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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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发展
法学亦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历史悠久的独立的学科。它是系统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有它自己的研究对象,就是它以法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2、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
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各学科之间既是独立的学科,又和其他学科相联系的。
(一) 法学与哲学
证。
(二)法学与经济学
(三)法学与政治学
(四) 法学与社会学
(五) 法学与伦理学
重要课题。
(六) 法学与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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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习惯
禅让
尧 舜 禹
(二)习惯的特点
1的共同意志、利益和要求。
2调整着氏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氏族公社的社会秩序。
3和养成的习性、社会舆论来保证实施。
二、法律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经济根源――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二)阶级根源――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第二节
一、法、法律的词义
二、法律的本质
古代的五刑:
奴隶制社会:
黥(墨)
封建制社会:
(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特殊的强制性)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权利义务性)
(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普遍性)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四、法律的职能
(一) 阶级统治职能(政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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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职能(公共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律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表现形式称作法律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二、法律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根据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三)根据法律的内容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六)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分为:公法与私法
(七)法系
个法系。
一、奴隶制法律
1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二、封建制法律
(一)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
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二)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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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三、资产阶级法律
(一)资产阶级法律的经济基础
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二)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产阶级法律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
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政治:
级的政治要求,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
三、法律和道德
(一)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
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相互渗透、有时转化
2
是一种异已力量。因此,抵制和破坏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1
2
3
4、两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5、调整范围不同;
6、实施方式、实现的手段不同;
7、体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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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是科学性和进步性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律是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
(一)政策与法律的联系: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
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
2、制定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
3、保证实施的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相对稳定性不同
6、调整范围不同
7、效力不同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二)立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五)总结经验、科学预见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三)法律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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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的公布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五)军事法规和规章
(六)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八)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九)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十)国家认可的习惯
(十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何一个要素,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种类
1
2 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刑法 ) 经济法 环境保护法 军事法 劳动法 诉讼法
(一)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坚持群众路线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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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一)从解释的主体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又称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又称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二)从解释的外延上分为: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三)从解释的方法上分为: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五、违法与法律制裁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2、违法的分类:
(1
(2
(二)法律责任:
(三)法律制裁:
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加强和完善立法的重要思想条件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
3、社会主义意识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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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建设法治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的统一整体。
(一)有法可依,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二)有法必依,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三)执法必严,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四)违法必究,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的保障。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化,
(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 2
3
五、法制与法治
节是依法办事。
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
之一;
不一定有法治。
(三)即使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与现代“法治” 的要求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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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 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一词的含义
(一)古代中国、日本、欧洲对宪法的使用
(二)中世纪欧洲对宪法的使用
(三)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和使用
(四)近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宪法的科学定义:
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的,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性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二)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三、宪法的阶级实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的形式分类
(四)其它分类
(一)英国宪法:
1787
1791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宪政运动:
1、中国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所炮制的伪宪;
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3、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
(一)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二)1954年宪法
(三)1975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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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78年宪法
(五)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的修改:
(1)1988年修正案(1-2)
(2)1993年修正案(3-11)
(3)1999年修正案(12-17)
(4)2004年修正案(18-31)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和基本精神
(一)1982年宪法的结构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二)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
1、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2、确定了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3、把建设民主政治作为根本目标和任务。
4
5、突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台回归祖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6、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节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宪法第1条规定:“义国家。”
“政体”,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一)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同时并用
4、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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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额选举
6、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7、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部事务。
(四)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第2款“治县、市。”第3款“
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群众集体所有制。”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 和发展。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体制。”
《宪法》第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
宪法第6”
1999年修正案第14条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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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
(二)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
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2款规定:“国家兴办各种学校,普及实行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3款:“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4款:“业。”
宪法第20条规定:“技术发明创造。”
第21条第1款规定:“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第2款,“”
第22条规定:“”第2款,“”
第23条规定:“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节
一、公民权与人权
(一)公民
《宪法》第33条第1”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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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有接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
(八)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国家的保护
(九)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50条规定:“和利益。”
此外,《宪法》在第32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二)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三)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 (二)国家主席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地位
(二)职权
四、国务院:
(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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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期
(四)职权
(五)领导体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二)领导体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
(二)自治权
八、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
(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
九、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组成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
第六节 一、国旗
二、国徽
三、国歌
四、首都
第七节一、《宪法》自身的保障
权威性。
二、普通法律的保障
党章规定:“”这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根本的保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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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 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国的刑法典,指的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第二条 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
(三)罪责刑相当原则
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1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条即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
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除此以外,还包括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及驻外使领馆。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以下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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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公布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4)民族自治地区依据其对刑法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不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依照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例如:
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究其刑事责任。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1949年10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
没有溯及力。
第四,如果依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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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二、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三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个方面的要件,才能确定为犯罪。
二、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1
2
3、直接客体:
主要依据之一。(三)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
2 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1、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以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行为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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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比如,行为人驾驶汽车将行人撞伤,就负有将行人送往医院抢救的义务。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几种规定,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
(1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中,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不成立犯罪。(3
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
比如,犯虐待罪的,处2则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刑法》第234条
第383条
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它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4、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这些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在刑法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时,它们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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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41条 第2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的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自然人可以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龄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 已满14周岁不满16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18
刑法第18条第4
刑法第19
(三)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2
第152条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按照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按照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笔记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四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人必须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侵害行为的不法性)
3
4、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5、防卫不能过当。(防卫行为的适当性)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1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 2
3
4.
5
6
刑法第21避险。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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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 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五节
一、犯罪的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 3
4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 2
3
三、犯罪的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要具有以上三个特征外,还要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经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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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四)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8周岁的人犯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特征:
子。
二、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二)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三)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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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及其原则
量刑: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自首和立功
(一)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的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处罚。
情况的行为。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并罚 (三)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四、缓刑、减刑和假释
的制度。
减轻的制度。
五、追诉时效
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87 “
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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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犯罪的种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是指侵害国防利益而应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八、贪污贿赂罪
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渎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