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 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 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并加盖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每户住宅的检查部位和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项目,由监理单位签发不合格项返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返修,返修后重新组织验收.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七条 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铭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九条 事项: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及分户验收结论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对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明确以及质量分户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 抽查一定比例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分户验收中弄虚
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督促整改合 格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 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 2007 年 5 月 1 日起在本市所有住宅工程中实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
一、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1,验收内容:
1),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2),墙面和顶棚空鼓,裂缝,脱层,爆灰;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 点.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地面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 处可不计;不得出现裂缝和起 砂.(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整改处理)
2),墙面和顶棚无渗漏,空鼓,脱层,裂缝,爆灰.
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 ,门窗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窗台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 2 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全数检查.
2),外窗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3) 推拉窗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4) 安全玻璃认证标志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 外窗台净高不低于 0.90m,不得有负偏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3) 推拉窗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4)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志.
三, 栏杆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 栏杆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 3 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 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 3 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3) 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4) 护栏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2) 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 0.11m.
3) 栏杆应防止攀登.
4) 护栏玻璃的使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无框架护栏玻璃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公称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应小于
6.38mm 的夹层玻璃.
四, 防水工程质量
1,验收内容:
1)屋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雨后观察.全数检查.
2)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蓄水深度为 20~30mm,24h 内无渗漏为合格).全数检查.
3)外墙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雨后观察或淋水检查.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3)墙面无渗漏.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五,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1,验收内容:
1)室内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 5 点(其中距墙, 柱四角 300~500mm 处各测 1 点,中间测 1 点).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 2 处,(其中距墙, 柱四角 300~500mm 处各测 1 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 1 处).
3)地面水平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水平仪.每个房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抽测 5 点(其中距墙(柱) 角 300~500mm 处各测 1 点,中心处测 1 点).
2,验收标准:
1)净高负偏差不超过 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 20mm.
2)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 20mm.
3)测量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 以内不超过 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 5m 时 每延米不超过 5mm.
4)精装修标准另定.
六 ,给排水工程质量
1,验收内容:
1)管道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根据安全和功能检验并观察.全数检查.
2)管道坡向
检查方法及数量:水平尺检查.全数检查.
3)地漏水封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试水观察或检查是否设置存水弯.全数检查.
4)伸缩节,检查口,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给水管道,阀门,水嘴等无渗漏;排水管灌水后管道及接口无渗漏.
2)管道坡向正确,无倒坡.
3)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50mm 或设置存水弯.
4)伸缩节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间距不大于 4m),高层建筑明设排水塑料管道是否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5),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底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七 ,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验收内容:
1)配电箱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和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线路回路标志.全数检查.
2)开关,插座安装质量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灵活可靠,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接线整 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接地连接可靠.
2)开关,插座面板应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相位正确;接地可靠.
八, 其它
1,验收内容:
1)烟道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空调孔,板设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烟道表面无裂缝,出屋面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2)空调孔,板位置,大小正确,排水坡向正确. 公共部位,
九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1,验收内容:
1)外墙渗漏,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在肉眼可见范围内全数检查.
2)地面裂缝,空鼓,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楼梯梯段宽度,楼梯平台宽度,扶手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4)竖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大值.
5)防攀滑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6)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净宽,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及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或钢尺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7)地下室净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检查.全数检查.记录最小值.
8)地下室地面,墙面,顶棚渗漏,裂缝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9)地下室地面裂缝,起砂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验收标准:
1)外墙无渗漏,裂缝.
2)楼地面无裂缝,空鼓,起砂
3)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
1.10m.
4)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
5)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6)防护栏杆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 0.11m.
7)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 0.80m.
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 1.10m.
1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 2.00m
12)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00m
13)地下室底板,侧板,顶板无渗漏,裂缝.
14)地下室地面不得出现裂缝和起砂.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