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法
1某校六年级女生王 XX 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 故造成的。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事故发生学校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 是学生;(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 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 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 生在危及人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教师崔某故意在学生刘某脸上刻字,对于未成年的刘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学校对此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法律的推定,由学校对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教师崔某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因此可以认定学校的过错。
3、李金成的人身伤害案件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也属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形成监护代理法律关系的时间。学校作为监护人的代理人,有在学校期间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课间休息时间,学校要安排老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是老师履行监护职责的时间。所以,学校应当对课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4、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利1、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2、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的尊严; 4、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5、缴纳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6、承担本人经手的工作、文件签署、财务收支及言论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7、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8、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9、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10、保守学校保密、机密及绝密的文件、图文信息及谈话内容不外传11、接受军事国防教育和训练12、检举不正当的违法违纪行为; 13、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教学进行年度评议 14、有权拒绝参与或执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15、有权对学校教学计划提出异议或合理化建议16、有选举和被选举权17、学生有权依法结婚生育18、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个人财产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职员工不作为的情况下,有权利向更高级领导反映情况; 20、有权利对处分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申诉21、有权利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各类竞赛活动; 22、男女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23、有权利享受学校规定的医疗卫生补贴; 24、有权利分享学校、院系或班级的集体荣誉或奖励成果25、有权向学校或学工处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26、有权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27、有权自由选择就业工作单位; 28、有权利依法享受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29、有知情权(指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文件信息、行为举措的知情权利)。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若学校在知晓或接到相关举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管理,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若学校完全不知情,则由教师承担责任,因为在学校,老师与学生在法律地位有不平等的方面,老师能利用职务权利对胁迫学生,学生属于弱势者,并且大学生大部分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规避被侵犯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对学生不负有责任。但是教师违反了道德和法律,学校对老师有权作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