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 :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 | 长春 | 沈阳 | 大连 | 济南 |青岛 | 南京 | 杭州 | 宁波 | 厦门 | 广州 | 深圳 | 武汉 | 成都 | 西安 |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 (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第四档:地级 一般省会及普通地级市 附:
2007年7月5 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批准江西省九江市、湖北省襄樊市、安徽省安庆市、湖南省株洲市、河南省洛阳市、四川省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河北省唐山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和内蒙古包头市等十座城市为国家第二批副省级城市。
中国城市行政级别分6级
1级:准国级:香港,澳门
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2级:正部级:4大直辖市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级:副部级:14个副省级城市(包括9个副省级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城市)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
4级: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十个“较大的市” 省会城市(除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9个副省级城市)及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 5级:正厅级:一般地级市
6级:副厅级:省直管县级市
7级:正处级:一般县级市
按照综合指标“城市IT级别指数”的数值,进行排名: 1、城市IT级别指数在50以上的,列为1级城市。 2、城市IT级别指数在10以上的,列为2级城市。 3、城市IT级别指数在5以上的,列为 3A 级城市。 4、城市IT级别指数在3以上的,列为3B级城市。 5、城市IT级别指数在2以上的,列为 4A 级城市。 6、城市IT级别指数在2以下的,列为4B级城市。
所谓的(城市IT级别指数)是指综合了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全市总人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恩格尔系数、主要电子信息产品销量、软件业规模、上网计算机数量等各项指标,考察了城市IT市场发达程度,并通过精细的调查研究、计量研究和案例研究,形成了对中国城市IT环境的现状倾向性、变化趋势和规律性的重要发现——城市分级标准。 中国大陆现行城市行政级别一览
一、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市(县级)。现时中国大陆有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
二、副省级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同级。副省级市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中国国务院同意才能成为副省级市。
三、计划单列市: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的城市。中国大陆目前一共有五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 、青岛、大连 、厦门 。 四、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有多种版本,其中按照地方组织法的定义较为准确。地方组织法的定义是,“较大的市”专指经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这样的城市目前共有四批十八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淄博、邯郸、本
溪(1992年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