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资源,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和整体实力,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中山市注册设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中山,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中山。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由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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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研究开发类机构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不含软件开发类)。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五)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六)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我市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有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的能力,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七)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定期受理,分批认定。
第六条 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清单或服务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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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清单;
(六)知识产权清单。
第七条 对已通过国家、省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单位继续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销其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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