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的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组鉴定,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或停业整顿以及待岗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处分。
1、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导致纠纷升级的直接责任人;或可能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知情不报,而导致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及待岗6个月以下处分。
1、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下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3、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除第一项规定外),知情不报的直接责任人。
三、对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下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待岗1个月。对发生重大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三年内不准晋级、晋职。
四、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其责任人(包括所有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1万元(不足1万元全部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若是独立经济包干科室应承担一定比例(视赔偿额度、承担30%以下),若是有经济指标的科室,也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剩余部分由医院承担。各防治站、儿智部等经济独立科室,此类赔偿全部由本科室承担。
五、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给予待岗处分的责任人,再上岗时要严格考试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对达不到要求者,继续待岗。
六、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不适于应用上述条款的,参考对照上述条款,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七、本制度若与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相抵触时,服从上级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