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 总则
1..0.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事先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指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惠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1.0.3在惠州市中心城区规范范围内的惠城、惠阳-大亚湾、陈江-仲恺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与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实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公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 实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个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凡米的旧城改造区,用于住宅开发式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通过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按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惠州市旧城改造纲要”进行控制。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宜控制在20%-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住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存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城市居住建设改造相关的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艰巨、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0%。
3.4 居住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居住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同性。
3.4.1.2 应综合考虑车型系统和步行系统,
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
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障道路畅通和消防系统完善,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艰巨不应小于150米。
3.4.2.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管线的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3.4.2.3 居住区应设置残疾人同性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雨2.5%。
3.4.2.4 当居住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5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5规定
5、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功能去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单独布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南部沿海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站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8%,其中中心区内宜控制在10%~15%,大亚湾、陈江、仲恺宜控制在25%~30%。
7、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其他绿地六种类型。
7.1.2 对附属绿地是指为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和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和城市水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健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是城市中为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活动而设置的一种开放空间,具有公共性、开放性、永久性等特征。
8.1.3.2 城市广场按功能、性质可分:是真广场、纪念广场、文化广场、商业广场、游憩广场和交通集散广场。
8.1.3.3 城市广场按级别可分为:“市政中心广场、区级(县级)中心广场、地方性(镇级)广场。
8.1.3.4 城市广场用地指标:市政、纪念、文化、商业、游憩广场(可综合)用地面积按城市人口没人0.13-0.40平方米计算;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按城市人口没人0.07-0.10平方米计算。
8.1.3.5 城市广场规模指标:市级城市中心广场宜5—10公顷、区级(县级)广场宜2—4公顷、镇级广场宜1—2公顷。
8.1.3.6 城市广场设计
(1)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2)称号斯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达乔木。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雨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雨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雨80米。
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高度、层数确定
9.1.1住宅建设高度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机场、微波通道控制范围的附属物高度按相关规范控制。
9.1.2住宅层数划分
(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
(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
(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
(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9.2 住宅建筑间距
9.2.1 住宅建筑艰巨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2.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艰巨: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