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咨询:婚外情的处理原则
一、婚外情概述
婚外情,又称婚外恋,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
婚外情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 “婚外情”从字面上它是一场恋情,但从实质上它不过是一个偷情、偷性的过程,这是由男女性别不同,生理心理不同所带来的必然区别。在婚外两性交往之中,男人往往重性,女人则习惯于重情。
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人财两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是一个十分让人头疼的家庭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了过错赔偿制度,这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处理方式
在配偶出现婚外情的时候,当事人都难免一时冲动做出鲁莽的举动。但是,聪明人在处理这些紧急事件的时候往往会有自己原则。那么,我们团队提出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
1.头脑要冷静。当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恋时,另一半常常会由于遭到伤害和侮辱而作出激烈的反应,但这样更坏事。有的人会马上提出离婚,有的人会跑去亲友那里倾诉,而实际上,这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把事情弄得更加复杂化。
2.保持自尊自爱。受损的一方应保持自尊自爱,不卑不亢,在严正地指出对方的错误并发出警告的同时,也应耐心、细致地帮助对方摆脱目前的困境。
3. 收集婚外情证据。
①“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②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④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但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4. 积极联系律师,保护自身权益。
很多当事人发现自己的配偶出现婚外情后,很容易被一时的情感蒙蔽了理智,有些女性就是抱着男人应该让自己的想法,把离婚看成让男方后悔的工具而已,最后在财产分割上吃了很大的亏。离婚案件通常案情复杂,还涉及很多专业性问题,比如过错调查、财产固定、证据收集等。此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和需求的基础上,给当事人提供一份较详尽和周全的计划书,为你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收集对方不忠的证据;作为受害者可以在哪些方面得到补偿;分析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并及时将财产固定;如何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明确对方支持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
四、关注焦点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要不要离婚?
婚姻中一旦发生了婚外情,两个人的关系就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它逼迫两个人审视婚姻中的不足和自身的匮乏,共同反思婚姻、探索自我、了解对方,共同找出应对的办法。
在这个过程中,能否重新建立信任是处理婚外情的关键。婚外情为什么这么遭人厌恶,因为它违背了感情生活的基石——信任。这种信任一旦破坏,很难重建。很多时候当事人在没有解决好双方婚姻问题的情况下,因为子女或父母等原因勉强选择原谅,事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难以维系,此时再选择离婚,一来浪费了自己宝贵的光阴,二来由于证据丢失等原因离婚诉讼难度也更大。
(二)如果选择离婚,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谈判也是人生最重要的谈判之一,不要被过去的感情蒙蔽了理智,不要为了现在出一口气牺牲经济和孩子,要放眼未来为自己和孩子策划出离婚以后最好的条件和环境。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通常无法完全掌握过错方的出轨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思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最终却让过错方得了便宜。在实践中,出轨方存
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非常难以取得,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 即使认定存在婚外情,如果外遇证据只是证明能配偶某一次身体出现不轨行为,这还达不到婚姻法46条规定的申请损害赔偿的标准。
因此,我们认为出现婚外情不仅要收集对方的出轨证据,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财产和证据保全,以防对方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最终自己落得人财两空。
(三)诉讼离婚法院的一般处理方式
1、离婚条件
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给予谅解,过错方也也愿意接受调解,则双方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会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确实矛盾无法调和,或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则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外遇离婚财产分割时,主要考虑以下三种因素:
【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这是因为子女和女方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旦离婚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物质压力。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要求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外遇证据只是证明能配偶某一次身体出现不轨行为,这还达不到婚姻法46条规定的申请损害赔偿的标准。婚姻调查证据中只有重婚或者持续同居的证据,才能申请损害赔偿。同居的通行标准,通常是持续三个月的时间跨度。
3、子女抚养
【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过往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可否向出轨者请求精神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结婚,2013年7月,男方起诉后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3.8万元,日后互不再追究。
后女方称离婚后发现男方于离婚前与他人生育一女,随即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并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法理分析】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他人房中现场拍摄婚外性行为,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
陈某诉妻子成某离婚案在上海南汇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内,拍摄了安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打了安某的耳光,并按住安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安某的内衣,安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安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二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安某租赁的房屋内捉奸,侵害了安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安某的精神损害,成、王二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取证要合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都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所以,虽然是有权取证主体,但是获取对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证据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证据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在这里,存在着一个法益优先的原则——谁的权利优先,法律就保护谁。
案例三婚外情富豪赔180万外加一套别墅
当事人陈女士和江先生结婚多年,两年前,江先生有了外遇。陈女士曾经向丈夫提出过离婚,但考虑到财产、孩子等问题,江先生不同意离婚,名存实亡的婚姻使陈女士非常痛苦。
后来,陈女士找到我们团队,要求帮助调查,取得丈夫出轨的证据,以进行索赔。 经过一番调查取证,证实江先生确实已另结新欢,且两人已同居了很长时间。另外,江先生早年便开始经商,目前拥有的资产总数已达千万元。
离婚时受到最大伤害的往往是孩子,起初,陈女士15岁的女儿听说父母要离婚,竭力反对。后来,经过我们的劝解,最终,她同意父母离婚。
接下来,我们便试图和江先生进行协商,开始他一直推脱不肯露面。于是,我们直接找到江先生,为他分析事情的利弊,江先生才表示可以协议离婚。
财产的分割和离婚赔偿是一场漫长的拉锯战。江先生称公司是和别人合开的,他实际上并没有很多钱,而且钱都用于公司的日常周转上了,他只愿意给陈女士100万元。因为已经调查过江先生的经济状况,而且有他出轨的证据,我们代表陈女士开出了500万元的价码。
我们又详细阐述了此事闹上法庭对他带来的影响,作为曾经的政府官员,现在的生意人,他自然不想此事影响到他的颜面。经过几轮谈判,最终确定离婚补偿费用180万元,陈女士还分到了一套别墅。
这是近来我们所经手的案子中最艰难的一个,前后经过31天,还好最后双方都比较满意。陈女士也在调整自己的状态,刚刚从外地旅游回来,相信不久就能走出阴影。
案例四 涉外离婚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中国公民沈阳籍张先生到新加坡旅游期间与新加坡公民X 女士相识并相恋。2005年1月,经新加坡婚姻注册(REGISTRY OF MARRIAGES SINGAPORE IN THE PRESENCE )注册结婚,领取结婚证书。正式结婚后,因张先生需要经常在中国和新加坡间往返,影响到夫妻感情,同时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冲突日益加剧,经常发生摩擦,从2006年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干涉。在2006年6月,张先生提出离婚。
【律师建议】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的承办律师经过努力,劝和双方同意选择中国法院为诉讼法院,并在受案时,就积极指导当事人办理涉外委托手续、代书涉外诉讼法律文书。在诉讼中,承办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进行调解,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在一审调解成功后,受理法院将此案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核。在审核期间,承办律师不断与承办单位沟通协商,请求尽快办理,获得承办法官的大力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谢某要求与被告王谋离婚,予以准许。
二、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理分析】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例中均使用化名。
六、关于我们
团队概述
精英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办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社会人脉资源宽广。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每年都会代理上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专业知识不精、实务经验不足的缺点。通过十余载的案件承办我们不仅是帮助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摆脱了痛苦婚姻的折磨,重拾对未来美好婚姻的美梦,我们更是了解人间冷暖,复合了破镜重圆的婚姻、挽回了许多面临崩溃解体的不幸庭、拯救了选择轻生的人命,骄人丰硕的业绩成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首席律师:沈辉律师,成都离婚律师团首席专家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行业10余年,已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一位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的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是沈辉律师的专长领域,曾处理过数百件国内及涉外离婚及遗产继承案件。沈辉律师善于创新和总结办案技巧,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当事人,庭审驾驭能力强,能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概括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对法官认定事实及
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我们的优势
1、 资深团队值得信赖
婚姻家庭纠纷是本团队的优势项目,各律师成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办理过离婚案、子女抚养权纠纷、涉外离婚等数百起案件,克服很多律师办案经验不足的缺点。
2、 量身定制诉讼策略
离婚案件通常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我们的团队会在全面了解案件和需求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制定绝佳的诉讼策略。
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高效,诚信,忠诚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优秀的精英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全方位优质、实效、满意的婚姻咨询、维权服务。 我们赢得的不仅是当事人对我们的执业能力的肯定,更是当事人对我们设身处地的为其权益着想的尽职、尽责的感动。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得与失,我们更关注的是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幸福与和谐,在婚姻中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选择我们,成就的是自己的婚姻的幸福!
选择我们,您身边的婚姻的合法权益的捍卫者!
七、联系我们
如需法律咨询,欢迎来电预约。预约时,最好大致介绍您遇到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为您安排面谈时间,面谈地点可以选在办公场所或您提出的地点,切实保护您的隐私。
同时也希望您,与律师面谈前最好将咨询的问题列出提纲及携带好必要的材料,详细介绍情况及准确全面回答律师的提问。以便面谈时能直接切题,这样有利于节约大家的时间。
电话:134-3821-3501(沈律师) 158-8108-6708(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