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建设执行规定
体系建设执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体系工作执行正常化、长效化、持续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系建设是公司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是工作向精细化管理和效益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上下应积极响应,全力配合,以实现为发展打好管理基础。
第三条 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和要求,由企管部整体负责推进落实。体系建设工作应以体改办工作成果为基础,根据对各部门具体业务的调查了解,并通过各部门的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 体系建设工作主要包含:架构设置、职能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作业表格等。
第五条 体系建设工作应遵循:创新观念结合实践经验,并以实际效果为导向。
第二章 体系建设主要工作
第六条 架构设置、职能职责以及结果考核,按照体改办的体系建设工作成果文件,进行学习和推行,并按要求实施。
第七条 工作流程是对部门职责内容或部门间的工作相联系工作的履行方式以流程的形式进行梳理和归纳,并明确各个环节所做的主要事项。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部门职能和其他部门的上下游关系进行工作流程的设计,明确工作的主线和涉及到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作业表格是将部门或岗位的日常工作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固化,并按要求和日期进行填写的作业形式。作业表格主要是将工作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以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确。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流程或与其他部门相衔接的工作流程中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设计表格并按要求填报。
第九条 工作流程和作业表格由各业务部门在以往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体系建设的要求,拿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并与企管部审核确定后,进行编号并严格实施。
第十条 规章制度是员工的工作纪律和业务执行中操作行为的规范,是公司规范运营,提升效能的保障,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文件,应认真对待并严格遵守。
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或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经制度发布流程后实施。修改前仍应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企管部将根据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需建立规章制度的部门,进行制度的拟订。
第十三条 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经修改的规章制度,形成定稿后,由企管部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企管部的审核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一)制度执行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否明确;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是否清晰;
(三)制度执行中的常态事项是否有相应的作业表格;
(四)违反规定的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及合理、与相关制度的责任条款是否衔接和平衡;
(五)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是否明确;
(六)其他审核的事项。
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由企管部统一报总经理批示,并编号后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根据总经理的要求或体系建设目标的需要进行确定后,安排实施。
第三章 体系建设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照体系建设文件中的架构和岗位设定安排和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全面履行体系建设文件中明确的部门职责,行使部门权利。 部门职责是确定部门工作流程、整体流程中部门实施部分,以及建立部门规章制度的基础,并将作为人力资源部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遵照工作流程的顺序开展工作,并严格填写工作流程所对应的表格。
第十九条 表格根据功能分为作业表格、统计表格、备案表格,并根据是否上报及上报的时间分为日报表、周报表和月报表。
上报表格由各部门与企管部所共同确定的上报时间进行上报,但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上午九点,特殊情况由企管部协商确定后另定上报时间。若部门人员节假日休息且部门无业务,可暂停当日表格上报。
非上报表格,各部门应做好记录和登记,并整理备查。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按照制度所明确的权利进行制度执行的检查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发挥制度功能,确保制度不形同虚设。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已经确定并执行的体系建设文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提出意见或建议,企管部将会同该部门协商修改。
第二十二条 企管部负责监督流程表格的实施、规章制度的实施,并对执行部门未依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抽查。
企管部对流程、表格及制度的执行进行抽查。抽查以周为单位,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企管部将根据抽查结果,对流程、表格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系建设的有效运行是公司上下共同努力、部门之间互相配合的结果。为了保证实施结果,对违反体系建设规定或要求的违规行为,将依照根据本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部门职责、行使部门权利,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或扯皮现象,致使工作无法按时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员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度的内容,依制度行使监督、抽查、处罚、建议等权利。对未按制度规定履行执行制度权利,或对所管理的行为或事项未遵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的制度执行部门,企管部将根据领导要求、抽查结果、调查发现、情况反映等对执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而无制度执行部门或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的,或制度处理条款不完善的,由企管部参照类似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管部将对上述行为,在调查询问的基础上,开具处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上交罚款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违规行为当月的工资中进行1.5倍扣除。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起草,并于通过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