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干部的级别]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
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
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
(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
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
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
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
(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
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
(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
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
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
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
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
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
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
(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
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
(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
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 105团政委)。
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
(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
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副处级单位正职(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
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
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
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
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
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
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附1:执行公务员制度.
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
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
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
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
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
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
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
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
办事员。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级别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