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目录
前言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征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目标与任务
第一节土地利用原则和战略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三节土地利用空间战略和总体格局
第四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引导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二节都市核心功能区
第三节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
第四节都市功能扩展区
第五节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
第六节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
第七节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八节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三节其它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发展
第二节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
第三节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第四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七章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
第一节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分类管控
第八章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第一节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第二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
第三节产业发展及其它重点项目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加强规划实施管控
第二节落实规划实施具体工作
附表
前言
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位置,区位条件十分优越。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天津市面临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至2010年)》已不适应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
按照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精神,保障天津市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迫切需要重新确定天津市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和用地格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天津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和大纲阶段工作。2009年1月4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指导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标准化建设,提高耕地质量。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供给引导需求,合理调控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需求。
(3)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立足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和分区引导,协调各行各业的用地需求,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保护,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立足构建保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10)《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1)《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3)《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含清河农场、汉沽农场、芦台农场),总面积为1191732公顷。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特征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天津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年末,全市各类用地情况如下:
农用地面积7073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3%。其中,耕地面积为4455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4%。
建设用地面积346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1%。其中,城镇工矿用地129197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0.8%,农村居民点用地8630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2%,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13077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1.0%。
未利用地面积1381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
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特征
耕地比重高,总体质量差,改良任务艰巨;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能力不足;城乡建设用地比例较低,工矿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较为分散,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待调整优化;土地利用较为粗放,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湿地资源丰富,生态建设潜力较大。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第八条 发展机遇
(1)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国务院对天津市的城市定位明确了天津市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天津市在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国内经贸合作。
(2)环渤海地区是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域,是我国北方人口集聚多、创新能力高、综合实力强的区域。京津冀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是带动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发展的龙头。京津冀都市圈的形成和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天津市北方经济中心的地位。
第九条 面临挑战
天津市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及快速城镇化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区县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面临着既要满足经济建设必需的用地需求,又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挑战,统筹土地利用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与任务
第一节 土地利用原则和战略
第十条 城市发展定位
天津市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要逐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主要职能为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服务中心,以近代史迹为特点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市。
第十一条 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规划至201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25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950万人,城镇化水平76%;至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50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1335万人,城镇化水平89%。
规划至2010年,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000美元。至2020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三番以上,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第十二 条土地利用基本原则
天津市土地利用遵循“耕地与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城乡建设用地优化整合,基础设施用地合理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维护养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战略
全面推行“节约集约”、“城乡统筹”与“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战略,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定期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转变用地观念,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向“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转变。
统筹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利用。
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制定差异化管制措施,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维护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根据天津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完善,土地生态保护积极有效,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明显提高的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
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规划至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42000公顷(6630000亩),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7300公顷(6560000亩)。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6700公顷(5350000亩)。
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至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4700公顷(220000亩)以内。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规划至2010年,补充耕地14700公顷(220000亩)。
积极探索补充耕地的新途径。
第十六条 园地、林地、牧草地利用目标
推进园地、林地、牧草地综合利用。规划至2010年,园地面积37300公顷(560000亩),林地面积37200公顷(560000亩),牧草地面积600公顷(10000亩);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37300公顷(560000亩),林地面积42300公顷(630000亩),牧草地面积600(10000亩)。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调控目标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划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747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50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139700公顷以内。
规划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034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500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153400公顷以内。
第十八条 土地集约利用目标
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规划至2020年,市域范围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4亿元;每平方公里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11亿元;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6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控制在0.05%以内;全市常住人口每增长1%,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控制在0.55%以内。
第十九条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天津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城市。规划至2020年,基本形成配置合理、利用高效的资源保障体系;饮用水洁净、空气清洁、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规划期内,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市土地
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60%以上。
第三节 土地利用空间战略和总体格局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空间战略
实施土地利用空间差异化管理,确定“两城优化调整,滨海重点发展,西部协同发展,南北适度拓展,北端生态保育”的土地利用空间战略。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形成“一轴两带、三区九廊道、十五重点保护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1)“一轴两带”:构建“武清新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城市发展主轴,以及“宁河新城、汉沽新城—滨海新区核心区—大港新城”东部滨海发展带和“蓟县新城—宝坻新城—中心城区—静海新城”西部城镇发展带组成的城镇发展带。
(2)“三区九廊道”:构建北部蓟县山地、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洼”湿地与南部“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湿地等三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蓟运河生态廊道、潮白新河生态廊道、独流减河生态廊道、海河—北运河生态廊道、子牙新河生态廊道、滨海生态廊道、唐津高速生态廊道、引滦明渠—贝壳堤生态廊道和西部防风固沙生态廊道组成的九条生态控制廊道。
(3)“十五重点保护区域”:建设主要分布于远郊五区县,耕地质量较高,布局集中连片的十五片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引导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依据天津市土地利用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天津市自然状况、经济社会结构及经
济发展战略布局等因素,按照区内相似性最大、区外差异性最大及保持行政区划相对完整性的分区原则,将天津市划分为六个土地利用综合区:都市核心功能区,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都市功能扩展区,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区的引导管控
实施各综合分区的土地利用差异化管理政策。按照各分区发展定位,确定各分区土地利用主要方向,合理安排各分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制定针对性的土地利用政策,引导人口、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各分区间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节 都市核心功能区
第二十四条 区域范围
都市核心功能区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区域,面积37100公顷。
第二十五条 主要规划目标
都市核心功能区是天津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和商贸服务中心,是城市功能的集聚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4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00公顷以内。
第二十六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土地利用突出行政功能、文化功能、现代商业服务功能和旅游功能载体的特点,注重保持居住功能、生产功能及生态服务功能的平衡。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积极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提升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加快建设海河、外环线、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绿化带,构筑城市生态走廊。
第三节 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
第二十七条 区域范围
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指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辖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陆域总面积约为227000公顷。
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核心区由塘沽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和天津港保税区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主要规划目标
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200公顷(333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700公顷(251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7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7000公顷内。
第二十九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着重体现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载体功能,为滨海新区实现区域功能定位提供用地保障。重视土地生态建设,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
新增建设用地向该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滨海新区核心区、中新生态城、汉沽新城、大港新城、临空产业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区等用地。
积极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
注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按照《海洋功能区划》,适度进行围填海。
加快沿海及各功能区间绿化隔离带建设,严格保护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滩涂及其他湿地自然保护区。
编制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修改机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控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四节 都市功能扩展区
第三十条 区域范围
都市功能扩展区指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和北辰区四个行政辖区在都市核心功能区和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外的区域,面积144800公顷。
第三十一条 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域是承担都市核心功能区人口疏散、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是承接都市核心功能区居住功能、商贸服务功能和产业发展功能扩展的重点区域,是联系都市核心功能区与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的重要桥梁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廊道。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000公顷(810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700公顷(371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2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2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二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载体功能,重点承接都市核心功能区人口、产业向本区域转移的用地需求。引导城镇用地组团式发展,控制城镇布局无序蔓延。加快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保障城镇组团和产业功能区发展。
逐步压缩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加快“迁村并点”步伐,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通过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来适度满足城镇及产业用地的发展,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耕作型向都市农业型转变。发展技术含量高、水资源消耗少的设施农业、精品农业及观光农业。因地制宜,促进农用地利用方式由粮食生产主导向蔬
菜、花果等生产主导转化。注重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治理整顿区域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做好沿河绿化带、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城郊西北部防风固沙林等生态绿地建设,构筑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生态屏障。
第五节 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
第三十三条 区域范围
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即武清区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57300公顷。
第三十四条 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京津冀都市圈的重要节点,京津城市协同发展的重要环节,是连接京津两地的重要廊道区域,是天津市城市发展和产业辐射的重要区域,同时也是天津市农业生产条件优越的地区。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400公顷(1386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9100公顷(1187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53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注重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体现经济发展载体功能、农业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外向型产业,集约高效建设现代化城镇,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提高产业园区集约用地标准,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优化区域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城镇和重点交通设施的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京津协同发展用地需求。
严格保护、积极建设高质量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通过适当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及未利用地开发等补充耕地,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重点推进津西北防风固沙林带建设,提高区域林木覆盖率,积极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减少农业污灌面积,防治土壤污染,维持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
第六节 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
第三十六条 区域范围
本区包括宝坻区、宁河县和蓟县京哈公路以南区域以及市域南部的静海县,面积501400公顷。
第三十七条 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天津市主要的农业区,是现代制造业的重要承续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2700公顷(3791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1000公顷(3465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8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400公顷以内。
第三十八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农业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统筹城乡发展,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通过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和后备资源开发满足建设用地需求。 严格保护区内耕地。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土壤质地,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引导农业规模化生产,推行农业机械化操作,建立现代化农业发展区。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力开展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重点支持新城及中心镇建设,合理安排产业用地,促进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中。适度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对七里海、团泊洼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严禁改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的用途;重点推进区域内沙化土地治理,减少地表裸露,提高防风阻沙功能,沿津冀边界建设大型
防风阻沙林带,提高区域林木覆盖率。
第七节 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三十九条 区域范围
本区为天津市北部蓟县京哈公路以北区域,面积98100公顷。
第四十条 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天津市唯一的山地地貌区,是天津市重要风景旅游区和生态屏障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000公顷(240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500公顷(128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98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30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一条 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着重发挥生态服务功能,促进风景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恢复裸露区域的植被覆盖,增强区域的水源涵养功能;以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搞好生态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实现开发与保护并举;积极开展封山育林、荒山造林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适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林及其他经济林面积,发展生态观光农业。
重点进行工矿用地整合,逐步关闭、迁移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对生态价值重大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进行迁并,引导人口向新城集中,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支持新城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
第八节 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划指标
规划确定的区县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积极引导。
第四十三条 深入贯彻规划用地政策
各区县要积极配合天津市区域发展和土地利用战略的实施,与主体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综合分区衔接,切实落实所属综合分区的土地利用政策;按照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格局,优化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国家和天津市重大项目用地,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土地利用。
第五章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应避让优质农地区。
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积极运用税费、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促使农业结构调整向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同时提高耕地质量。 第四十五条 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积极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加大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力度,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积极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生
态的原则,稳妥推进土地整治。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可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七条 高标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确保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天津市耕地空间布局特点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按照“全面规划、应保尽保、结合实际、集中建设”的原则,优先将集中连片、排灌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蔬菜和粮油生产基地划为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管制要求,设立十五片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重点分布在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京哈公路以南地区。
第四十八条 严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并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公告,与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及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第四十九条 推进基本农田建设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和养护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节 其它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第五十条 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形成合理的农业布局。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特色种植业、先进园艺业、高效水产业、生态旅游观光业等。
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破坏耕作层,对因污染、盐渍化等原因造成不能耕种的耕地,有条件的要进行治理改善。
第五十一条 大力提高园地生产能力
园地发展注重内涵提高,加强对现有中低产园地及新建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着力发展优质果园,建立优质果产品基地,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园地发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不得破坏耕作层。
第五十二条 因地制宜发展林地
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出发,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地保护和利用战略,大力保护、培育森林资源。通过管理现有林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非耕地资源进行造林,加快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加大河流沿岸、主要道路两侧绿化带的建设,维护和建设蓟运河生态廊道、潮白新河生态廊道、独流减河生态廊道、海河—北运河生态廊道、子牙新河生态廊道、滨海生态廊道、唐津高速生态廊道、引滦明渠—贝壳堤生态廊道和西部防风固沙生态廊道。
第五十三条 鼓励发展高产高效设施农业
做好设施农业调查和规划,引导设施农业合理布局与规模化经营,鼓励利用废弃地、边角地和其他非农地,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加快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对于新建畜禽场(小区),应按照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发展
第五十四条 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构建由“两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组成的城镇体系,优化用地布局,实现城镇用地的理性发展与高效集约利用。
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用地。
第五十五条 两城用地优化调整
严格控制两城用地规模和边界,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集约利用水平,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合理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建设外围绿化隔离带,防止城区无序蔓延。规划期内,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79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91平方公里以内。 第五十六条 新城用地优先安排
新增城镇用地规模向新城倾斜。对全市规划的蓟县新城、宝坻新城、武清新城、宁河新城、汉沽新城、西青新城、津南新城、静海新城、大港新城、京津新城和团泊新城等11个新城,优先安排用地,合理确定规模,科学划定扩展边界。
重点保障新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需求,完善新城城市功能;适度安排与新城功能相适应的产业用地,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向新城集聚;逐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用地强度和集约用地水平。
第五十七条中心镇用地规划引导
根据不同条件,逐步建设商贸型、交通型、旅游型等职能特色突出的新型城镇,引导
其用地需求。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大力推进土地集约、产业集聚、人口集中。
第五十八条一般镇用地适度安排
根据自然基础条件和资源状况,发展为大城市服务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和第三产业。土地利用注重城乡统筹、节约集约,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引导农村人口逐步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五十九条开发区用地整合
开发区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土地利用强调开发区的高投入和高产出,高效、节约集约建设开发区,进一步有机整合各类开发区空间资源。
(1)按照分工明确、运行高效、节约资源、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划定国家审核保留的各级开发区规模边界。各级开发区用地纳入滨海新区、新城和邻近城镇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规划,有序发展。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合理规划开发区产业用地,进一步提高用地强度。合理安排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的非产业用地比例。加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标准,逐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积极推进市级开发区建设,提高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区县工业集中区要加强对已有项目的改造,提高项目的单位用地投资规模、用地容积率,逐步引导其向开发区集中。
第六十条工矿用地整合利用
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相对零散、用地较为粗放的工矿用地逐步整合。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工矿用地。规划至2020年,工矿用地控制在30000公顷以内。
第二节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
第六十一条农村居民点用地整合
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和新农村建设。结合城镇用地布局,合理改造利用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引导新农村建设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规划期间,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770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面积13400公顷,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800公顷。规划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75000公顷以内。
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点用地引导
实施不同区县农村居民点用地针对性引导调控。
塘沽区、汉沽区、东丽区依托重点项目建设和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实施整体撤村,规划期末不再保留农村居民点用地。现有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农民住宅。
津南区、北辰区、西青区、大港区依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发展小城镇,全面实施迁村并点,逐步整理复垦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期末农民逐步迁入小城镇和中心村。
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五个远郊区县,引导农民适度向新城、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第三节 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第六十三条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统筹安排
适应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要求,依托海空两港,强化交通枢纽功能,以公路、铁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为骨架,构建各种交通方式紧密衔接、转换便捷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至2020年,交通用地控制在370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18600公顷。
保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加强对交通建设利用土地的节约集约管控。机场、港口、公路、铁路等各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要经过严格论证,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避让基本农田,压缩占用耕地规模。
第六十四条水利设施用地优化布局
围绕“建设节水型城市,发展大都市水利”的治水思路,坚持开源节流与防洪抗旱并举,水生态修复与水生态保护并重,着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防洪设施和洪水管理薄弱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水利设施用地重点用于满足重大水利工程及加强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积极进行海水淡化、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工程建设,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提高防洪抗旱能力。规划至2020年,水利设施用地控制在623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7000公顷。
第六十五条盐田的综合利用
合理安排盐田用地规模和布局。注重保持盐田生态功能,切实提高盐田生产效率,结合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进行盐田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六条 合理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统筹各分区发展定位和土地利用管控,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第六十七条 落实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简化用地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前提下,经批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可在扩展边界内进行调整。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
第一节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八条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格局
坚持可持续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维护生物多样性。形成以“三区、九廊道”为主体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格局,以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和水域等用地有效隔离城镇组团,实现城乡空间结构山水化和田园化,建立人居环境优美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第六十九条 土地生态安全维护
(1)蓟县北部山地生态功能区。加强对现有林地的保护,积极研究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营的新途径;严禁破坏地表植被,禁止开山采石,对破坏严重的山体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尽快恢复植被;合理利用物种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和自然物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2)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洼”湿地、南部“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湿地生态功能区。加强湿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力度,注重水资源涵养,适度发展生态养殖和旅游业,禁止违法开发和其它人为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3)蓟运河、潮白新河、独流减河、海河—北运河、子牙新河五条河流生态廊道和滨海生态廊道、唐津高速生态廊道、引滦明渠—贝壳堤生态廊道和西部防风固沙生态廊道。注重耕地生态功能发挥,充分利用边角地、荒地、废弃地进行沿岸防护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严禁占用生态廊道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沿道路分布的河湖水系,要与道路的绿色廊道整合。
第二节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分类管控
第七十条 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加强天津市土地利用由单纯注重经济增长向强调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方向转
变,优先考虑战略性生态空间保护。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总量约束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山、城、田、河、滩、湾、海等协调的生态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优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升农用地生态服务功能,实现土地生态系统最优。在土地开发和调整中,注意保护天津近代文化遗存用地。
第七十一条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的引导与管制
(1)禁止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禁止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级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水土保持区、土地沙化区、主要河流及行洪通道、风景区核心景区、绿化隔离带等。严禁各类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逐步将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迁出。
(2)控制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控制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区核心区以外的部分、蓄滞洪区、主要河流两侧防护用地、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严格控制这类用地内的各项建设,鼓励植树造林。现有的成片建设用地区严禁继续扩大,并在有条件的地段,鼓励将建设用地逐步改变为林地、草地;鼓励将本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和水源的其他建筑和经济活动调整到适宜的地区。
(3)适度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适度开发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包括示范性农业用地、绿色果蔬基地和生态农业观光园地等。实行产业关联发展政策,在不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上,规划和建设与生态型、观光型、科普型和示范型农业新技术相关联的产业项目,控制与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
第八章 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第一节 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第七十二条 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以十五个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为主体,重点建设宝坻区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武清区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宁河县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静海县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蓟县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
第七十三条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
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主,重点实施宝坻方家庄镇、宁河东棘坨镇、静海中旺镇、武清高村乡、蓟县东施古镇、大港中唐镇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加快推进东丽华明镇、津南小站镇、武清大良镇、津南八里台镇等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复垦项目。
第七十四条 现代农业项目
积极引进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建设滨海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滨海津南循环农业项目、天津市金水海洋食品项目、滨海葡萄示范基地、大新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大寺食用菌基地、东淀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现代化农业示范项目。
第二节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
第七十五条 交通设施项目
扩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扩建天津港,新建大港港区;重点建设京沪高速铁路、津秦客运专线、京津城际铁路及其延伸线、京秦城际铁路、天津机场引入线、天津至保定铁路、环渤海城际铁路、天津地下直径线、天津港东疆港区铁路、天津集装箱中心站、天津枢纽南环线等铁路工程;重点建设国道112线、津汕、塘承、海滨大道、津宁、津港、机场大道、唐廊、京港、南港、唐津西延、蓟汕联络线等高速公路,改扩建京津塘、唐津等高速公路;新建塘汉、津汉、中央大道、天津大道等快速路。
第七十六条 能源设施项目
重点建设大港热电二厂、北疆热电厂、桃花寺电厂、东北郊热电厂、西南郊热电厂、北郊热电厂、南疆热电厂、北塘热电厂、华能绿色煤电、桃花寺抽水蓄能电站等发电供电
项目,天津特高压、宝坻直流、静海、西郊等13个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改扩建大港电厂、陈塘庄热电厂、杨柳青热电厂、军粮城热电厂、盘山电厂等项目。 第七十七条 水利设施项目
防洪减灾工程:主要保障对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蓟运河、大清河等河流水系的治理以及东淀、永定河泛区、贾口洼、文安洼、黄庄洼、大黄堡洼、青甸洼等蓄滞洪区的防洪建设用地需求。
水资源工程:重点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引滦入津配套工程、引黄济津市内输水工程,以及黄庄洼水库、王庆坨水库、泗村店水库、杨庄截潜水库、大黄堡水库的建设。
第三节 产业发展及其它重点项目
第七十八条 先进制造业项目
电子信息: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增资项目、天津三星通信公司手机扩能项目、紫光海泰公司移动通信终端生产建设项目、中环电子集团电子基础制造基地、摩托罗拉公司汽车电子及嵌入式计算机项目、亿兆公司车载电子制造项目、天津曙光高性能计算机产业基地、中兴通信北方制造基地、恒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大容量高速现金循环处理模块产业化项目等。
化学工业:中俄东方石化公司1000万吨炼油项目、大乙烯炼化一体化、中石油公司扩建炼油装置、蓝星集团化工新材料基地、渤化集团35万吨VCM项目等。
汽车工业:天津一汽丰田项目、天津一汽夏利项目、天拖搬迁扩能项目、天汽五万辆乘用车搬迁等。
现代冶金工业:西部矿业大通铜业有限公司20万吨有色金属扩能、天铁高档汽车板项目、钢管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天钢集团高档板材及金属制品项目等。
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产业:天士力集团中医药项目、金耀集团生物工程产业化基地、
医药集团发酵类产品产业化项目、金汇公司皮质激素类原料药生产项目、茂祥集团天津制药科研生产基地等。
装备制造产业:鼎盛集团天津工程机械产业化基地、天津航空机电公司航空配套项目、机电集团机床及通用设备工业园、扎努西公司压缩机加工生产项目等。
新能源与新材料产业:津能电池公司非晶硅太阳电池产业园、力神公司锂离子电池及相关产品、歌美飒公司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北疆电厂海水淡化工程、大有公司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渤化集团海水化学资源提取技术产业化项目等。
第七十九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现代物流业:天津港北疆集装箱物流中心工程、天津港南疆散货物流中心工程、空港物流区保税物流中心项目、京津新城商贸物流园区、北辰陆港现代物流基地、静海县唐官屯现代物流基地等。
休闲旅游业:极地海洋世界、滨海航母主题公园、天津海滨旅游度假区(京津海岸)项目、盘龙谷文化城、邮轮母港、滨海文化产业区、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天津影视动漫文化娱乐城、高新产业园区动漫基地、大天津杂技马戏城等。
科研服务业:重型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细胞产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国民航产业化基地、华苑科技城项目等。 第八十条 其它重点项目
重点保障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天津中医药大学新校区、南开大学新校区、天津大学新校区、海河教育园、气象台站建设和探测环境保护、滨海博物馆、新天津医院等教育文体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建设。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规划实施管控
第八十一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制定《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天津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办法》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配套管理规章,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违反规划用地的惩治措施。
第八十二条 深化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公示制度,积极拓宽和加大规划成果宣传渠道和力度,加强土地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明晰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参与的激励机制等;推行规划管理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三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制度建设
(1)建立和推行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将耕地保护、节地挖潜、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建立“规划—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依据本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计划指标并监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建设。年度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
(3)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机制。综合考虑数量上与空间上的不确定性,预留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机动指标,用于安排规划预期以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4)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征地制度。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制定并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1)完善土地利用税收调节体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适当提高土地税费对房产税负的结构比例,建立有利于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土地税收调节机制。
(2)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对农用地的建设力度,提高土地使用者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依法探索建立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扶持耕地、基本农田建设,协调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利益。
(3)落实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复垦的扶持和管理,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农村居民点改造投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坚持“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有序引导农村居民点改造。
(4)探索设立建设用地调控平台。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用地指标调整制度,根据建设开发与资源环境条件差异,在区县之间适度引入建设用地指标的调配机制,并注重监控和引导。
第二节 落实规划实施具体工作
第八十五条 建立土地利用预警机制
建立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占用、补充耕地、非农建设规模、年度用地计划预警等在内的土地利用预警机制,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用3S技术,对全市重点
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扩展情况和耕地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网络监测,做到用地变化的网络定位和及时报警,及时了解全市的土地利用态势,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十六条 利用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动态监管
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多位一体的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对耕地的保护、开发、占用及整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做到“地动人知”。改善规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管理和日常管理、实施工作的计算机化和信息化,提高土地规划管理科技水平,保障土地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七条 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动态评价与引导
以土地利用变化监控技术系统为基础,结合天津市区县功能定位和土地利用分区要求,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类设立区县土地集约利用与保护考核体系和标准,明确土地承载的就业、投资和产出等准入门槛,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八十八条 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决策分析辅助工作
适时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主要包括规划的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在评价中采用规划控制指标执行因素和规划布局空间落实因素反映规划的执行情况;采用行政管理效率因素和规划实施效果因素反映规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针对不同的评价结果,分析规划实施质量优劣原因,提出改进规划实施建议。
所有附表见附件:表1 天津市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表2 天津市各区县土地利用现状表(2005年)
表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表4 2010年天津市各类用地分解平衡表
表5 2020年天津市各类用地分解平衡表
表6 天津市各区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分解表 表7 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规模控制表 表8 各区县规划城镇工矿用地及相应的集约利用指标表 附件:
八个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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