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服装、标志
1、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私自更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2、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随身携带保安员证,穿着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随身携带保安员证,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3、保安员除值勤时需穿着保安员服装外,其他时间不得穿着保安员服装。
4、保安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收回保安员服装。
保安员服装丢失、破损,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保安从业单位应妥善处理收回的保安员服装。
5、保安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穿着保安员服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同制式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保安员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员服装不得混穿;
(2)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3)执勤时需佩戴专用武装带的,应规范佩戴。
二、 保安员装备
6、 保安员装备是指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装备器材。
7、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装备应当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员装备。
8、 保安员在值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橡胶保安棍等防护装备:
(1)协助捕捉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斗殴事件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4)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需保护自身安全的。 使用防护装备实施正当防卫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
9、保安员执勤时不得将橡胶保安棍随意转借他人,不得随意玩耍或挥舞橡胶保安棍;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橡胶保安棍。
10、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需佩带枪支的,应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