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示内容
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示内容
工作站职责
1、面向困难职工开展法律咨询、代书;
2、参与协商、代为和解;
3、为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导和帮助;
4、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授权范围内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
5、组织开展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6、协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好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相关数据统计;
工作程序
1、接受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及时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2、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援助决定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工作站和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3、结案归档后30日内,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法律援助对象为各级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特困职工证明及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工作规范
1、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2、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当事人咨询;
3、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4、保守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6、对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7、及时做好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相关数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