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宪法学资料-宪法修改 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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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宪法修改
一、 宪法修改概述
★考点:宪法修改的形式,2011-65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在宪法文本中确立了宪法修改的制度,并为此规定了严格和特别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强调宪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的发展性。
(二)宪法修改的形式
宪法修改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全面修改。全面修改是对宪法的重新制定,即以新的宪法取代旧的宪法。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改。全面修改并不意味着对旧的宪法的全部否定,从主要形式上来看,旧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仍然可以保留。一般是当国家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旧宪法无法从总体上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时,才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改在宪政实践中不宜经常运用。
第二,部分修改。部分修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增加一些新的条款,而不改动其他条款的一种修改方式。部分修改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宪法修改方式,能够及时地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又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在宪政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美国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一直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用宪法修正案来完善宪法中的某些不足。我国目前也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改变或增加一些条款,使宪法能够适应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从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修改程序有简单和复杂之分,但无论其在难易程度上有多大的差别,一般都要经过这样的几个步骤:
第一,提案。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审定。审定是指宪法修正案提出来以后,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是否应被修改的问题作原则上的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第三,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是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各国通常要求由代表机关来完成,并经过多数通过方能有效。表决是宪法修改草案经审议后通过投票等方式决定是否通过的程序。各国宪法规定的具体标准虽然不同,但要求绝对多数通过则是基本做法。有的国家要求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还应当实行全民公决。
二、中国宪法的修改【高频考点】
★考点:宪法修改,2013-24,2014-31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节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査的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宪审査的模式
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
第一,普通法院模式。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这项权力,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
第二,专门机关模式。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奥地利设立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于其性质与宪法法院类似,可以将其放在这种模式中。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
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处理违宪审查问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这一方面。如德国宪法法院,其权限主要有:裁判有关宪法问题的案件;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以及联邦议员的申诉案;具有对法律、法规抽象的审查权;
第三,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按照人民主权学说,立法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其他权力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由此可以推出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因为立法行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
(三)违宪审査的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违宪审查的方式可以作不同划分,如一般审查与个别审查,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等。
第一,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也是一种预防性审查,是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有实施前,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一般性审查。这种审查往往带有一种抽象性和非针对性,而且并不是为了维护具体利益。
第二,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后,或者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具体审查。这种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的是具体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比较大。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考点:宪法监督,2013-17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立法法》第91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专门
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法规审查备案室的首要职责是对公民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审查程序,提交各专门委员会。这意味着宪法监督能够成为一种可能,使违宪审查进入规范化、可操作化渠道。
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课堂练习】
一、单选题
1. 按照法国思想家西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2009]
A. 国民
B. 立法机关
C. 制宪会议
D. 宪法起草机关
1.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制宪权的主体。
【答案】A 。
【解析】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哀耶士,他认为国民不受制于宪法,国民拥有制宪权。因此应选A 项。
2.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2004]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全国人大主席团
2.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宪法的解释权。
【答案】C 。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解释宪法。
3.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是()。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3.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D 。
【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D 项正确。
二、多选题
1. (多选)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提议权的主体包括()。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国家主席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 执政党
1.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宪法修改提议权。
【答案】AC 。
【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 /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AC 项表述正确,BD 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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