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期末考试资料
1药案反思:
药家鑫案再没有如果
在药家鑫案判决之前,张显曾在微博中表示:“要将药家鑫的肉体和灵魂一起消灭。”但是,在药家鑫以命抵罪后,张显策划的讨要20万元的行动,再掀波澜。且不论20万元该不该给、该不该要,这起新的风波,是此案的又一次返场。一起肇事杀人案件,两条生命提前退场,法律最终的裁决,以命偿命的结果,都不能平息这场风波。”
在药家鑫案中,张显通过微博、博客,制造谣言,捏造放大党政军公检法的各种黑幕,并将暴戾情绪宣泄传播,绑架舆论、制造“民意”,进而意图绑架司法。此种行为最终只能彻底破坏社会原有契约和道德体系,在脆弱的社会平衡上投下最后一根稻草,让整个信任体系土崩瓦解,如此极易造成社会骚动不安。
微博也就成为有史以来最具杀伤力的舆论载体。
无论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还是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都表示这些言论对自己有很大影响,就连受害人丈夫王辉在接受南方一家媒体采访时也说:“没有张显,药家鑫肯定被判死缓了!” 如此,非但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反而会使得所有人都陷入舆论与司法恐怖主义漩涡,难以自拔。
说话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最基本要求。决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虚构事实、蔑视法律、造谣中伤,暴戾宣泄。否则,社会就变成了唯利是图的钢铁丛林:没有规矩,没有底线,没有边界,社会信任荡然无存,社会结构濒临崩溃。
为了社会的良性运行,也为了每个人都不会成为网络暴力的下一位受伤者,全社会都应该为营造善意的道德风尚尽一份力,对恶意谣言“零容忍”。这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媒体亦应有所担当。
张显发布的药家很有背景的言论如今已被证实属于无事实根据的谬论,但张显却反倒拿一些他所认为的更重要价值,比如“监督司法”、“名誉权与生命权相比不足一提”等来为自己辩护。言外之意是,为了这些更为宏大的善的目的,即便自己的言论与事实有些出入,也是可以被容忍的。
其实,司法本身也需要反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成栋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我们的司法环境是良好的,各种监督司法的言论就不会甚嚣尘上,张显正是利用公众对司法的怀疑和缺乏信任,才能制造如此大的舆论洪流。
其实,没有网络的炒作,或许,药家鑫一样会被判处死刑。只有我们的司法公正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的网络事件才可以终止和避免。
如果,无论是药家还是张家,能以“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感同身受,进行更多接触与互动,或许能在更大程度上求得理解、达成共识,让两个家庭流血的伤口慢慢结疤。可惜,张家对于药家,产生长期“不接触”的印象;药家对于张家,也因各种流言颇多微词,最后让怨恨的阴影笼罩一切。如果,相关人士能以更客观的姿态介入案件,以法律以事实为准绳,此案还会不会激起良知与冲动、真相与谎言、司法与舆论的纠结,引来方向截然不同的诉讼? 然而,这样的愿望注定不是现实。
其实药家鑫案还有一个如果被忽略,那就是如果张显身为大学教师能把犯罪的大学生药家鑫当做自己的学生,即使不宽恕他,也可以表示作为教师的惋惜,现实,我们看不到救赎,相反张显在如此“赶尽杀绝”之后,仍然对自己学生的父母“恨之入骨”。
在药家鑫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以暴易暴、以恶惩恶的价值怪圈。
各方在反思药家鑫案的同时,冷静下来,千万别忘了我们的社会还有宽恕、悲悯与爱。 正如兰和律师所说的,期待我们未来的社会是一个尊重道德与法律,保有敬畏和宽恕的理性社会。
2南京幼女饿死事件
现实问题
孤儿院不收,警察不管
律师表态
“这不仅仅是‘家庭悲剧’,对于长期没有人照看的小孩,居委会、民政局等4个部门,依法应当帮她们另外找到监护人。”“我还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答复,令人费解。”申请人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告诉记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此外,《条例》还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确实无法公开的,也应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4种不同的答复:如果信息已经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如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则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黄溢智反问,“‘无法提供信息’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呢?难道我们询问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或者四部门根本就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我们询问的信息不存在?”4位女律师认为,四部门的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已涉嫌违法。因此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四部门的上级机关和江宁区人民法院,确认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及时予以公开。黄溢智还表示,4位女律师并没有一致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是,还想利用行政复议的机会,创造一个和四部门上级机关对话的机会,“希望它们能够督促四部门,及时给予公众一个答复”。[5]
[67案件反思
虽然案件还没有出结果,但是案件中已经明显暴露出两个问题。首先,我国监护制度运行中,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时候,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缺乏救济。其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就被抓获,在审判前的三个月时间里,尽管有多名律师联名写信要求,公开相关案件信息,但是南京的公安、民政、区政府、街道办,一律噤声,让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存疑。
希望案件不要随着乐燕被判决而尘埃落定,通过这件悲剧,能让公众更加关注吸毒人员和类似缺乏有效安全监护的幼儿的生存状况,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督促政府加强信息公开,才能让悲剧不再重演。
湖南幼女被逼卖淫母亲上访被劳教案
事件之初,舆论几乎天然地呈现一边倒的态势,一方面是同情受害者家庭的遭遇,另一方面则是对案件背后的所谓“黑幕”和司法公正表示担忧。人们对永州市公安局等机构表示强烈批评,网友吐槽不断,甚至出现了“呸字党”。在各方舆论凌厉的攻势下,永州官方的回应显然有些乏力。永州市公安局除了在官方微博贴出了有关唐慧劳教的文件以及回应被告人假立功的说明外,再没有相关动作。之前的12条长微博回应也因网民的批评而自行删除。甚至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8月6日也因受访者“高频率刷新”而无法打开。相反,在永州警方官方微博仅有的两条回复后面,被贴上了5万多条“愤怒”的留言。
综观媒体、意见领袖和网民的意见,大致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同情论。舆论同情受害者母亲唐慧,认为对其劳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呼吁“释放唐慧”;第二,阴谋论。舆论认为,永州警方如此对待受害者及家属,其背后定然涉及腐败或不公,而公平正义乃民意的最大关切;第三,制度论。舆论指出,劳教制度是权法博弈的怪胎,涉嫌违宪,应当废除。多位意见领袖和网友直呼:“废除违宪的劳教制度”;8月6日财讯网也发文《妇女上访被劳教:对待百姓上访宜疏不宜堵》指出,永州唐慧劳教案不仅从一方面反应了信访者维权的艰难,更是对中国劳教制度的再次批判。
伴随第三个层面声音的出现,舆论进入深度发酵,更多理性的思考在酝酿。 那些“另类”的声音
网友“读姑酒见”认为,单就这个祈求书而言,不得不说“要求过高”了。在她此后就该案发表的一系列微博中,她写道:“唐慧案件中的极端情绪对立,明显地看到公信的缺失,法治信仰的淡薄。从这种对立情绪里,看得出更多道德审判和情绪审判,(这在)情理上无话可说,但是法治精神在哪里?执法者何以体现?维权者何以仰仗?围观者何以依凭?” 舆论深度发酵之中,一些担忧网络舆论僭越法律、对被告宣判的声音也慢慢浮现。 还有观点指出,依靠司法量裁破解类似案件才是长久之道。《凤凰周刊》编委、“微博打拐”发起人邓飞说,唐慧的事需要让高层看见,但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走法律流程可能会缓慢一些,但结实、稳健和运转有力,并可成为一种日常的方式保护更多唐慧。网民“粉红色的回忆”说,舆论的喧哗或许能改变唐慧的命运,而法治(也只有法治)的稳步推进和有力运转,则能保护千千万万个唐慧们。永州案件调查组的开拔让我们看到了对法治的信仰,正在一步步走来。
当然,这些“另类”声音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反驳与嘲讽。在“公平正义、逢冤当申、有错即纠、司法公正、政府公信”的民意共识之下,舆论分化中的交锋值得关注。对此,有网友表达了对网络“暴力语言”的担忧:“舆论能推动事件进步,然而过甚的舆论也能伤害案件当事人本身”。网友“王家后院”亦说,“微博是个好东西!但是我必须理性地说一句,这好东西是个双刃剑!”
更多的声音表示,将持续关注湖南省政法委联合调查组的工作。“围观”之余,有理性的期待。诚如微博网友舒中胜(浙江电视台新闻评论员)所说:“当围观可以改变弱者的命运时,围观能让强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吗?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一次普法机会,每一起重大案件的审理都是法治中国的注脚!”
朱令铊中毒案件
合理想象缺乏法律常识
尽管绘声绘色的“真相”版本繁多,细节不少,但刨去种种“合理想象”,剩下的却只是“孙维有动机”、“孙维有作案条件”、“孙维有途径获得铊”等“嫌疑可能”,和“孙维有世家背景”等“脱罪可能”,但稍懂法律常识者都明白,有动机、有条件、有获取作案材料的途径,不代表就一定会作案,一如牙齿可以伤人,菜刀可以杀人,但并非每个拥有牙齿和菜刀的在场者都必定是杀人凶手一个道理;至于“世家背景”,且不说受害者本人同样出身不凡,且北京、清华这样的特殊场合和“命案必破”的中国特色下这样的背景究竟能起多少保护作用,单以出身而断定某人必然是罪嫌且犯罪后以此解脱,这样的逻辑链条,又符合多少真正的法治精神?
正如许多知情者所指出的,在长达4年的案件侦办过程中,孙维曾被作为重点嫌疑人进行调查,但最终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掌握足以将其定罪的确凿证据而无法继续推动司法程序
群情激愤时,正义只在远方
应该说,朱令悬案再度变成热点后,中国国内某些网络平台对讨论层层设限的做法,让问题变得复杂化,也让许多同情朱令遭遇、对中国法治现状有看法者情绪更加激动,这些做法是不可取的。但尽管如此,“网上法庭”绝不能替代法庭、“民粹法治”绝不能替代法治,共议真相也未必是真正的真相,人们可以批判法制不健全、更不应对公权力践踏法治尊严留任何情面—但这些批判,只能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否则便是以暴易暴,以亵渎法律精神对抗法律精神的亵渎。
争论各取所需
4月份,复旦研究生投毒案让19年前的清华大学女生朱令中毒案,再度成为热门话题,而且热度飙升直到沸点:5月6日,新华网发布了“舆论呼吁及时澄清‘朱令案’传闻”的舆情通报。5月7日,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以《永远的22岁》为题大篇幅地报道了朱令悲惨的近况;当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晚高峰》节目也作了报道。
可能孙某真的不是凶手,被网友“冤枉”了十多年,但要问的是目前孙某这种尴尬的处境是由谁造成的?恰恰是当初办案的缺乏透明,警方在1995年通知朱令家属案情“只剩一层窗户纸了”,但最终此案却不了了之,更糟糕的是,2008年朱令家属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案件侦破结果,又被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拒绝。再加上孙某的显赫家庭背景,使本案更加扑朔迷离。
如果孙某,或替孙某抱不平者想谴责谁,那也应该谴责警方办案不透明,而不是网民。司法机关办案不阳光未被严厉谴责,却要求网民在口语表达中也要恪守专业主义的“无罪推定”,这是一种“病”:以专业主义的面目扼杀方兴未艾的公民问责、公民监督。人有病,天知否?
朱令案最大的舆论公约数,正是新华网舆情通报里总结的:警方有责任、有义务向公众澄清并及时回应此案中的疑点。
广州城管掐小贩脖子案
多些理解包容
让城市管理走向善治
晚报评论员 李记
分析之下不难发现,近期和城管相关的舆情之所以出现转向,和“城管成了受害者”不无关系。同情弱者和受害者,是人的本能与天性,这不难理解。比如,在3月6日发生的“城管掐小贩脖子”事件、城管被砍、湖北城管被袭等事件。
还原真相,厘清个案中当事人的是非对错,对违规违法者进行惩戒,非常重要。现在的问题是,在以城管、小贩为切入点的城市管理中,如果舆论思考和公共探讨,仅限于“谁先动手、谁对谁错”“谁被打伤、谁是弱者”“该质疑谁,该信任谁”的阶段,注定显得片面、单薄。原因很简单:这次城管成为受害者而被同情,下次小贩成为受害者,舆情自然会随之转向,于问题的本源性解决毫无作用。
所以,理性的舆论思考与公共探讨应该致力的方向是,如何让城市管理走向善治。比如对城市管理者来说,面对惯性的质疑和不信任,如何在透明执法、公正执法、换位思考执法方面,更多积极作为。以“城管掐小贩脖子”事件为例,面对舆论和公众一再的追问,广州市城管执法局直到事件过后的第15天,才公开当天现场执法视频如果该段视频能在事发当日便对媒体公开,一系列的质疑和误解,是不是可以避免?还有就是,逐步为城管配上肩携音
视频记录仪等装备,方便事后取证和监督,何时才能实现?
与此同时对被管理者而言,也应多一些理解、理性和包容。比如,在评判和城管相关的舆情中,我们中的一些人,是不是总有先入为主的惯性质疑?甚至是只要看到“城管”二字,便不自觉地将其妖魔化?在凡事都强调“公平”“正义”的时候,是否想到了城管们的权益也应得到基本保障?因为说到底,做“小本生意”维持生计的小贩,和属于公权力“末梢”的城管,同属“讨生活”的社会底层。任何形式的标签化和恶魔化,并不断地将其放大,都只能导致同处底层的两个群体之间,不断游走在冲突与对立的边缘。
粗放的城市管理,在走向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善治是人心所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是讨论“城管到底废不废”这一问题的人,也应该明了这样的事实:在城市化演进的过程中,管理者尤其是基层管理者,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和姿态存在,以让每一个城市更加自在与从容。
南京张明宝案
农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12月24日,各媒体上都有此案报道且议论纷纷。比如,张明宝为何会判无期徒刑,今后所有醉驾案肇事者是否都拿到了“免死牌”„„、、??对张明宝为何被判无期徒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解释:行为后果不是唯一量刑依据。张明宝案危害后果虽超过四川孙伟铭等案,但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民事赔偿,犯罪主观恶性也相对较轻,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量刑有关精神,作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换句话说,此案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情理之中。
??专家云,醉驾中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属于间接故意,但刑法上并没规定对间接故意不能判处死刑。此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主观恶性上也不同。比如有人是在深度醉酒情况下连环撞人,有人是浅度醉酒且意识尚清楚情况下为逃避责任而连环撞人。后者主观恶性较大,判决时就可能被“从重”。也就是说,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并不等于今后所有醉驾案肇事者都有了“免死牌”。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也只有被信仰,法治才能实现。对于法院来讲,信仰法律就是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条文独立判案。这和尊重舆论监督也不矛盾。近年来,“网络舆论”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不少案件得以公正审判就和“网络舆论”有密切关系。但“网络舆论”并不是干扰司法,而是督促其依法判案,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法院依法判决,就是尊重舆论监督。
??作为公民,我们讲信仰法律,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尊重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机构,司法不被尊重,将使社会丧失处理纷争最基本的权威,使社会秩序和公平争议难以维护。但这不意味着不能对司法裁决有质疑和批评。不过,质疑和批评是督促司法公正,而不是“挟持”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