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表单填写范本
目 录
3.申报征收类
(个人所得税申报)
3.10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1 3.11 A0644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4 3.12 A0609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8 3.13 A06240《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1 3.14 A0644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14 3.15 A06446《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17 3.16 A0644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表)》„„„„„„„21 3.17 A06128《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4
3.10 A0644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6.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 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
2.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第12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第13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7.第14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8.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9.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6列=第4列-第5列-第13列-第14列-第15列
10.第17列 “税率”及第18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1.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2.第20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13.第21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4.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
3.11 A0644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4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四、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二)表内各栏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1.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2.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3.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纳税人的境外
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4.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1)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5.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则不填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6.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7.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8.第15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它所得项目不填。
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9.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0.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2)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11.“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 (1)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2)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4)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①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②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③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3.12 A0609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
所得年份: 2015年 填表日期:2016年1月12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8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9、在华天数:
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12、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13、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4、已缴(扣)税额:
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5、抵扣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6、减免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
3.13 A06240《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填表日期: 2015 年 10 月 8 日
税款所属期: 2015年 9月 1日至 2015年 9月 30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11
表单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清算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的纳税人,应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申请的纳税人,应区别限售股股票种类,按每一股票填写本表。即,同一限售股填写一张表。
四、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五、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时,除填报本表外,还应出示纳税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1、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2、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3、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六、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1.证券账户号: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2.有效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3.有效身份证照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填写纳税人本人开户银行的全称及账号。
注:该银行账户,用于办理纳税人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退还。即,纳税人多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直接退还至该银行账户中。因此,纳税人要特别注意本行填写的准确性。
5. 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填写纳税人住址或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6.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相关信息。
(1)名称: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地址及邮编: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地址及邮编。
(四)限售股转让收入及纳税情况的填写: 1.股票代码:填写限售股的股票代码。 2.股票名称:填写限售股股票的证券名称。 3.转让股数(股):填写本月转让限售股的股数。
4.实际转让收入额:填写转让限售股取得的实际收入额。以证券机构提供的加盖印章的当月限售股交易记录汇总数为准。
5.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1)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小计,填写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合计。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计算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填入该栏。
(2)限售股原值,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并附相关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
(3)合理税费,填写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7.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转让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额减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8.已扣缴税额:填写证券机构已预扣预缴的税款。
9.应退(补)税额:应退(补)税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负数为应退税额;正数为应补税额。
七、声明:填写纳税人本人的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可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八、代理人(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填盖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的印章,或者代理人个人的签名或印章。
九、经办人: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十、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14 A0644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 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1.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13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3.第1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3.15 A06446《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3.第3行“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4.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7.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8.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
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
他损失。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1.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2.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3.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
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
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5.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已计入收入总额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应
在税前予以减除的项目金额。
16.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7.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18.第40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
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
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9.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填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
他费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20.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
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21.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22.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
4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23.第4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4.第47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
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5.第48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26.第49行“已预缴税额”: 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
人所得税。
3.16 A0644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税款所属期:2015年 1月 1 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
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
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
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
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
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各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被投资单位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
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
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
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
合伙人平均分配。
(4)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
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2.第2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被投
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
用标准。
3.第3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4.第4行“税率”及第5行“速算扣除数”: 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3
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5.第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6.第7行“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8行“本单位
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本栏;
其他情形则不填。
7.第9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
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0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第10行=第8行-第9行
(2)其他情形
第10行=第6行-第9行
9.第11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第12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3.17 A06128《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2015 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长沙市XX公司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 □特定行业月份申报
24
填表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二、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1)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2)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表内各栏
1.一般行业的填写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第3列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4)第5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5)第6列“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6)第7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7)第8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8)第9—16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10)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2)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3)第22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14)第23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15)第24列“应扣缴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4列=第22列-第23列
(16)第25列“已扣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7)第26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6列=第24列-第25列
(18)第27列“备注”:填写非本单位雇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19)对不是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填报,则不完全按照上述逻辑关系填写。
2.特定行业月份申报的填写
(1)第2列—第6列的填写:同上“一般行业”的填写。
(2)第7列—第19列、第22列—第26列的数据口径同上“一般行业”对应项目,金额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第7列“收入额”:是指本月实际发放的全部收入额。
②第8列—16列的填写:填写当月实际发生额。
③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额。没有的,则不填。
④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按纳税人捐赠月份的实际收入额来计算。
⑤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⑥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⑦第22列“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时,“应纳税额”为预缴所得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