固定装饰附件。
5.10 构件的制作与安装要求
5.10.1 除本节的规定外,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制作与安装还应参考其它有关的建筑规范、制造
商的产品说明以及其它技术文件。
5.10.2 制作与安装的一般要求:
5.10.2.1 冷弯型钢长度切割允许偏差为±1.5mm。
5.10.2.2 冷弯型钢构件断面厚度允许偏差为+0.02mm。
5.10.2.3 立柱沿墙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每4m。
5.10.2.4 立柱纵向弯曲允许偏差为±2mm/每4m。
5.10.2.5 立柱间距允许偏差为±3mm。
5.10.2.6 螺钉位置允许偏差为±3mm。
5.10.2.7 刚性填充保温隔热材料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每4m。
5.10.2.8 不得采用引起钢材急剧发热和损坏镀层的切割方法
5.10.2.9 柱、梁等其它构件不应有弯曲、扭曲、开裂或其它损坏现象,否则应及时更换。
5.10.2.12 每个柱、梁等构件都应具备制造商的证明书、无镀层的材料厚度、最小镀层设计
和材料屈服强度。
5.10.3 紧固件和螺栓安装要求
5.10.3.1 不等厚的构件连接时,螺钉应从较薄的构件穿入较厚的构件。
5.10.3.2 螺钉的长度宜超出构件厚度9mm~13mm,或拧紧后至少要外露出3个螺距。
5.10.3.3 钢构件连接时,钻具应以每分2,500转的低速驱动螺钉。
5.10.3.4 螺栓连接时,螺孔孔径比螺栓直径大1~2mm,螺母和连接件之间要加垫圈。
5.10.3.5 经设计同意用焊接替代螺栓连接时,焊接构件都应清除污渍并涂好防腐层。
5.10.4 楼盖主梁安装要求
5.10.4.1 在永久支撑安装好之前,要提供临时构件来支撑楼盖。
5.10.4.2 临时支撑与主梁连接位置宜设置加劲件,加劲件允许安装在主梁腹板的任一侧。
5.10.4.3 在临时支撑安装之前,楼面主梁不能承受荷载作用。
5.10.4.4 材料等施工荷载不能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楼盖主梁上。
5.10.4.5 楼盖系统没有安装好之前,钢主梁不应单独承受人群或其它荷载。
5.10.4.6 在使用活荷载作用下,楼面不得产生明显的振动。
5.10.5 墙柱安装要求
5.10.5.1 在永久支撑安装好之前,要提供临时构件来支撑墙体。
5.10.5.2 所有承重柱都必须与顶(底)梁连接,柱端部和顶(底)梁腹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
mm。
5.10.5.3 当门槛、窗台或其它部件直接与混凝土连接时,其墙的下部应密封。
5.10.6 桁架安装要求
5.10.6.1 在永久支撑安装好之前,要提供临时构件来支撑桁架,确保桁架安装的稳定性。
5.10.6.2 在永久支撑或屋面板没有安装之前屋架不允许承载。
5.10.6.3 材料等施工荷载不应堆放在没有完全固定的桁架上。机械设备应布置在楼板、承重构
件或经特殊设计用于承担此类荷载的桁架上。
6. 检验与试验
6.1 材料试验
6.1.1 原材料和配件进厂之前,必须有专人检验质量证明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进口材料及构件通过商检后,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6.1.3 屋面材料、楼面材料、墙面材料、防水及隔热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有关国家的检验标准。
6.1.4 首次采用的新牌号材料应抽样进行物理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和使用。已入库并
已经过多次物理性能检测,结果均合格的材料,可免于物理性能检测。
6.1.5 钢材在使用前进行抽样复验时,钢材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GB 223的规定,取样方法
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6.1.6 钢材在使用前进行抽样复验时,钢材的拉伸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28的规定,钢材的弯曲
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232的规定,取样方法应符合GB 2975的规定。
6.2 外观检验
6.2.1 轻钢住宅的外观检验,按本标准5.2~5.9的要求和GB 50205的规定进行。
6.2.2 构件几何尺寸及形位偏差,采用形位公差测量仪和钢直尺等检测。
6.2.3 螺钉和螺栓的几何尺寸及形位偏差,可采用游标卡尺和钢尺等量规检测。
6.2.4 首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的构件,其制作质量必须按要求检验。
6.3 性能试验
6.3.1 低层轻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当采用合格的材料和配件时,一般不需对材料和配件进行
试验验证。
6.3.2 当采用新材料或新工艺时,应委托相关学术或研究机构进行试验验证。有条件的厂家
可以在独立研究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试验验证,但应具有相关学术或研究机构的认可证明。
6.3.3 承重构件要满足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合适的试
验方法确定连接、构件、墙体、楼盖等结构的承载力并作为设计技术指标。
6.3.4 试验应能反映构件或结构的真实情况,宜采用足尺结构试验。
6.3.5 按GB 50176规定的方法检测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按GBJ 75规定的测试方法检测住宅
的建筑隔声性能,按GB 7107规定的方法检测住宅的空气渗透性能。
6.3.6 试验的方法必须科学,检测仪器必须可靠,试验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或通过专门训
练。
6.3.7 试验结果合理,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要求,可以直接采用。
6.3.8 试验报告必须内容完整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必须准确翔实,并与其它设计文件一块
存档。
6.4 检验规则
6.4.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2 产品出厂检验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明书方准出厂。
6.4.3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产品允许偏差检验和产品外观检验;允许偏差应符合5.10.2条规定的
要求;产品外观检查要满足无明显弯曲变形,板面无明显的凹凸面,无损伤及划痕。板面要求平直,无油污、泥沙、毛刺等。
6.4.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4.4.1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6.4.4.2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6.4.4.3 正常生产时,每隔两年检查一次。
6.4.4.4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6.4.4.5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5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样,尚未形成批量产品时,在试生产过程中
随机抽样,但破坏试验的样本不少于3件。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7.1.1 钢承重构件、墙板、屋面板及楼板的标志可采用压痕、喷(涂)印、盖印、挂标牌及粘贴
标签等方式,标志应清晰、明显、不易涂改。
7.1.2 标志内容
7.1.2.1 构件产品:生产厂商标志、定单或合同号、构件号及代号、产品形状代号、长度、
制造时间。
7.1.2.2 组装构件或单元产品:生产厂商标志、名称及代号、质量等级、制造时间、生产班
次(组)、检验员号。
7.2 包装
7.2.1 构件包装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大型组装单元一般不包装或使用专用集运架。小构
件需要包装时,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类包装,包装内应包括产品清单及相关文件和标示。
7.2.2 需要包装的小构件应成捆包装,长度小于4m时应捆两道;长度大于4m时,每增加2米
加捆一道;面板应根据所选材料不同,按照生产厂家及国家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包装。
7.2.3 所有包装均应保证构件不变形、不损伤、不散失。
7.3 运输
7.3.1 根据建设工地现场条件及施工工期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可采用汽车或铁路运输,有条件
的地方宜采用集装箱运输。
7.3.2 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损坏及污染。
7.3.3 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措施。
7.4 贮存
7.4.1 所有结构构件宜在仓库内贮存,并采取防潮措施;在室外存放时,必须有严格的防雨和防
潮措施。
7.4.2 构件存放时应集中水平存放,应有防止损伤、变形、碰撞的措施。
7.4.3 构件损伤后不宜再使用,如果损伤小可修复,不影响受力要求或工程质量时,经质量检查
员重新确认后方可使用。
7.4.4 屋面板、楼面板、墙板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贮存堆放,不能产生塑性变形、损坏及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