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分与档案行政处罚的原则区别
为了适 我应国案档法 建制 的设,
案档行 姿 处 分 是 指国家 行 政机
连 裕.赵
罚
别 与 区 原分处 案 政档 的 则
行 要需 对 已 实施 的《 档 法案 》 必 要 作的
.关和 企 业事 业位 依单 行 法使 权职
或 根 据档 案 政行 管 理部门 和有 关 行政
修改 正在 进 行 在党的 基 本路 和 线
四 基 本 项 则 原指导 下正 确理 解 阐 述
,、
。
管理 部 门的建 议 对 违有反 现 行 《档
,和
掌 修握改 后 的 《档 案 法 》的 基 原
理 本 精 神和保 持《 档 案 法 内》 容的 完 整
,
案 法 及 其 》 套配法 规 国 家 工的 人 员作
或企 业 事 业 位单职 工 按 照 政 隶行属
关 系 所 采取 的一 种 政 行 纪(律) 上
的.
性科学 性 系 统 性和 相对 稳 定 性 无
疑对 化强 档法制 案服务 于 社以会 主 义 经济 设建为 心中 有 重具要 的现 实
,
、
、
,
制
裁 施措 其 性属质于 内部 纪 律制 裁 范 而 畴档案 行 政 罚 处是 指 政行 体
(主国 家 授权的特 定 行 政 。
指。 意 义导
,
。
本文 就今后 如 何 实 修施
改
管理, 机 关即县 、
后
《的档 案法》
联
系以 档 往案 法执.
以 上
档案 行 政 管理 门部 和 商工海 关
中长期 困 扰我们 的 执 力 度法 不
够,
等
部门
)
.
对
反违了 法 定的 档 案行政,
档
案 行政处分与 档案 行 处政 罚原
区 则别 以 难 握 的 把间题 谈 谈 本人 的
看义务 的 自 人然 或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所
采
取 一 种 的惩 性 罚 制 的裁 性 其质属 于
社 会理 管 畴 法范 强 律制 性 制 的裁,
。
法和体
、
会。
社
会 义主 法的 制度律虽 具有 稳
性定连 续 和性 极 大的权 性威但 稳定 是 对的 不相是 对 的
绝 , 。.
、
措施
。
二
者两 制的 裁与者制裁者受 的关 系 不同 行 政处分 主 体 与 被处 者分之
必间须 存 着 在 录属 关系,
,
、
为因社
各 会个方 面的 情 况 发展 可不能 也 没 有必 要
预 先定 好 制一套 一 成不 的变
法
。
如国 家行 政
律 机 规法 正如 列宁 指出 如果 法律 妨 碍命革的 发 展 就那 得废 或除 修
.者
、
。
“关 对 所隶属 的 国 家工 人作 员或 命
任的行 政 人 员 以及 企 事 业业单 位对 所 属职 工都各 自 在 内存部 管理 关 系 ,
。
。
改
”
.
当需 要 修改法律 的 时 候
”
。
,
“
然
坚仍持不 能 修 法律 改 的革 命 者 是 也不
档 行政 处案罚 主 体 与被 处 者 罚之间
好 的革命
者
,《档 案 法实》施 己 八
,
年并
需 要不 在存隶 属 关系 县 以如上 档
案行 政 管 部 理 门工商 和海
关等 部 按门 照 会 社理管职 给 予 社 能会上 自
的然 法人或 人其他 组 织 违 因 反 法
定、, .
了 多情 况 有 极 大了 化 社 会变主 义
市 场经济和 革改 开 放需 要 们我 对现
行《 档 法 》 作案 要 必 的 改 修 的理 和
论、
实
践依 据 就 是这 样,
。
案档 政行义 务 的 处 则 罚 按 是 自各
的
,
,
我 们知道 任何 一种 法 一律
经
能职分行使的工
、
。
制定 和 改修 布公 就 必 付 诸须 实 施
,,
。
三 者 的两 制 被裁 的 象有对 所 同
不
其 实 施 包括 种 形 两 式即 家国专 门机
关及 其工作 人员和 国 家授权 部 门 将
法 适律 用 到 体 具的人 组或织 的 活动 ; 国
家 机 关 社会 团 体 企业 事 业 单位. 、
、 、
, 者前 限 只 对于违 法 反 的律 国 家机关 工 人作员 和 企 业 业 单事 位 的
职工 只处并分 单 个个的 人不 分处组 ,
国
家机 工关 人作员 以及 全体 民公自
织
。
后 者被
处罚 的对 象极 为广 泛 凡 、
, 遵 守觉 法 可 律见 法律 实 包 施 含适
用和遵守 两 个 方 面 。
是 违 反之 案档法 》及 其配 套 法 的 公 规民 公 人 职员 法 和人其 组他织以 及
、本
文论 及的 档 案
行
政 处. 与分案行 政档处 罚 原 则 区 别的
,
我国
有 管 辖 权的 外 国人 无 籍 国
外国组人
织
。.
、
、
指是 国家 授权 的 特 定的 行政 管 部理
门 即 案 档行 政 管 理 门 部《 如 案档 法》
且 被
罚处的 对 象 可以是
、、 .
.
单
个 的 公民国 工 作家人 员 业 事企
业单 位 的职工也 可 以 是 法人 或其他
确 定 实 体 内的 适 用 到容具 体 的人 或 组
织活的动
— 分处不 由得档 行案政 管 理部 门 行 使财 产罚
,
。
法活执
动。
案档行政
.
组
织还可 以 是 在 我国 违 反 《 案档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的 外 国 组织和 个
,人
法
其只 行 使 行 能政 罚处 中的申诫 罚 和
律 另有 规 定 除 外、
。
为 了 防
止 执 法犯法 的 法 违行。
四两 者 的 制裁 的 依据也 有 所不
为 需要对 二 者 予 以区别
、同
者处前 的 分依 据除 国法家律
.
一
行 政 处 分 行与 政处 罚 的概
(性 念 质 不)同
,
、 法 规 还外有 理 行管 政 关机 部 内的各
1一 一
3
窿画夔
种管 理规 画 制度 定和管理 国城 有
、镇 。,
、、
自然人 达到 法定责 年 任龄 和 具有 行 为 能 如 果力经 法医 鉴 是 定精 神病
者患或 于属无 行为 能 力的 自然人 违法 .
前者行
人为 如 果 行对 政分 处
不服的 或 认 是为错 案的 只 能 主向 管,
,
集
体 企 事 业业单位
内部 规 的 定 度 制理 社方会 面法 律的 法 规还包 括
, 地
后者、罚 的 处据依只 能 是 家国管
、方
性 法规 和央中 方地行 政 规 章 以 及
,
民 区 域 族自 条 治例和 单 行 条 例是 属
社于 管会理 职能 方面 的法 法 规
、律 、。
五
两 者 制的裁 手 段 ( 方 )式有 原 区则别
前 者 处
是 对 国 分机 家关工 作
,
、 、
人
员 中有 违 纪违 法行 为 则 分别 由 各
国 级家 监 机 关察给 予 警告记 过 大
记
降过级 降 撤职职 除开 用留 看
、察
、、
开
除 八等 种制 手 段裁; 而 行 政 处分 若 是
对 企 事业 单业位 职工 中 有 违纪 违
法 为 的 则 行其由 所 在 位 或 上单 级 主,
,
管 部
门 给 予上述 八制种裁 方式 除降 职
外 七 的种并 可 给予 次 性一 济罚经
处 分款,
。
合计
然仍是 八 制裁手 段
、
后 者种行 政 处 罚 的 制手 段 共有裁四
大类
即申 诫罚 ( 通报 责 令 具 结悔 过
)
; 、
、替告
和 违禁 物 品以 及 案 工 作具 令责 赔偿
损
、失
产罚财( 罚款 没 收 非法所 得 能力罚 又 称 行为
罚、
)
;
照令责 停 产停 业 等 ) 和 人 身 罚 称又
自由 罚(行 政拘 留劳 动 教养
,)
后的 《 档案法 》及其 配 套法 规可 建 议
授权 县以上 档 行案 政管 部理 门行 使
申诫
和 财罚产 罚 而 只 不限于 现 在现
,
.
行 《,档 案 法 》 及 配其 套法规 只中授 权 行 使 产财 罚 的 中责 赔令 损偿 失残
缺 不 难 全以 实
施
,
。
—
,。
是
不得 处罚
、的
。
机 关
或国 家 监 察 关 机诉申 得 向 人 不 法民院 提 诉讼 起行为人在 诉 中
。期
, 两 七者 立 (设制 定 ) 的 权国 家 机行 政处 分的设立 是 照按 我国 宪,
。 ,
内 使即行 处政分 决 有定错在 未纠 之 正前不 得 停止 执 行 也 得 不申
请,,
。,
,
有 关所 不同
人 民法 院 强制 行执
行
政处 罚 则 是违
,
法 和
法 律规 定一般 由宪 法 和 法 律 授
法义务 人 处 对 罚 不 服 认 或为该 处 罚错案是 的可以 在 法定 时效 期 内依 法 请申 上一 级行 政 管 理 部复门议 实 行层级 监 督 或 者 依 法 有向管 辖 权 的
,,
权国,务 院设立
因, 务国院 是 国家最
高。
行
政 机关各 种 行 政 处 分措 施( 方 式 ) 均由 国 务 院的 政行法 规 立
设,
行处政。
、
、
罚的 设 立全国人 大 及其 常委 会 可以 设 立 上述 任何 一 类 政行 处罚措 施
其人
法 院民提 起 行政 诉 讼 请求司 法
救
,
济
。
但对
既 不 申请 复议 又 不提 起 行
、
,人中 罚身只能 由 最高国 家权 力 关
机设
立 并 只授能 权公安 机 等关别 特
个,。
政 诉
讼或 人民法 裁院决 发已 生 力效的 违 法 务 义人 不履 行 务 或 义 者 绝
拒
,殊
门行 部 人使 罚
身国务 院 以可 立设
,履
行 义务 的有关 家国行 政 关机 可 申请 人民 法 院强 制 执
、行
,
,
除 人
罚 身外以任 何 一 类 政行处 罚 并
理 部 门 或 组织 责 行 使 省负级 或国务
。
。授
权 给 有具社 会 理 管 能职的 行 政 管
十两者 的 裁 ( 制 法 执 操)作 程 序行
处政 分操 作的 序 程属 国 家
工, ,
。
有
不所同
院
计 单划列 市或 省 会 所在市 的人
大
、、
常
委 人 民会政府 以及 国 院务 能职部
门 根 据 行 政 法 规授的权 职或 权 可以
,
人 作员 纪 违违 行 为 法的 则 按 照 务国
院的 《政 监行 条例察》 规 的 定程序 办
;,设 立财 产 罚 和 申 诫罚必 要 根 时
理 据 ;属 企业 业事 单 职位工 违 纪违 法行
为 则的 照按《 企 业 职 工奖 条惩 例》和 办理
。。
(
吊
销证
。
国家 法 规律 定也 可 设 立 行为 罚 但 这 种两 设立 只 能 在 本 政行 区域 内 或,
,
。
.
有
关 企业事 业 单 位 理规 定 的管程序
一 般 在 立案 先 行前 步初 查
审 、、,
修改
国
务院 职 能 门部所 管 理的 域领内 方
,;
可
效有 同
的。
然正后式 立 查案 作 出证定决并 备
两 者八 的制裁 ( 执 法 主 ) 体是不
、
案
行政
罚处 序程办 指中案的 骤
,步
。
、
次 序和、方 一 式般 分为 普 通程 序 简和易程 序 种
、两
行
处政 分由 违纪 法 违的国 家工
,
普
通程 包 序 立 案 括
调
、
、 人作员 在 地所 的 国家 察 监机 关或其.
查 取证
作 出处罚决 定听证 送
达
,至
于 人 身罚
。
、
能力
上
级 监机 关察 负责 实 施制 裁; 违纪 违 的企法业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只 能 其由所
和
几个 必经 程 序
当场 处罚的 程 序
。简 易
序程 是即 时
,
罚国 家只 能授 权 给 安 公机关 工 或
商。
行 政
处 罚 属 执法于。
行
政 理管 等部 门行 使
、
在单 位或 主 机管关 负 责实 施 制裁,
,
。
由
主
体 方 的单具体 政 行 为 行行为 人 不 服若可 按 照 务国院 《行政 复 议 例条》 规 定 中请 复 的 办议 程案
。
。
序
六两 者的构 成 要 件 有 不 同 所行 处政 分 专门要 求 只要行 为 人
此
可 见 反违 《 档案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行 为的 给予 行政要处 分县 以 上
档,,
,
行
处 政分则 没 有议复,
有
纪违 违法 行 为 发 且 行生 人为只 能,
案
行 政 管 理部 门有 建 议 只 而 权 不是行 政
处 的分 法执主 体
,
。
,
国 家是机关 工 作人 员 或 企 业事业 职
工也 是 就说 拿工 资的是 员
人,
。
行 政
处罚 的执
,,
通过上述分析 归纳为大十 区 别
, .
因此
,法 体主专 拥指有 行 政处 权罚 且 能以
自名己义 取采行 政 处 罚制裁 行为
就 能使 档 案 行 政执法 主体保 持清 醒 头的脑在执 法既 中持坚原则 又不
干 越超 职 权的 事 使 案档 法 真执正 做 到 合 及法时 准 确 客 观 公正 和
:
、就
行
处政 不 得分指 社向 会 上一 公般
或民 会社 组织 行政 罚处 构成 要 件 必 :须同 时 具备三 个 法定 条 件 一( ) 客 观
要
。
并承 法担 律 任责 国 家行的政 机 或关
,
授
的 权其他组 织和 个人 .
。
县
以 上 档案
、
、
、
件必 须 是 为行人 违 反 定行 法政义 务 ,
行 政
理 管 部 应门按 修 改 的后 档 《案 法》及 其配
地
开 公的法 定则原坚持 处罚 与 育 相 结教合达 到法 适律 用 遵和 守 的法
制原
。 ,则
、,
的行 为并确实 存 在 而不是 能可的
,
套法,规建议 权授 负责 实
.、
将 或会 发生 存而 或 在已不 存 在 话 违法 为行 实 确 经 已发
,
。生
。
句一
,
;施 申 诫 和 罚 产 罚 财 而 工商海 关 等
相我信档 案执法 部一门
定,
,
,
二 ) (主
部门 可 以对 违 既《 档反 案 法》 又 反
工 违 法 规商 海 关 法 的行规 为 负 责 实人 施 申 诫 罚产财 罚 能和力 罚 、 、
。
会正
实施 确 改修后 的 档 案 法 开为 创
观要 件必 须 是 义 务人 或行 为 人主
,
、
档案执 法 的 新局 面作 出 己 应 有自的
贡献
。 观上 实有 确 意故或 失
过
。
(三 ) 属 公于,
违 民法 需 给 要予行 政 处 罚 的 必 须 是 1
4
九两者 补的救 的 办 不 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