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珠 海 市 监 察 局
珠环„2007‟69号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的有关部署,以及市纪委二次全会“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的具体要求,我市今年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珠海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整治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6日印发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纪委二次全会的精神对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并根据《关于落实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的具体要求,为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珠海”,特开展本年度的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在市纪委的领导下,在市监察局的指挥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我市第六次代党会精神;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现象明显减少、环境隐患得到显著消除、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相关部门的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明确权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污染源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五)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原则。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省委张德江书记关于“环境保护三个一律”的要求,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工艺实行强制淘汰。
三、工作内容
(一)在市监察局的统一指挥下,专项行动各成员单
位开展以“加强作风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民”为主题的环保系统纪律教育月活动。
(二)督促各区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电镀、线路板、制革、印染、造纸、核辐射与电磁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
(四)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化工、电镀等行业与环境保护敏感区域的环境问题。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予以解决。
(五)重点查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强化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制定《珠海市环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辐射安全防护应急装备及监测装备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开展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普查
工作。
(七)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产地的环境安全。
(八)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了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的“珠海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城管
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的汇总和报送。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监察部门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纪律教育活动,并协助各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管理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在环保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各区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督促法制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
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的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乱搭建、乱摆卖、夜间建筑工地违规施工的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经营活动、违章建筑及三无人员窝棚。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4月30日前)
召开全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并向全市公布开通举报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热线电话。“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行风教育、纪律教育、反商业贿赂教育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各区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区的行动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5月-7月)
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对各自部门的作风建设和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及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自查,针对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自纠,将整治情况、解决意见在7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7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8月-9月)
由市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小组,针对自查自纠中出现的问题和各部门在行动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办。同时分阶段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检查各区、乡镇等各级政府有没有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撑保护伞,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区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0月-11月)
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初步
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每月向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信息,并在10月30日前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上报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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