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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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报告公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光盘在网上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4.审核合格后,事业单位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末资产负债表。
5.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子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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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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