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5月)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年度内委托理财总额度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理财产品的选择(购买)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理财产品的选择(购买)范围应年度总额度审批通过的范围内,每个理财产品选择(购买)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合同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关合同审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内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 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 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提供合同审批
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