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经营转包合同
12-07
山林承包经营转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林业部门相关政策,搞活经济充分利用资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山林转包造成林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山场: 山场,面积为 亩,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得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承包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 年,承包到期后此合同终止无效。
三、承包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合同签字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期内)
1、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林地流转工作完成,如转包山林和四至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承担处理解决。
2、甲乙双方不得非法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尊重转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转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在转包期限内,乙方可以转包,也可以继承,转包时,第三人必须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5、在承包期限内,如乙方转包第三方,此合仍以原甲乙
双方所订合为效,和第三者不存在纠纷。
6、在承包期限内,如遇矿源开发及政府土地征收,经济权属一切归甲方所有。乙方除山林青苗之外,无任何支配权。
7、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污染及水土流失。
五、在转包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赔偿后双方还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